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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32:53  浏览:9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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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日



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驻宜部队粮、油、水、电、副食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积极支持部队“菜篮子”工程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偷抢军用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必须依法惩处。
第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部队在野营、拉练、演习或执行其他任务途中,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其他生活保障。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部队因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需要征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免除相关费用。
第九条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科技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科技拥军、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十条 本市所有的公路、桥梁、渡口,一律免收军用车辆通行费;各大宾馆、旅社、商场停车点以及各类停车场,一律免收军用车辆停放费,并设立“军车免费”标志牌。
第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火车站、县以上汽车站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立“军人候车室”。对执行紧急公务的现役军人,应当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医院,在挂号、门诊、缴费、取药处,应当设立“军人优先”标志牌,为军人就医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本市范围内各城区公共汽车。残疾军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减半收费。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在本市范围内的公园、旅游景区、革命纪念地和博物馆、纪念馆对外开放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费,游乐设施减半收费。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驻宜部队摊派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 各地应当遵循“团结—协调—团结”的原则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对侮辱、殴打军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的定期抚恤标准和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
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应当适当优待。
第十九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儿家属和1-6级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出义务工。
第二十条 对现役军人子女入托、入学,应当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给予照顾,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各种附加费用。
在初中升高中及报考市内中专院校时,革命烈士子女可加20分,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加15分,现役军人子女、1-4级残疾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加10分,并在学杂费方面适当减免。
第二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市所有机关、群团、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接收安置转业士官和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按规定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税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政策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予以优惠。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对在部队立一、二等功和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等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在职务和单位安排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军队离退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好政治、生活待遇,解决好医疗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士兵退役后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带头作用,搞好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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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院医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卫生部


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院医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1979年9月10日,卫生部

一、为了加速青年医师的成长,培养又红又专的临床教师、医师队伍,提高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附属医院的教师、医师,应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具有高度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刻苦钻研业务,树立良好的学风和医疗作风,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院医师的培养,分两个阶段进行。
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第一阶段培养二年(医学院三年制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情况,培养三至四年);第二阶段培养三年以上。
四、住院医师第一阶段培养要求:
1.在主治医师的领导下,担任一定的医疗工作,通过临床实践,进行严格的基本训练。学习并逐步掌握本学科主要疾病的基本理论知识、诊断、治疗方法与基本操作,力求把根基打扎实。
2.培养严格的科学作风。病历书写要及时、完整、准确、清楚;手术、化验等各种技术操作要求正规。认真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上级医师的决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临床工作。
3.为有利于系统观察病人,更快的培养住院医师的独立工作能力,附属医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住院医师二十四小时住院负责制。
4.住院医师在第一、二培养阶段内,应有计划地到有关科室轮转学习和工作,以打下更广的基础。例如,内科住院医师,根据各院条件,适当轮转传染病科、结核病科、神经精神病科、放射科和化验室等。外科住院医师应以普外为重点,并适当轮转骨科、泌尿科、胸科和放射科等。
其他各临床科室的住院医师,亦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轮转制度。
轮转时,在病房和门诊工作的时间,应保持适当的比例。
5.继续提高一门外文水平,要求借助辞典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
6.住院医师培养第一阶段期满,经全面考核合格后,进入第二阶段培养。不合格的可延长一年或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
五、住院医师第二阶段培养要求:
1.这个阶段,主要是通过临床实践,尽快获得较高的独立工作能力。要求系统学习本门学科理论知识,掌握主要疾病诊断、治疗的理论知识与诊疗技术(包括相应的手术及某些特殊的诊疗技术)。
2.在上级教师、医师的帮助下,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辅导学生临床教学实习和临床讨论,逐步达到独立进行教学辅导工作,并有较好的教学效果。
3.参加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获得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训练。结合科学研究工作,阅读有关文献,不断充实专业理论知识,逐步了解本学科的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向,并写出文献综述或病历分析等文章。
4.要求掌握一门外文,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和有关文献。
六、对少数成绩优秀者,可采取“总住院医师制”等办法,进行重点培养。
七、住院医师培养期满,经全面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照国家规定,应及时提升为主治医师。
八、教研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按年级提出具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还应对每个人订出年度执行计划,并指定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负责指导。教研室对住院医师每年应考核一次,学校和医院的领导应有专人分管这项工作,并定期检查,总结经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1992年11月6日,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报告》(豫劳业〔199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是由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与国家税务局商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按照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第66号令经过性质认定的部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继续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可以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