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5:50  浏览:8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绍政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及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时,市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纪认定和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不认真、不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确定的重点工作、交办的重要任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影响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三)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缺乏驾驭全局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差的;
  (四)在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和产权交易、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土地征用开发、政府采购等方面违反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造成较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决定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事项,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由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执行不力,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案件,瞒报、谎报、缓报以及处置不力,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九)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对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推诿、敷衍,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和制止,造成事态扩大,出现非正常上访、大规模去省赴京集体上访或影响全局的不稳定事件的;
  (十一)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五条 由市监察局根据市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要求、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有重大影响的问责信息,启动问责程序。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署名举报、控告、申诉等材料;
  (二)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市政府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审计、财政等行政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政府部门工作考核结果;
  (八)信访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九)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十)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六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需要问责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调查情况,市监察局认为不应问责的,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终止问责程序;拟予以问责的,应研究提出问责的方式,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市监察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监察局下达行政问责决定书,并送达被问责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行政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对象、问责事由、处理依据、问责方式等事项。
  第八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提请干部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 市监察局应当及时向提出问责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调查和办理的结果。
  第十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建议降职或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按本条第(五)、(六)、(七)项方式实施问责的,有关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降职或免职。
  对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领导干部主动采取措施整改问责情形,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可免予或从轻问责。
  第十三条 有问责情形的领导干部在问责程序启动前引咎辞职的,仍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被问责领导干部同时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及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所属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03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44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铁岭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口计生委),县处级建制。市人口计生委是主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开展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职能。
(二)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二)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考核评估。
(三)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开展有关重大科研问题的研究。
(五)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六)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负责药具市场管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药具供应进行指导、监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七)编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市级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八)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抓好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计生委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及文字综合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市级基本建设费收支的预、决算及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药具经费财务管理;负责对社会抚养费、转移支付经费“四术”配套经费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直属单位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起草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区和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负责特殊情况生育政策的拟定及日常管理;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问题的研究;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三)宣传教育科
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四)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市人口统计数据,发布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信息;检查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人员依法行政情况。
(五)科学技术科
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定全市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并组织实施;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供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组织市级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医学技术鉴定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口计生委编制17名(其中行政编制12名,事业编制2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2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2名。
2名事业编制由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划拨。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教育部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普遍把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做为重点突出起来。继去年十一月教育部下发关于职工初中文化补课工作的通知以后,五单位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搞好青
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进一步调动了企、事业单位办学和职工学习的积极性,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已经迅速铺开。当前,全党全国都在为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争取在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而努力。实现这一战略目标,
要依靠目前在职职工的力量,特别是要充分发挥青壮年职工的聪明才智。因此,切实加强职工教育,搞好青壮年职工的补课,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技术水平,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为了进一步推动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对贯彻落实《决定》和《联合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目的和要求
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是“六五”计划期间职工教育工作的一项特定历史任务。目的是给十年内乱中被耽误了学习的一代青壮年职工补上文化技术课,使他们成为合格的当班人,进而成为生产技术、业务骨干。这是建设又红又专职工队伍的需要,也是关系到建设两个文明,振兴中华
,实现四化的一件大事。
文化补课的要求是学习初中文化知识,使补课对象达到初中毕业的文化水平,为学习政治、技术理论打好基础,并为进一步提高政治、文化、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技术补课的要求是学习初级技术理论,掌握本工种初级工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并为进一步提高打下基础。
鉴于补课对象是成年职工,上过中学而水平不够;人数众多,学习时间有限,教学组织工作复杂;师资、教材、教学场地等办学条件较差;行业工种的要求和地区之间条件不同等情况,在指导思想上要明确下列几点:
1.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根据地区、行业、工种的特点,青壮年职工原有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差异,以及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等情况,来确定补课内容和补课进度。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不同工种之间,具体要求可以不同,不搞“一刀切”。
2.学以致用,讲究质量。补学初中文化课,要求少而精,掌握基础知识和提高技术业务必须具备的知识;补初级技术课要求适应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补课,要对搞好本职工作,推动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起促进作用。要注重实效,努力提高补课结业合格率,不要图形式、赶
任务、走过场。
3.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从补课对象说,要优先抓好技术工种、关键岗位的青壮年职工;从地区和部门说,要优先抓好职工集中的城市和大中型企业。

二、对象范围
1.根据《联合通知》补课对象的有关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补课对象的具体范围,作为制订补课规划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
2.补课对象范围外的文盲、半文盲、初小高小水平的青壮年职工,虽不属于这次补课任务,也要组织学习,逐步提高。可以与补课对象分别规划统计。

三、标准、内容和考核
1.文化补课的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应以教育部制定的职工初中文化课程的教学大纲,作为基本依据。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适于本地区使用的初中文化补课教学计划和纲要,规定补课门数、要求、内容和学时数。国务院各部委根据需要与可能并结合本系
统的实际,制订本行业各主要工种不同起点和不同要求的文化补课教学计划和纲要,规定补课门数、要求、内容和学时数。部委制订的补课纲要,一般只适用于本系统企业。
文化补课的考核命题和评分标准,以实际使用的补课大纲为依据。考核办法,既要严格,又应简便易行。考核工作由各地区教育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地区性职工学校,县、团级以上职工教育机构又健全的单位,可自行考核,也可以组织地区性的统考。补课合格证由考核
单位颁发,补课合格证需注明考试科目及成绩。
2.技术补课,请参照劳动人事部和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搞好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工作的意见》作出规划,组织实施。

四、文化、技术补课的结合
补课工作一般应先从抓文化补课入手。但因文化学习的周期较长,必须同时考虑当前生产的迫切需要和职工群众的学习积极性,要尽可能地把文化补课和技术补课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使之互相促进,紧密衔接。不能等到文化补课全部完成后再进行技术补课。

五、办学形式
由于补课任务重,人数多,时间紧,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创造办学条件,把补课对象最大限度地组织起来,实行广开学路,多种形式办学。脱产、半脱产、业余、自学并举;企业自办、联办、产业系统办、社会团体办学并举。提倡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办夜校,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和电教手
段。提倡有组织的自学,有条件的单位应尽量多办脱产班。列为全国或地区重点整顿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整顿,下决心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应补课对象抽出来脱产补课,加快补课的进度。

六、师资、校舍和教材
1.文化技术补课的师资,除依靠专职教师外,要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选拔、聘请职工中和社会上的能者为师。普通中小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不影响学校教学和教师健康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在师资方面大力支援企事业单位补课。要组织担任补课的教师,开展教研活
动。对缺乏教学经验的教师,要进行培训,注意针对成年职工的特点进行教学,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为调动广大兼职教师的积极性,要注意鼓励先进,并按规定给以报酬。
2.校舍问题,企事业单位要充分挖潜,采用“挤、腾、修、借、建”的办法解决。普通学校、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礼堂和其它一切活动场所,要尽可能地对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给以大力支持。教室的租费要合理,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统一的收费
标准。
3.教材问题,文化补课除使用教育部统编的教材外,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补课纲要,自编教材。技术补课,可以尽先选用现有教材,也可编写讲义、资料,作为临时教材。国务院各部委要积极组织力量,加紧编写出本系统短缺的专业教材,一些通用工种所需的教材,行业之间可
以相互参照使用。

七、加强政治思想教育
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广泛宣传补课的目的要求,启发青壮年职工为四化学习的自觉性。政治思想教育要纳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全过程,互相结合、统筹安排、相辅相成,全面提高青壮年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脱产学习班中,要安排一定学时的政治理论课。

八、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是完成文化技术补课任务的关键。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首先要解决领导认识问题,把补课工作列入日程。进展较快的也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中央《决定》,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各业务局要主管本系统的职工教育工作,制订文化技术补课规划,解
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把文化技术补课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进行落实。随着文化技术补课的深入发展,对补课合格的职工应及时组织继续学习提高。教育、劳动、工会、共青团各个部门,也要按照《决定》的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条块之间要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共同促进文
化技术补课工作的深入开展。



198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