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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4:46:07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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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


2000-12-18

教基[2000]40号


  由教育部和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共同主办,中国科协承办,面向全国中等学校学生,以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为主题的“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自今年4月启动后,经过各地认真评选、推荐,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送了中学生科技项目488件。经过27位(其中3位院士)科技专家、学者的认真评审,最终确定176个获奖项目。这些项目涉及植物、动物、生命科学、微生物、药学与健康、环境、化学、物理、数学、地球与空间、计算机和工程技术等学科领域。这些获奖作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当代中学生科技教育的水平和发展现状,为不断提高我国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水平作出了贡献。为了表彰这些获奖中学生所取得的优异成绩,现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提名奖的学生及所在学校名单予以公布。
  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决定对所有获得一、二、三等奖和提名奖的学生及其所在学校颁发奖金(奖金发放由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落实),予以奖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辖的获奖学校加强指导,要保证所获奖金主要用于学校继续开展科技教育和科技活动。
  希望各地要在此次“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对获奖的学生要积极予以扶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同时要不断探索并形成有效机制,促进青少年学生科技教育和科技活动深入发展。

“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学生及学校名单

一等奖1人

姓名       项目名称           学校名称
杨宗宗   我国首次发现小花鸟巢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中学   


二等奖22人

姓名
项目名称
学校名称

曹鹏飞
用热脉冲法测定植物蒸腾水量
北京市第六十五中学

宋颖健
多功能教学演示音乐计算尺
北京市电子工业学校

汪萌
菊花的脱毒培养
北京东方德才学校

盖神
有机化合物的不饱和度及其计算公式的推导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穆迅
冰下、水上电动轮式牵线拉网机
北京市密云水库学校

刁玉鹤
采用生物电阻抗分析法和膳食调查对中学生营养状况分析
北京景山学校

张弛
电脑厂商的生产与销售的问题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一中

严奇琦
软件超级信息管家
上海市市西中学

胡军
智能电脑管家
上海市邮电学校

金如君
用人发合成L——胱氨酸锌的研究
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

王之任
赝币问题的新发现
复旦大学附属中学

孙涛
试用落叶培育食用菌的实验
天津市津华中学

张帆
柴油三轮农用车防盗器
天津市宝坻县第四中学

贺霞
向日葵向光性的探讨
内蒙古包头铁路第五中学

常美惠
线控滤光镜电焊帽
辽宁省阜新市第二十四中学

王智笑
海难个人救生装置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附属中学

赵冕
微质量光学扭秤
浙江省绍兴市第一中学

陈宏
智能机器人足球对抗赛AI程序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徐丰
四驱车底盘前部及龙头的改进
河南省郑州市第七中学

左亲
一种野生鱼类(斗鱼)的研究和利用
湖南省湘潭县第一中学

苏茂
数字比例无线电遥控机器人
广西北海市北海中学

张毅
《超速音式新英汉词典》(中学生用)
云南省德宏州民族第一中学




三等奖48人

姓名
项目名称
学校名称

闫莹莹
对北京麋鹿苑糜鹿生存环境的调查与思考
北京市第十三中学

杨荣
人类IL一15基因修饰瘤苗与T细胞过继疗法联合作用对T39荷瘤小鼠的治疗作用
北京景山学校

余飞
两维驻波演示装置
北京市第五十五中学

孔幼博
安全气筒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王蓉
健身按摩椅
上海市卢湾区私立永昌学校

唐玲
由上海地区环棱螺生物学测定看其资源保护
上海市第二十五中学

刘羽
校园个人信息存储钮扣
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

郑道林
暗线探测器
上海市向明中学

杨君予
单片机控制跑车
天津市新华中学

李经晨
防水门坎
天津市惠明中学

张琼
光卡打孔机
天津市第四中学

鲍勇阳
液体折射率测定仪
天津市第四十三中学

杨超
附加式电烙铁加锡器
天津市崇化中学

刘晓君
解除仙客来夏眠实验研究
山西省太原市37中学

王剑飞
多功能系列字画笔
山西省太原市清徐中学

闫冰
探索植物为什么产生电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

孙永新
密度天平
内蒙古赤峰市乌丹师范学校

王胜男
西瓜丰产新方法
内蒙古敖汉旗高家窝铺乡中学

唐雷
万向虎钳
辽宁省阜新市第二十四中学

谭露
快速寻星(通信卫星)装置
江苏省苏州市第一中学

王森
即饮保温杯
江苏省南京市南湖二中

韩俊
钢瓶自动关阀机
江苏省昆山市第二中学

何佳仪
输液示警器
江苏省苏州市一中分校

翟宇轩
Win Maskant 2000
江苏省教育学院附属高级中学

戴贤松
一个组合几何极值问题的研究
安徽省肥西师范学校

李丹
单摆式向心力演示器
福建省厦门第一中学

叶(王比)婧
吉安地区野生食用植物调查
江西省吉安市白鹭洲中学

谭莹
易安装活合页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初级中学

陈超
泰山鳞伞的人工驯化及优质高产栽培研究
国家计生委泰安人口学校

来庆玲
《辣椒剪枝技术》经济效益好
山东省青州市口埠镇中心初中

刘敏
水催化碘与金属反应的实验探讨
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

王宇轩
万码无忧
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

陈彬
区域屏显放大镜
湖北省宜昌市第一高级中学

赵秋迪
从气候适宜角度分析三峡地区旅游资源及其优势
湖北省宜昌市第一高级中学

王婧
远距离遥控自动开关
湖南省茶陵县第一中学

徐磊
“太阳能育秧盘”的研究与应用
湖南省沅江县第一中学

逯瑶
可调式开盖器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谭升平
3.5寸软磁盘清洗器
广西大学附属中学

薛应村
蜂王浆的高产--继箱无王产浆法
广西贺州市高级中学

陈于思
实验报告--土壤渗水情况测量
海南省海口景山学校

杨静
《中学生接受预防AIDS、性病健康教育可行性调查及效果评估》
四川省遂宁市职业中专学校

曾昱
绿化与热岛削弱之关系模式--德阳市区城市热岛的调查
四川省德阳中学校

尚嫒
河流城区段DO与BOD的失衡与复衡
四川省德阳中学校

李莉莎
手摇式快速玉米脱粒机
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一中

岑雯洁
隔层寻位器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矿务局第一中学

杨绍
PC外置IDE接口
云南省昆明第十二中学

周艳
一个不等式命题的猜想及其推广和应用
青海省平安县平安中学

潘静
遥控直升飞机训练架
新疆石河子市第二中学



提名奖95人

姓名
项目名称
学校名称

皮德义
微型智能机器人
北京市第四中学

任轲
方便小钢锯
北京市三帆学校

张霞
考卷配页机器人
北京第二轻工业学校

许晓汲
关于道路岔口交通的设想
北京市第一零一中学

李航
自定义简易指令集微型可编程学习机
北京市第四中学

杨丹
紫甘兰酸碱度指示剂
北京市宣武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姜南
JP-831学习、实验、调试、开发单片机系统
北京市印刷学校

张一凡
高锰酸钾粒流线演示器
北京市第十五中学

余飞
可调光偏振望远镜
北京市第五十五中学

郑裕达
车桥(机动立交桥)
上海市闵行中学

朱哲明
全自动饮水器兼盲人口杯
上海市浦东格致中学

龚杰
全国联网遥控器
上海市行知中学

李云霞
不同颜色对昆虫的引诱力
上海市虹口中学

林田
为了绿色家园--环保志愿者网站
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

王小君
平面倾斜测量仪
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

张宇
农作物方便卡系列
天津市第四十二中学

宋晓林
多媒体课件——原电池
河北省威县师范学校

董霖崧
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杜仲的调查,引种和初步实验
河北省石家庄市第四十中学

刘海静
双向压面器
内蒙古赤峰市乌丹师范学校

郝若谷
便携通风橱
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第三中学

任瑞
矮牵牛有性杂交对花色的影响
内蒙古包头铁路第五中学

王伟炜
防超重信箱
内蒙古包头市第九中学

凌子龙
接触式眼药瓶
黑龙江省佳木斯育才高级中学

褚欣欣
便携式旅游桌
黑龙江省鸡西市育才中学

赵翼飞
多用扶手架
江苏省苏州市新区第一中学

李璐
提示报警门铃
江苏省姜堰中学

范永琨
新型安全电动门
扬州大学附属中学

永理
新型光学实验仪
江苏省南京市第二中学

黄泽军
双层打气筒
江苏省启东市大江中学

贾利港
家用玉米脱粒器
浙江省新昌中学

苗赞
浙江省余姚市古树名木分布现状的考察
浙江省余姚市阳明中学

吕冠铮
化学演示实验多功能提篮
浙江省缙云中学

马力
对秦山核电站对周围地区核污染现状的调查
浙江省元济高级中学

方涛
龙岩素心兰的组织培养
浙江省桐乡市高级中学

沈亢伟
全自动图像动态记录系统
浙江省杭州市艮山中学

濮一楠
高低可调车刀架
浙江省杭州市艮山中学

徐中
函数图像软件
安徽省合肥市第六中学

杨戈
节能水壶
安徽省合肥市职业教育中心

张杨
利用“人工授精”技术改良北极兰狐的试验
安徽省固镇县湖沟中学

张军
民用压井止漏阀
安徽省蚌埠市龙湖中学

陈彬
银耳熏磺污染环境的实验与调查
福建省古田一中

胡斌
多功能电子防盗门
福建省永定县城关中学

陈凌宇
自由落体运动时间测定仪
福建省福州第八中学

曾丽伟
天象、地震、水位
福建省莆田县第六中学

黄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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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法上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
             ——以第三人派生的请求权与独立的请求权及其关系为视角

  一、问题之提出

  侵权行为发生后,除了直接给被侵权人带来损害外,往往还会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此处“第三人”是相对的概念,即相对于某一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而言。例如,在“林玉暖案”中,张某殴打曾某,致其头部受伤倒地,血流满面。张某的行为无疑对曾某构成侵权—侵犯身体健康权,因此,在张某和曾某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相对于张某和曾某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而言,曾某的母亲林某为第三人,而曾某为直接受害人。林某因目睹其子被殴打致血流满面而精神受刺激,以致昏厥。由此,张某对曾某的侵权行为给第三人林某带来了损害,既有财产上的,如支出医疗费;也有精神上的,如精神痛苦。[1]

  第三人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不外乎两个途径:或者以直接受害人被侵权为理由,请求侵权人对自己赔偿;或者仅以自己被侵权为理由而要求损害赔偿。在第一种情况下,除了损害之外,其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免责事由)皆以直接受害人和侵权人间的关系为判定依据。例如,若直接受害人与有过失,则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可导致侵权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减轻;而在后一种情况下,第三人实际上主张自己也是直接受害人,但是与原先的直接受害人相比,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中第一直接受害人和第二直接受害人的关系,而是在另一个法律关系中的直接受害人。若不惮被用词扰乱理智,上述两种途径不妨称之为:自身遭受损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2]其请求权是派生的(derivative or dependent),以及第三人作为直接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其请求权是独立的(non-derivative or independent)。

  侵权法中,第三人若主张对自身损害的赔偿,原则上应主张侵权人对其自身构成侵权,此点应为显明之理。在特殊情形下,法律明定第三人可就针对他人的侵权行为主张对自身的损害赔偿。例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关于第1款中的“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其一,死者近亲属主张的是对自身精神损害的赔偿,而非死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让与或者继承;其二,被侵权人是指死者,而非死者近亲属。[3]在我国,若被侵权人因侵权而死亡,死者近亲属虽非直接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可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为死者支出的医疗费或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亦可要求侵权人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若侵权行为只导致被侵权人受伤,而非死亡,则伤者的近亲属作为第三人并无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其为伤者所支出的医疗费或者为照顾伤者所支出的误工费,从《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18条的规定来看,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4]为防止侵权人不当获益,此时,第三人为受伤的被侵权人所支付的医疗费应计算在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范围,由被侵权人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5]至于被侵权人和支出了医疗费的人(不限于近亲属)之间就所支出的医疗费应如何处理,应按照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6]

  第三人以他人被侵权为由主张对自身损害的赔偿,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应准许。如“林玉暖案”中,依据我国的现行《侵权责任法》,林某作为被殴打致伤的曾某的母亲不得以曾某被侵权为由要求侵权人张某承担对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并未排除林某以自己被侵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可能。在该案中,法院即以林某的健康权受侵害为由,支持了林某的赔偿(为治疗自身而非曾某而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伙食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案例编选者将法院的判决定位在对有关死者近亲属作为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之法律规定的扩张解释,实际上完全混淆了前文所述的第三人(该案中的林某)作为第三人的派生的请求权和作为直接受害人(林某的健康权受侵害)时的独立的请求权。

  当第三人因他人被侵权而遭受损害时,若主张自身亦被侵权而提出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具备怎样的条件?抽象地回答此问题应十分简单,即针对该第三人,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可。但是,第三人所主张之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应受法律关于该第三人派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影响?两者间的关系如何?如前所述,依据我国司法解释,死者近亲属对导致死亡的侵权人,享有派生的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在法律已经规定上述派生的请求权的前提下,设若死者近亲属另以其对死者的身份权受侵害为由,主张导致死者死亡的行为人对自己构成独立的侵权,其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或《侵权责任法》第6条),并进而要求损害赔偿,是否有理?或者,假设死者近亲属如“林玉暖案”一样,因目睹致死现场而精神受刺激,从而主张导致死者死亡的行为人对自己构成独立的侵权,应赔偿自身所受损害,是否有理?假如答案为“有理”,那么,责任的成立和范围是否受法律有关死者近亲属派生的请求权之规定的影响?若有影响,是怎样的影响?

  这些问题都深值研究,且不乏比较法上的参考资料。笔者希望在介绍英美法有关第三人精神受刺激(Nervous Shock)应如何处理的法律和学说的基础上,发掘出其间可资借鉴的意义,并结合我国的现行规定,为我国侵权法中第三人(尤其是近亲属)损害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作条理化的解答。但是,笔者认为,若要真正了解英美侵权法就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如何处理,必须将其放在前文所述的第三人损害的大框架中进行考察;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笔者看来,若要使就英美侵权法上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研究对我国法律的解释适用有助益,这种考察尤为必需。[7]以下,本文首先考察英美侵权法中第三人受有损害时的派生的请求权,其次考察英美侵权法中有关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判例与学说,并从第三人派生的请求权和独立的请求权之间所具关系的视角出发,探明其中可资借鉴的意义。最后,就我国的第三人精神受刺激及相关案件类型应如何处理,提出笔者的见解。

  二、英美侵权法中第三人的派生的请求权

  英美侵权法中第三人的派生的请求权可分为直接受害人被侵权致死和仅致伤两种情况。首先讨论前者。

  普通法针对人的死亡和侵权请求权的关系有两条限制:一是一个人的侵权请求权随其死亡而终结,且不得由生者继承;二是一个人被侵权致死,生者不得以其死亡对自己构成损害为由而要求侵权人赔偿。前一个限制涉及的是死者的侵权请求权的让与或继承问题,不涉及第三人损害的问题,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8]后一个限制针对的是生者作为第三人以死者被侵权为由提起的赔偿自身间接损害的请求,涉及的是第三人的派生的请求权。因此,第三人若以导致死亡的侵权人同时也对自己构成侵权—例如,使自己精神受刺激—为由提起赔偿请求,虽然也有限制(下文将阐述),但不在此限制之列。

  依据普通法中的上述限制,“如果一个孩子,其父母被侵权人过失杀害,并因此而失去了唯一的抚养渠道和父母可能提供的照顾与安慰,将不拥有任何诉因,从而,从侵权人的观点看,杀死一个人比抓伤他代价更小。”[9]受限于普通法的先例约束,解决这种不公平的任务由立法来完成,即分别为解除前述普通法的两条限制而形成的英美侵权法中有关死者的两大类立法:死后存续法(Survival Statutes)和错误死亡法(Wrongful Death Statutes)。和本文相关的主要是后一类立法—在英国以及移植英国法的国家,名称通常为致命事故法(Fatal Accidents Act),此类立法赋予死者近亲属等第三人得以死者被侵权致死为由而请求赔偿自身所受的间接损害。英美法系中的立法和各国的政策选择有紧密的联系,因此,不同国家关于侵权致死案件中第三人可要求赔偿的损害范围不尽相同。下文主要选择英国的《致命事故法》作为阐述对象。

  1846年,英国议会出台了《致命事故法》,又称坎贝尔勋爵法(Lord Campbell's Act),并历经1864、1959和1976年的修订过程。依据1976年的《致命事故法》第1(A)条,如果不法行为(wrongful act)导致他人死亡,尽管受害人死亡,不法行为人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英国法官丹宁勋爵对此种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如下描述:假设(实际已经死亡的)受害人还活着,他有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他的遗孀和孩子就有此权利。“就责任(liability)—而不是赔偿(damages)—来说,她们取代了他的位置”。[10]所谓责任上的代位,应指侵权责任的构成以死亡的受害人为基准,因此,若有受害人同意等免责事由或侵权行为和死亡之间欠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死者的近亲属即使有损害也得不到赔偿,且受害人的与有过失也会相应地导致赔偿额缩减。[11]所谓赔偿上并非代位,应指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应以死者近亲属而不是死者为基准,因此,虽然经济损失是以死者的预期净收人减去其预期应有的消费额计算—这是死者若活着给近亲属带来的收入,但是原告(死者近亲属)必须是“确实在经济上依赖于死者(提供收入)”(in fact financially dependant on the deceased)的情况下,才可获得上述经济损失的赔偿。[12]

  1982年英国《司法行政法》第3条(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82, section 3)为1976年《致命事故法》增加了一项内容(the Fatal Accidents Act 1976, section 1(A)),即死者近亲属等享有要求3500英镑—2002年被改为10000英镑—的“丧亲(之痛)赔偿”(damages for bereavement)的请求权。英国议会下属司法委员会在其对司法部2009年的民事法律改革草案进行立法前审查的报告中认为:应当明确,丧亲之痛的赔偿,其真正的功能不在于对侵权人的惩罚或者对生命本身的价值的认可,而是对失去亲人的悲伤(grief)和亲人陪伴所产生的精神利益的丧失(loss of the non-pecuniary benefits)之认可。[13]丧亲之痛赔偿请求权的确立,通过立法,改变了普通法对第三人丧失亲人所产生的悲伤和痛苦等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传统。

  若侵权行为并未导致受害人死亡,只是使其受伤,受伤者本人自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文关注的是诸如伤者近亲属等第三人是否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其依据又何在。依据历史上的英国普通法,丈夫对致其妻子受伤的侵权人有请求赔偿其配偶利益丧失(loss of consortium)的权利。该配偶利益丧失是个总称,其中既包括财产性质的利益丧失,如配偶提供劳务利益之丧失(loss of services)以及为配偶治病支出的医药费等,也包括非财产性质的利益丧失,如配偶提供陪伴利益之丧失(loss of society),该项配偶提供陪伴之利益涵盖了妻子提供给丈夫的情感的关怀和性的满足等利益。另外,父亲对致其孩子受伤的侵权人亦有请求赔偿因孩子不能提供劳务之(财产性)损失(loss of services)的权利,但不包括孩子不能提供陪伴之(非财产性)损失。[14]普通法的上述历史中,妻子和孩子成为男人的某种财产。[15]英国和美国的侵权法都没有一直延续这样的历史,但改变的途径有所不同。英国通过立法彻底废除了普通法中的上述制度,[16]美国一些州的改变和英国一样,即丈夫和妻子都不再能对第三人主张配偶利益丧失的请求权,另外一些州则保留了上述普通法,但将上述丈夫的请求权扩张至妻子也同样享有。至于孩子的请求权,许多州则仍持保守态度,不承认孩子因父母受伤而有请求赔偿的权利。[17]

  以配偶一方被侵权受伤时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例,在美国一些州保留配偶利益丧失请求权(action for loss of consortium)的情况下,为防止侵权人双重赔偿,往往需要伤者就身体受侵害提起的诉讼和伤者配偶就配偶利益丧失提起的诉讼进行合并。如前所述,配偶利益丧失中包含了为受伤配偶支出的医药费,但如果在受伤配偶就身体受侵害提起的诉讼中确定可就该笔医药费得到赔偿,则在另一方就配偶利益丧失提起的诉讼中就决不能包含此项费用的赔偿。[18]在英国取捎配偶利益丧失请求权的情况下,原本可由未受伤的配偶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如为伤者支出医药费以及因伤者不能从事家务而增加开支等—可直接由伤者本人要求赔偿,侵权人不得主张伤者因有配偶的支出而未受有损失。[19]就财产性损失而言,英美的不同一般只在于:在英国,伤者和伤者配偶因伤者被侵权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一律由伤者请求赔偿;而在美国一些州,则可同时由伤者和伤者的配偶请求赔偿,但赔偿项目不得重复。在1984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报告中,将这两种不同的方法分别称之为“赔偿给受害人(的方法)”(the remedy in favour of the victim)和“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方法”(the third party approach)。[20]就非财产性损害而言,在笔者看来,英美的不同更具实质意义。因为,与支出医药费等不同,不可能将未受伤配偶方的精神损害也算在伤者本人的损害之内,所以采用“赔偿给受害人”的方法时,侵权人无须就伤者配偶的精神损害进行—哪怕是通过给予受害人而实现的间接的—赔偿。

  总结前文所述,可得一简明结论:以配偶关系为限,[21]就目前的法律现状而言,侵权致人死亡,不论英美,大都认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22]侵权致人受伤,在英国,伤者近亲属并无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在美国一些州,伤者近亲属则有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都具有派生的性质,即以死者或伤者被侵权为由提起的针对自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23]

  三、英美侵权法对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

  以行为人侵权致人死亡为例,如前所述,英美普通法不承认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但制定法介入,赋予死者近亲属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该项赔偿请求权属第三人派生的请求权,即请求权人可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害,但无需主张其对自己构成侵权。如果死者近亲属以行为人对自己构成侵权为由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要求赔偿,前述制定法有关派生的请求权的规定对其是否应构成制约?从事理来看,自然应构成制约,即在死者近亲属派生的请求权中处理的行为和损害,不应在其可能的独立的请求权中再被处理,否则,会使行为人重复赔偿,也会使不同的请求权之间界限不清。[24]在笔者看来,这正是理解英美侵权法中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关键。以英国法上的行为人侵权致人死亡并造成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为例,《致命事故法》中第1(A)条赋予某些死者近亲属“丧亲之痛”的赔偿请求权(action for bereavement)。此条规定处理的行为和损害分别是不法致人死亡和因亲人逝去而产生的悲伤以及陪伴的丧失。因此,在死者近亲属提起独立的请求权时,其所主张的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应当不是或不只是“不法致人死亡”,其所主张的损害也应当不是或不只是“亲人逝去而产生的悲伤以及陪伴的丧失”。当死者近亲属以精神受刺激为由主张导致直接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对自己构成过失侵权(negligence)—英美侵权法中一种独立的侵权类型—时,一般称之为“精神受刺激”(nervous shock)案型(之一种)。在此类案型中,不法行为和损害如何界定?上述这些问题正是下文将要考察的内容。

  以英国为例,对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可分以下三点来说明。[25]

  (一)心理疾病之要求

  第三人虽然精神受刺激,若未导致心理疾病(psychiatric illness),则不予救济。此种心理疾病须是确实可验证的(positive),单纯的悲伤、痛苦或其他通常的情感(normal emotion)不在其内。[26]

  如果一个人身体受到了伤害—不包括伤害的危险,那么普通法的救济方式中含有针对悲伤、痛苦以及欢愉之丧失的精神损害赔偿,此点无须多言。[27]但是,此处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是指该第三人身体并未受到伤害,但却因目睹近亲属受伤或死亡惨状等原因而受精神刺激,并由此产生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28]如果亲人因被侵权而死亡,如前所述,制定法对于相关第三人(如死者配偶)的悲伤、痛苦以及亲人陪伴之欢愉的丧失等精神损害已有救济,因此,在笔者看来,在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中,对如此程度的精神损害不予救济当在情理之中。如果亲人因被侵权而受伤,如前所述,制定法明文取消了普通法中相关第三人的请求权,因此,在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中,法官对于因亲人受伤而产生的悲伤、痛苦等精神损害不予救济,自属当然。[29]

  或许,可以认为:若非目睹死伤惨状,第三人(如死伤者的配偶)的悲伤和痛苦不至于如此严重,因此,对其因目睹死伤现状的悲伤和痛苦仍应予以救济。接受此说法,可得一结论,即在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中,死伤者的近亲属若要寻求普通法上的救济,其精神损害应比一般的因亲人逝去或受伤造成的情形—前文所谓“通常的情感”—更严重。在笔者看来,这正是英国法的逻辑。只不过,英国法要求须更严重到伴随心理疾病的程度而已。因为,若未严重到伴随心理疾病的程度,则很难分辨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是单纯因亲人死伤而生,抑或是因目睹死伤惨状而生。

  (二)“初级受害人”与“次级受害人”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8日起,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三、对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四、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澳门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

200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