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53:20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统称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一个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统计工作,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客观、真实的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秘密。


  第五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并符合国家和省统计机构规定的有关条件。


  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等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或变更后30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手续。


  工商、民政、机构编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将基本统计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编制、组织机构代码等统计资料,定期提供给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并协助统计部


  门做好基本统计单位的清查、登记工作。


  第七条 基本统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政府统计机构以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不同调查方法进行的统计调查,按时领取、报送统计报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 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人民团体和协会,可以确定与其管理职能范围相适应的统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部门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确定以本部门管辖系统外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确定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政府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表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


  未经审批、备案或者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被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条 统计管理实行所在地统计方法制度,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单位依法行使统计职能,但不宜按所在地统计方法进行统计的单位除外。


  第十一条 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的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以及采用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不同调查方法进行的调查项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统计调查由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方案中所确定的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被统计调查抽中的调查户,应有统计台帐、原始统计记录及相关资料证实其上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统计台帐、原始统计记录及相关资料2年内不得销毁。


  第十三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性统计数据,及时向同级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所需的综合性统计数据。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提供和公布;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行业管理机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进行工作考核、表彰和奖励,对企业资质认定、大中型企业划型等事项涉及统计资料的,应当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或者核实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宁波市企业调查队、宁波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宁波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受市政府统计机构的委托,可以查处本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由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组织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屡次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组织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一)受他人强令、授意、指使有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执法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交代统计违法事实并及时纠正的;


  (四)处罚决定告知后,及时作出书面检讨并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揭发他人统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统计机构以及统计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统计机构以及统计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5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特别会议联合声明

中国 东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特别会议联合声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曼谷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03年4月29日齐集泰国曼谷,召开非典型肺炎问题特别会议,

  深为关心非典型肺炎在亚洲乃至全球范围内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的日益扩大的威胁,对正在遭受疾病痛苦和面临疾病威胁的人们表示由衷的慰问和同情;

  注意到,非典型肺炎已给本地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包括国际交往与合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认识到有必要在本地区和世界其他地方采取集体努力来有效应对这一致命病毒带来的挑战,同意就非典型肺炎防治问题促进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

  强调应该通过强有力的领导、政治意愿、跨部门合作以及国家和区域层面的伙伴关系来应对疫情;

  对各国、各地区勇敢战斗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第一线的医护、科研、检疫、宣传人员深表敬意。

  进一步注意到,在全球化背景下处理像非典型肺炎这样的非传统威胁的时候,国际合作应吸收并聚集人类克服灾害的最高智慧和能力,中国与东盟能够为加强这一国际合作发挥重要和积极作用;

  我们决定,在中国与东盟之间开展并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合作,并共同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和消除非典型肺炎对本地区的综合影响,并注意到2003年4月26日在吉隆坡举行的东盟+3卫生部长特别会议通过的具体措施;

  各方利用此次会议的难得机会,相互介绍了各国为预防、监控、研究、医治非典型肺炎采取的措施。中国表示赞同东盟领导人宣言并愿与东盟就抗击非典型肺炎进行合作。

  为此,我们责成各自卫生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部长们采取以下措施:

  ——在统一规范、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连接中国非典型肺炎信息网与东盟非典型肺炎防控信息网来就疫情、治疗和科研信息进行通报;

  ——各国指定联络点,进行定期信息交流,并以之作为紧急情况下联系的热线网络的组成部分;

  ——围绕非典型肺炎流行规律、致病病理和临床诊断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研究与培训;

  ——尽快在中国联合举办一次防治非典型肺炎高级国际研讨会,交流经验和探讨问题;

  ——召开一次中国与东盟专题研讨会,评估非典型肺炎给本地区带来的政治、安全、经济等多方面影响,综合研究应对之策;

  ——采取严格的移民和海关控制措施,以防止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例如,对抵离旅客进行筛查,加强航空旅行期间的管理等,为此尽快召开移民和卫生部门官员的会议。

  中方为支持双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及消除相关综合影响方面的合作项目,决定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个专项基金。

  我们将努力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给各国经济和人员往来带来的影响,采取刺激经济的有效措施,继续扩大贸易、鼓励投资并加强旅游合作,保持经济增长的势头,同时,要继续巩固和深化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承诺本着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双方的睦邻互信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巩固和提升双方关系,使双方的交往与合作向新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兹于公元2003年4月29日在泰国曼谷通过。

关于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意见

全国妇联


[1999]22号

关于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八大提出的“巾帼创新业”号召,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充分发挥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全国妇联和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决定,在广大妇女中实施“女性素质工程”。为推动“女性素质工程”的全面实施和深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战略意义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妇女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女性整体素质偏低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相当部分女性不同程度地在思想观念、文化水平、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妇女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妇联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团体,在提高妇女素质方面也肩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江泽民同志最近强调指出,“各行各业妇女,要坚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本领”,“抓好这件大事,应成为各级妇联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实施“女性素质工程”,是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履行科技、教育部门职能,发挥妇联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作用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妇联要从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从维护妇女权益、争取男女平等的需要,充分认识提高妇女素质的战略意义,充分认识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女性素质工程”是以培养女性“四有”、“四自"精神、全面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为目标,从而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综合国力增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基本思路是:面向社会,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营造全社会促进妇女素质提高的良好氛围;面向妇女群众和妇联干部,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推进妇女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具有“四有”、“四自”精神的、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妇女劳动者队伍,数以千万计的各类妇女专门人才队伍和数以百万计的专兼职妇女工作者队伍。
二、明确目标任务,推动妇女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实施“女性素质工程”,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据此确定1999年——2003年为工程的首期规划阶段。各级妇联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五年的扎实工作,努力促使广大妇女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都有明显提高,全面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妇联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一)面向妇女,配合有关部门,有重点、分层次推进妇女素质的提高
推动妇女干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对女领导干部和女后备干部的培训,并组织以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女领导干部联谊活动,不断增强她们的女性群体意识和科学决策能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女人大代表和女政协委员的培训、考察、座谈、联谊活动,为她们增强性别意识、了解妇女发展状况、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创造条件。还要联合各民主党派妇委会共同进行妇委会委员培训,提高她们参政议政和组织开展党派妇女工作的能力。
促进知识妇女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党政群机关、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妇委会和团体会员的组织作用,开展对各界知识女性的培训和联谊,鼓励她们在本职岗位积极参与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活动,实现创新成果的转化、传播,发挥她们科技创新的骨干、辐射作用。要为各界知识女性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服务,深入了解她们的呼声和要求,维护她们的权益,尽力帮助她们解决后顾之忧。
帮助女职工提高岗位竞争能力。深化和丰富“巾帼建功”活动内容,鼓励和推动女职工刻苦学习,勤勉敬业,岗位成才。全面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现“每年要组织培训80万失业、下岗女职工,并帮助其中70%的人员实现再就业”的目标,通过建立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下岗女工培训基地、组织社区妇字号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示范基地等方法,为下岗女工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引导妇女转变择业观念,帮助失业和下岗女职工提高再就业竞争能力。还要注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不断提高自身文化和技能水平,鼓励她们在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中展露英姿。
引导农村妇女提高科技致富能力。以“双学双比”活动为载体,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提高农村妇女适应实现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能力。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的任务,坚持扫盲与巩固提高相结合,继续实施巾帼教育表彰活动,完成对贫困地区的1000万妇女进行文化和生产技术培训的目标,使她们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在经济发达地区,要把对农村妇女进行文化科技培训、“绿色证书”培训与进行中专、大专学历教育、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相结合,培养一大批农村龙头项目带头人,造就一支农村巾帼科技骨干队伍。经过五年努力,达到全国95%以上的行政村有一名女农民技术员,80%以上的村妇代会主任达到农民技术员水平,为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推动青少年女性提高综合素质。协助政府实现“严格控制、逐步降低女童辍学和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和辍学率不超过2%”,“不断提高女性接受中等与高等教育的比例”等目标任务,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对女童失学、辍学现象严重以及农村女初中生失学、辍学现象严重的地区,妇联要组织《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和劝学活动,进一步实施并提高“春蕾计划”的规模和授教程度,帮助失学女童完成学业。要配合教育部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青少年女性成长特点,研究探索女学生成才教育规律。要逐步在高等院校中建立健全妇女组织,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教育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培养她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面向妇联,有计划地培养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妇联干部队伍
妇联组织有八万多专职干部,近百万村(居)妇代会干部,还有一支人数可观的兼职妇女工作者队伍,她们既是妇女队伍中的一部分,也是推进“女性素质工程”实施的骨干力量和组织保障。
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有计划地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完成进入各级党校脱产学习的调训任务,培养妇联干部“议大事,知全局,管本行”的意识和能力。县处级以上妇联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系统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辩别力,不断提高运用理论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开展各类岗位培训。按照全国妇联干部教育规划的目标要求,有计划开展规范化岗位培训,使妇联专职干部不断提高岗位任职能力;重点开展对专门人才的培养,以培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专业人才为突破口,不断壮大妇联的专业人才队伍;大力开展初任岗位培训,对新到妇联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形成一年内完成上岗培训的制度,新上任的省级、地市级妇联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全国妇联举办的上岗培训;积极开展基层妇女干部岗位培训,达到90%以上的村(居)妇代会主任接受过岗位培训。全国妇联拟在妇联系统干部中开展岗位读书活动,使妇联干部系统掌握从事妇女工作岗位必备的知识;分期举办省以上妇联领导干部研讨班,组织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班。同时,建立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逐步实行学业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并重的用人原则,努力培养一支敬业爱岗、德才兼备的妇联干部队伍。
提高学历教育层次。力争经过五年的努力,使妇联干部队伍的学历层次有一定提高,文化结构和专业结构更趋合理。45岁以下的专职妇联干部全部达到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妇联机关干部大专以上学历的要达到70%,地市级妇联机关干部要达到80%,省级以上妇联机关干部力争100%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妇联干部中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人数比例要逐步提高。要从干部入口确保学历层次的不断提高,新进入妇联工作的干部,应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条件。
做好兼职妇联干部培训。要把对妇联干部的培训从专职干部扩大到兼职干部,以适应新形势下妇联组织社会性、群众性、统战性的要求。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妇联执委、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委会干部、团体会员负责人的妇女工作业务培训,力争在五年内轮训一遍。
三、采取有效措施,为实施"女性素质工程”创造良好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女性素质工程”由全国妇联会同教育部、科学技术等部门组织实施,全国妇联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对各地分类指导,督促检查,对各地妇联在实施工程中已经形成的经验进行总结,加以提高和推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科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视和领导,各地妇联要根据本《意见》总体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与目标;要进行深入调查,注意探索、总结、推广经验,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扎实地推进工程的深化和发展。“女性素质工程”是全国妇联推出的四大工程中一项基础性工程,各级妇联在实施工程中,要把握与“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家庭文明工程”的有机结合,促进相关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争取党委、政府部门重视支持。
要运用妇联承担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的有利条件,协调有关部门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涉及女性素质教育的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要深入调查研究,形成较为系统的、面向新世纪的女性素质教育目标,纳入国务院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及各地妇女发展规划。要通过“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等协调组织推动工程的实施,形成合力,为提高妇女素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和各种有效活动形式,大力宣传提高妇女素质的重要意义,争取社会各界包括妇女自身对“女性素质工程”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树立妇女终身教育的观念。妇女报刊要对“女性素质工程”的宣传作出计划,专题推出,造成声势。要注意树立典型,向社会宣传各行各业中高素质的妇女先进人物,表彰在实施工程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同时,对侵害妇女受教育权益的现象进行揭露与批评。
(四)突出特色教育。
在开展面向妇女和妇联干部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中,要把握共性教育与针对女性群体需求的特色教育的有机结合。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提高妇女素质活动的同时,充分发挥妇联的优势,广泛进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妇女解放理论的教育,广泛开展“四自”精神的教育,强化妇女群体的性别意识和参与社会发展的责任感;深入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妇女群体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依法办事能力;重点进行女性心理素质教育,提高妇女群体对自身优势与弱势的认识能力,培养妇女勇敢、坚韧、豁达、向上的品格和健康积极的心态。
(五)加强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中华女子学院和各地30多所妇女院校是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要基地。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突出办校特色,把握培养妇女干部与女性中、高级专门人才的有机结合;要利用女子院校的优势,密切联系妇女运动实际,有计划地办好一些特色专业和重点学科,以特色教学创名牌效应;要加强师资培训,改进教学方法,编辑出版一批适合妇女教育和妇联干部培训的好教材。基层妇联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活动阵地和教学资源,开展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兴办乡村妇女学校,为基层妇女培训创造条件。经过五年努力,初步形成以中华女子学院为龙头,辐射全国各地的妇女教育网络。

  全国妇联教育部科学技术部
19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