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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要信访案件交办及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27:24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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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要信访案件交办及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要信访案件交办及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重要信访案件交办及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


长沙市重要信访案件交办及办理工作规定

为做好重要信访案件的交办、办理工作,及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湘发〔200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要信访案件的范围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案件;
  (二)市以上(含市)领导批示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案件;
  (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
  (四)大规模群体上访和存在潜在大规模群体上访因素的信访案件;
  (五)其他重要信访案件。
  二、重要信访案件的管理
  重要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由市信访局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督办。
  三、重要信访案件的交办、办理程序
  (一)立案。对上级向市人民政府交办、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市领导批示后,及时移送市信访局登记立案。对于人民群众直接写给市领导的来信,经市领导批示后,市政府办公厅移送市信访局,市信访局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确定是否立案。市信访局对其他需列入重要信访案件管理的,填报《重要信访案件呈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立案。
  (二)交办。市信访局对被列入的重要信访案件,进行专门登记,及时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或市信访局的文件发出交办函,交由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三)办理。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后,要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落实包案领导、经办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按规定认真办理。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交办文件15日内将包案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处理预案等报送市信访局。所有交办案件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提交办结报告。
  (四)结案。结案报告经包案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信访局;由市信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市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信访局行文函复上级,其中对于上级交给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以市政府文件回复。
  (五)归档。对市以上(含市)交办并要报告结果的信访案件,由市信访局按规定归档备查。
  四、办理要求
  (一)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当积极办理,并在上级交办之日起60日内向市信访局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于在
60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告办理进度。
  (二)市信访局要及时掌握了解有关行政机关的办理工作情况,可以听取有关行政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有关建议、意见;也可以向行政机关调查了解情况。
  (三)市信访局在交办的时间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催办和发催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
  (四)对超过时限不报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市信访局应发出重要信访案件督办函,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
  (五)市信访局负责对承办单位回复的报告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办理不当,可以要求原办理机关予以改进或重新办理。
  (六)市人民政府定期通报重要信访案件的交办、催办、督办工作情况。对办理得好的单位和个案,通报表扬鼓励;对敷衍应付、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湘办发〔2003〕2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长沙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请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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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尼日利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尼日利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为中国电力工业部(下文称为“中方”),尼日利亚联邦政府的代表为联邦电力及钢铁部(下文称为“尼方”),双方共同表示支持和确保在尼日利亚电力领域的合作。鉴于: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在拉各斯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电力钢铁部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促进双方企业合作的会谈纪要。据此,双方就尼日利亚电力项目的实施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完全同意上述会谈纪要的内容,并认为通过经济技术合作方式,两国电力企业可以相互借鉴、共同受益。

 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下列项目的实施达成共识:
  (一)AFAM电站的修复工程;
  (二)ABUJA-SHIRORO(330/132KV)输变电
   线路及变电站;
  (三)KANO-DUTSE-AZARE 132KV输变电线
   路及变电站。

 三、尼日利亚电力及钢铁部承认华北电力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具备在尼日利亚承揽电力工程的技术实力和管理经验。

 四、尼方将保证按合同条款提供资金和施工条件。中方将督促、支持并保证华北电力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履行其与尼日利亚联邦政府签定的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并以优质的服务按期完工。

 五、双方企业就项目的合作将签署合同并呈报各自政府备案。双方同意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上述领域开展合作,以期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 月 日在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见证人:               见证人:
      签字:吕凤鼎              签字:
      姓名:吕凤鼎              姓名:
      地址:中国使馆             地址:

卫生部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OO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近年,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工作,对促进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规范生产和经营,预防和减少学校食物中毒、保证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的部分学校由于食堂基础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卫生基本知识欠缺、缺乏卫生管理制度等,仍然存在发生食物中毒等疾病的隐患,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形势依然严峻。2005年秋季开学在即,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卫生监管责任,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卫生部令14号)等法律法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即日起到9月30日,对辖区内的所有学校(包括托幼机构,下同)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开展一次集中监督检查行动。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重点检查范围为食品卫生信誉度为B级和C级的学校食堂,以及学生营养餐集中供餐单位;重点检查内容是食堂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食品加工用工具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情况、卫生设施和设备的检修和运转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等。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校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活动。
三、各地卫生部门要督促各类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主动开展落实《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规情况的自身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做到常检查、常整顿和常规范,并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预防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学校食堂和集体供餐单位负责人开展集中培训,并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一旦发现有违反《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食品卫生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信息,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五、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宣传食品卫生信誉度好的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督促存在问题的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及时整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