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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39:25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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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06年2月14日)

深人发〔2006〕10号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府办〔2005〕141号)精神,借鉴国家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协商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拟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审核深圳大学城各研究生院年度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
   (三)研究协商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和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关事宜;
   (四)协商博士后补助资金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专项资助资金有关事宜;
   (五)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随迁子女的调动、入户、社会保险等事项;
   (六)研究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学的政策规定;
   (七)研究协商有关博士后公寓事宜;
   (八)研究协商博士后工作中其他有关事项。
   二、联席会议的主办部门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主办部门为市人事局。
   成员单位为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市人事局承担。
   联席会议聘请我市两位院士当顾问。
   三、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一般由市人事局召集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可根据会议的议题,确定参会的成员单位;
   (三)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或联席会议无法议定的事项,由市人事局提请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研究决定;
   (四)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人事局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参会单位会签后,发至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五)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按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制度的生效期限
   本联席会议制度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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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业军官原则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市”)负责在本辖区内安置。对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其它地、市安置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条 安置转业军官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驻陕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各级政府、部门和接收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接收、切实做好安置
转业军官工作。
第四条 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地(市)两级可根据安置工作的需要,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承办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移交与接收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和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藉在陕西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陕西,户口现在陕西,结婚三年以上;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陕西系全民所有制或大集体单位职工,并且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
(五)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陕西,在当地有正式户口,在陕西无子女,需要照顾;
(六)陕西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移交与接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业军官及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大军区或相当于大军区一级单位派出的移交组或委托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军队方面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报,并提出移交计划;
(三)移交时,转业军官及其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不齐全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
(四)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或授权单位负责审查和接收转业军官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五)省人事、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分别负责审查和负责接收随调爱人中干部、工人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六)不按安置计划或规定时限移交的,我省不予接收。

第三章 分配与安置
第八条 转业军官分配实行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转业军官,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省属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以下简称部属)驻西安地区单位安置的转业军官,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直接分配;到省属、部属驻西安地区以外单位的,由所在地
、市分配。
第九条 安置转业军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下达指令性计划,主要分配到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新建、扩建单位应首先从转业军官中补充。
在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推荐、选用等做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条 安置转业军官实行近亲回避制度。回避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和政法、金融系统。回避的对象主要是在干部岗位尤其是领导岗位上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回避的方法是:亲属在党政机关的,不在同一部门或单位安置;亲属在业务性质相近的系统的,实行交叉分配;亲
属在同一大系统的,通过系统内部调整分配。
第十一条 安置计划下达后,安置部门要注意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分配不够合理或情况发生变化确需重新考虑的,要适时研究解决。但调整人数应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在从严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原则下,经我省接收的转业军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西安地区安置(含省、部属驻西安单位和西安市属单位);
(一)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原籍其他地区在西安就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西安,户口现在西安,结婚三年以上;
(三)配偶随军在西安系全民或大集体正式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六年以上;
(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
(五)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户口现在西安,在西安无子女,需要照顾;
(六)个别在其它地市无法对口安置,需要在西安地区对口安置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和十三条 转业军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照顾安置;
(一)在部队荣立二等以上军功的;
(二)因战斗、训练或抢险救灾致残的二等乙级荣誉军人;
(三)在边防、海岛从事飞行、潜艇工作二十年以上的。
照顾安置是指:①在分配去向上,除了回原籍或入伍地外,也可到其父母或爱人所在地区安置,其中获二等功以上人员可在地区(市)所在县(区)安置;②安排工作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照顾本人专长和志愿。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市,可制定优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动员和鼓励一部分转业军官从平原县到山区县工作。
第十五条 转业军官的职务安排,应当按照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干部“四化”的要求,根据本人的德才表现和具体条件,参考原任职务,在不改变干部身份的前提下,分配适当工作。实行聘任制的部门和单位,应优先聘用转业军官。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官,分别享受地、县
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随调爱人的工作安排,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分工,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下达安置计划,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与转业军官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四章 定位与培训
第十七条 各地、市和接收单位应在接受安置任务后两个月内,做好转业军官的定职定位工;暂时不能安排任务的,可只定位不定职。并应填写定职定位表一式三份,报省安置部门审查,由省安置部门统一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第十八条 转业军官根据地方安置部门的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经省或地(市)军官转业安置部门办理手续后,到接收单位报到。公安、粮食、银行、教育等有关部门凭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应迅速落实转业军官的户口、粮食、工资和子女上学入托等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收单位要积极解决转业军官的住房问题。在安排职工住房时,应优先照顾转业军官的急需。
第二十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转业军官离队报到后均应进行半年左右的专业培训。
培训转业军官由省统一规划,采取“条条”和“块块”相结合,按专业或行业集中培训的办法。地、市和省、部属单位接收数量大的,分别按“块块”和“条条”组织培训;接收数量小的由省统筹安排。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每年安置工作和培训工作完成任务好、对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或不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认真执行政府下达的分配安置计划,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军官转业安置部门责成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人事、劳动部门暂停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
(三)对拒绝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完成安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规定办理的单位和人员,视其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转业军官及其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我省不予接收;接收后发现作假的退回原单位;
(二)转业军官未经省或地、市、安置部门许可,逾期不报到者,安置部门应撤销分配计划,并将档案退回部队;
(三)各级从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的人员违背组织原则,违反政策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赌的,必须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988年7月30日

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
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体系的要求,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
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培养高技能人才
为出发点,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细做好,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工作做强做大。围绕技
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强化质量,
创新模式,扩展规模,直接有效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2004年至2006年,要在确保质量
的前提下,实现鉴定数量每年递增20%,技师、高级技师三年新增50万人。
  二、健全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
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
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和技术支持相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
要在大力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同时,加快企业在职职工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人
才评价方式的改革,逐步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
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在现有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
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要求,并增加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
的评价,应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要求;对复
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
的考核。
  三、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继续坚持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
高质量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标准、命题、考务和证书等质量管理原则,完善职业技能鉴定
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提升管理水平和鉴定层次,扩大资格证书覆
盖面,逐步完善以城市为中心的鉴定实施体系,探索建立示范性中心鉴定所,着力做好企业
需求量大的高新技术应用领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2004年至2006年,重点抓好20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鉴
定工作,做到基础工作配套、管理运行规范,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以指导和推动企业、行
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技能鉴定工作。同时,积极开发市场需求的新职业(工种)项目,做好
部分新职业(工种)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四、加快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
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
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劳动保障部门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监督,按照统一的技
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劳动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中央直属企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各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部分大、中型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企业按照国
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可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
30%的调整。考核合格者,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
证明,并列入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范围。
  五、积极推进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帮助、支持和指导职业教育
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院校的毕(结)业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定期发布职业院校与职
业分类标准对应目录,做好职业资格认证与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发挥优势的原则,确定一批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对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标准设置专业的职业院校,其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可与学校教学
考核结合起来,凡能一致的要避免重复考核。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
选择10-20所具备条件的院校扩展资格认证工作。对参加资格认证的院校应按照国家职业标
准的要求,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强化职业技能训练,采取单元式教学、模块化考核、
学分制管理的办法,突出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评价,使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
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管理
和质量督导,建立对毕业生跟踪考核和业绩评价机制。
  六、加强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对于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考评可
采用社会化鉴定的方式,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实行
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对于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
(工种),技师考评可采取企业内业绩评定的方式,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办
法。能力考核强调解决实际问题,业绩评定突出实际贡献。企业可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
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组织开展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对有突出贡献
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七、强化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在规范鉴定工作体系的基础上,加快建立职业技能
鉴定质量督导制度,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鉴定的工作规范、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程。推行鉴定机构质量认证标准,建立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诚信培训和考核记
录制度,坚持对各地区、各行业的质量管理情况按季度进行定期通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
构和考评人员年检制度,对优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通过质量认证
标准并连续两年年检合格者,可在3年内予以免检。对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在一年之内
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予以撤销。
  八、健全鉴定工作的违规退出和惩处机制。对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考评人
员和质量督导人员,第一次予以通报警告,限期改正;第二次取消其参加鉴定活动的资格。
对于违反规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考核活动的地区和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停止其
开展相关职业鉴定活动。对于经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构成刑事责任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惩处。
  九、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坚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指导
思想,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定期修订和完善国家职业标准,建立动态、开
放的职业分类与标准体系。实施《三年三千种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计划》,加快教材开发工作。
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创新鉴定技术和考评方法。严格标准和题库的开发与使用管理,有条件
的地区和行业,可试行命题统一管理,鉴定内容公开,考核现场抽签确定鉴定项目的办法。
完善考务管理系统,规范考务管理流程,结合模块认证试点,探索签证式、写实性的证书管
理方式,建立证书查询系统。推进国家职业资格在线工程建设,扩大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应
用范围,加快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步伐。
  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技能竞赛的沟通机制。鼓励企业、行业和地方开展各种形
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选拔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带头人。在各类技能竞
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技术等级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十一、进一步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紧密结合。认真贯彻实施“先培训后就业、
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指导用人单位把好就业准入的入口关。用人单位在招用技
术工种劳动者时,应从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用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
也应从接受过职业培训的人员中选择。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
作要求,在显著位置公告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对应聘人
员条件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二、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衔接。指导企业大力推行“使用与
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企业职工培训、
考核和工资分配中的杠杆作用,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和晋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
的激励机制。要把高技能人才占职工总量的比重作为企业参加投标、评优、资质评估的必要
条件。建立高技能人才奖励和津贴制度,汇集、公布技能人才工资市场价位,完善高技能人
才同业交流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