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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2:34:51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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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鄂发〔2004〕8号)关于“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评价考核体系的导向作用,客观准确反映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评价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县级市24个;县40个;参照县级管理的区8个;武汉市县改区4个。共计76个单位(见附表)。

  三、评价考核原则

  (一)科学发展的原则。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行评价考核。

  (二)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县(市、区)客观条件、发展基础等多种因素,对经济发展总量、结构、速度、效益、质量等方面以及社会发展指标进行全面评价考核。

  (三)定量考核的原则。评价考核指标要有可计量性,突出硬性指标和重要指标的评价考核,增强考核的准确性。

  (四)可比性和可行性原则。采用可比性较强、具有可操作性、相对独立的指标,避免信息重复,便于评估和核实。

  四、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分经济发展水平、可持续发展、社会发展等3大类33项指标(详见下表)。指标代码单位指标说明1、经济发展水平指标A1—1经济总量A1地区生产总值A11亿元当年价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A1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A13亿元外贸出口A14万美元省商务厅提供1—2人均指标A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A21元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A2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A23元1—3结构指标A3非农产业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比重A31%工业占GDP比重A32%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民营经济比重A33%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2、可持续发展指标B2—1速度指标B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B11%按可比价格计算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B12%按可比价格计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速度B1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B1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B15%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速度B16%2-2后劲指标B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B2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B22万美元省商务厅提供2—3效益指标B3税收占全地域财政收入的比重B31%工业效益指数B32%2-4环境建设指标B4环境保护投资指数B41%省环保局提供信用县市等级B42省信用专项治理办公室提供3、社会发展指标C第三产业比重C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社会保险参保率C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各类安全事故损失额占GDP比重C3%包括交通、火灾、工矿企业安全事故损失额每平方公里拥有等级公路里程C4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地方财政收入C5元政府人均卫生投入C6元省卫生厅提供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C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C8元人均储蓄存款余额C9元人均生活用电量C10千瓦时适龄人口入学率C11%省教育厅提供 五、评价考核方法

(一)每年评价考核前,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各项指标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确定各指标及其权数。

(二)在对原始数据评估的基础上,将原始数据无量纲化,即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不同计量单位的影响,将其转化为无量纲值,使数据趋于稳定。首先计算各项指标的平均值,然后将各县(市、区)该项指标值与平均值对比,得出无量纲化的指标值。

(三)对各单项指标值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反映各因素发展水平的评价系数。将各指标的评价系数进行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指数、可持续发展指数和社会发展指数,最后将三个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的经济社会综合指数。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两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即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四)按照综合评价指数值的高低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序。

  六、考核程序

  省统计局负责统计数据,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所属行业的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审核把关。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项评价指标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综合评价,形成全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七、表彰奖励

  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发布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排序结果,对先进单位每两年予以表彰、奖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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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5〕30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营口市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监督管理,提高供暖质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供热管理。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我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供热监督协调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供、用热双方贯彻执行省、市城市供热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研究解决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定期对供热区片中的供热监测点进行监测;
  (四)负责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
  (五)裁定供热双方的补偿争议。
  第五条 市供暖办及大型供暖企业,应于每年供暖期前向社会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待,做好记录。供热期间的节假日、双休日照常受理投诉电话。
  第六条 受理用户投诉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关政策咨询问题做到随时解答,不能马上解答的,应请示有关部门研究解答。
  (二)属供热故障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供热企业立即检修。供热企业应做到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24小时。
  (三)属供热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必须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测,属供热企业责任导致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进行处理,如3日内不能解决的,对用户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第六条(二)、(三)项中因供热企业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再次投诉的,由供热监督委员会仲裁,经仲裁属供热企业责任的,由供热监督委员会从该企业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补偿资金,问题严重的,在媒体公开曝光或取缔其供热资格。
  第八条 供热期间,供暖办应派专人对供热企业所属锅炉房的供热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锅炉运行时间;
  (二)锅炉出、回水温度;
  (三)不同用户的室内温度。
  第九条 对抽查一次不合格的,责令供热企业限期整改;二次不合格的,提出警告;三次不合格的,公开曝光。其中:涉及范围较小或属于低温死角的用户,由供热企业给予经济补偿;涉及面较大的,取缔其供热资格,由政府指派供热企业接管。
  第十条 供热期间,《营口日报》设立“供热曝光台”通报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供热质量好、群众满意的供热企业予以表扬,差的予以批评。
  第十一条 实行供热企业年检制度。供热企业须取得供热资质等级后,方可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在供热企业所承担的供热区片内,有80%以上的采暖用户不同意由现供热企业供热的,将取缔其供热资格,并由政府指派供热企业经营。
  第十三条 建立供暖质量保证金制度。在每年供热期前,供热企业(或锅炉房)应按每年应收采暖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资金,作为该供热企业当年供热质量的保证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供热期结束,经供热监督协调委员会确认,无投诉或有投诉不属供热企业责任的,其供热质量保证金如数全额返还;有投诉属供热企业责任的,扣除补偿后,返还余额部分。
  第十五条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由市供热监督委员会负责管理,不准挪用或占用。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省、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供热标准;
  (二)及时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随时掌握供热效果;
  (四)认真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中出现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五)做好对热用户室内温度的检测及补偿工作。
  第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交纳采暖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四)因热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室内供热设施而影响供热效果的,责任自负,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宝清七星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0号




关于宝清七星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审查黑龙江宝清七星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请示》(黑环发[2001]133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黑龙江宝清七星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宝清七星河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区域是目前三江平原保存较为完整且类型多样的一块沼泽湿地,在湿地生态系统和鸟类保护上具有重要价值,同时在调节局地水文、气候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管理,使保护区成为我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基地。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20000公顷,但对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应做进一步研究调整。现《总体规划》提出划为缓冲区、实验区的地方包含有和核心区同样质量的自然湿地,从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出发,这一部分是否应调整为核心区,请认真组织论证,不能因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创收自养对土地开发的需要而划为实验区。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鉴于鸟类保护是湿地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应增加这方面内容,包括加强管护,防止偷猎,栖息地的适应性调控,鸟类调查等。根据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目前的生态状况,建议本规划暂不考虑建设野生动物繁育中心(救护工作可照常开展)和湿地水资源调蓄工程,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就地保护、恢复现有自然生态系统上。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应和湿地生态系统、资源特点相一致,以不改变湿地特征、不污染水质、不影响鸟类栖息为前提。除现有农业和社区用地外,保护区内不得以各种示范为由再新开垦或增加占用自然湿地面积。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行政管理规划。保护区内房屋、道路的建设应当精心设计、施工,要保持与当地自然景观相协调,尽量减少占用自然湿地,如不能避开时可采用搭桥模式,防止阻水。保护区管理局在编职工应精简,科研工作可更多地向社会开放,与高等院校、专业科研单位合作开展。

  六、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酌情予以支持。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