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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兑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32:28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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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兑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兑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4]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

为维护国债信誉,保护国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国债兑付资金风险,确保国债兑付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债兑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付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随着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数量的逐渐减少,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当地国债兑付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国债兑付点的数量与分布。国债兑付点应设置在地理位置相对居中、交通方便、经办人员业务素质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商业银行,原则上每个县(市)一个,地(市)级中等城市的城区两个,大城市、特大城市可按实际兑付需求适当增加兑付网点数量。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将辖区内国债兑付点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国库部门设置咨询监督电话。

国债兑付点应设有明显的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标记。安排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债兑付业务,不得更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兑付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诿或拒绝办理兑付业务。

从200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国债兑付网点全年办理兑付业务。

(二)加大对国债兑付网点经办人员兑付业务的培训力度,使柜台兑付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国债兑付政策和相关规定,增强对假国债券的鉴别能力。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定期对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检查辅导,年终进行总结、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安排。

二、已兑付国债实物券的收缴和销毁

(一)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继续执行“先缴券、后划款”的兑付方式,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年终集中缴纳、定期缴纳或随时缴纳等缴券方式,确保国债兑付款项与兑付实物的一致。

(二)经办无记名等实物国债兑付的商业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方式、时间和程序,将已兑付国债实物券上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货币金银部门负责办理实物券的清点验收和保管,并按缴纳行、券种、券别、张数、金额等要素登记实物保管登记簿。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兑付本息款上划的账务核算手续,记录有关账务。

(三)已收缴到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国债实物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中有关清理销毁的规定处理。国债实物券的销毁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

三、国债收款单的兑付

国债收款单的兑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兑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规范被委托行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防止错兑、误兑和遗失等现象的发生。在办理国债收款单的兑付工作中,各兑付机构应认真审核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和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并保证每笔兑付业务的真实、准确。

四、兑付结束报告表的编报

年度兑付工作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及时做好账账、账表、账实的核对工作,保证各项兑付款项核对相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4年度将启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编制、上报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具体格式另行通知。

五、国债票样和假券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债票样管理,认真执行票样的下发、领用和保管制度,国债兑付网点撤销后,要将领用的国债票样及时收回,并定期对领用票样的单位进行检查,防止票样的遗失和损坏。国债假券的鉴别、收缴、保管、报告、销毁等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券反假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3]139号)的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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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关于加强油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单船耗油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颁发《关于加强油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单船耗油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11月28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三所:
现将《关于加强油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单船耗油考核奖惩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发现“规定和试行办法”的不足之处,要及时报局,以便修订,逐步使其完善。
节约石油是国民经济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战略问题,是一个长期的战略方针,绝不是权宜之计,一定要深入持久地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节油重要意义的认识。对过去发生的问题必须抓紧处理。今后必须坚决杜绝油料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动员群众从自己的工作岗位做起,从一点一滴的节约着手,把我局的油料管好用好,为实现我国本世纪末宏伟战略目标而作出更大的努力!

关于加强油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单船耗油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石油既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战略物资,又是短线产品,石油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被列为实现本世纪末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这个宏伟目标的战略重点之一,引起了举国上下的深切关注。因而,节约石油不但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几年来,我局在油料管理和节约用油方面做了一些工作,成绩是主要的,但管理松散,浪费油料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甚至用油料乱拉关系,以油易物。违犯了国家的油料政策和有关规定,这种情况和石油战略地位是不相适应的。为了整顿油料管理,防止油料外流和“跑、冒、滴、漏”,降低单机消耗。力争在额定的油料指标内更好地完成海洋调查、监测任务,为国家多做贡献。现将加强油料管理事项和单机消耗考核奖惩试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关于加强油料管理的暂行规定
1、各单位要加强节约油料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节油战略意义的认识,增强节油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领导干部要模范执行国家的油料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对于油料管理中出现的不正之风要作为端正党风,严肃党纪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不论涉及到任何人,都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2、油料要实行归口管理,油料的计划、供应、决算统计、考核、奖惩等工作,统一由各级供应部门专人负责,不得多头管理,以免造成管理混乱,出现漏洞。
3、对于拟厂修而最后一次出海执行任务的船舶要严格控制加油量,力争把处理油料的数量减少到最低限度。
4、船舶进厂前需卸下处理的油料,一定要在本单位其他船舶中调整安排,确属调整不完而需向外单位价拨处理的,必须经分管油料工作的分局(所)领导审查批准,并报局备案;严禁对外价拨非厂修船舶油料,凡对外价拨非厂修船舶油料的,按每吨拾伍元罚金从批准人工资中扣除。
5、经批准处理的油料,一律由油料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其价格应经过化验后按质论价,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价格,如从中作弊,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处理油料不准卖给个人,违者要追究责任,除批评教育和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外,按每吨拾元罚金从决定者工资中扣除。如提供给投机倒把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理,加倍罚款。从中受贿者,以同案犯论处,给予罚款,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利用处理油料拉关系走后门,以油易物,谋取私利,违者必须责成当事人追回经济损失,没收非法获利,除按每吨拾伍元罚款外,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6、禁止个人烧用公家油料。油料管理人员私自为他人提供油料或者个人私自偷用公家油料的,除按油料价格加倍罚款外,本人应在所在党团组织或部门内检查,并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7、船队要指定专人管理油料,认真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弄虚作假一次者,扣除全船年度油料奖金二分之一。
8、对于积极维护油料正常管理,检举各种违犯油料规定,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各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和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除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记功外,并从罚金中提取适当比例,予以奖金鼓励。
二、关于单船耗油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1、建立油料消耗统计考核制度。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各单位单船对各种油料的领取、消耗、库存情况,都要有详细记载,并将每月领取、消耗、库存油料情况于下月五日之前按表格要求报分局供应部门,分局对局实行季报。季报中既要有准确的统计,又要有扼要的分析说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之前报局(上述表格另发)。局和分局供应部门都要及时对油料统计进行分析汇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帮助船队提高油料管理使用水平。
考核标准暂以船舶出厂额定耗油标准为准。
2、节油奖励办法。一九八四年实行年度奖。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3、耗油超标准惩罚办法。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超标准的,要予以罚款,罚款比例按计奖比例计算,罚金从事业人员核定奖金总额中扣除,不足部份从工资中递补。船队对罚金的分摊,按奖金分配等级和办法办理。
4、为了保证油料消耗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要配齐配好必要的设备器材,如测油工具、油水分离器等。
三、关于经费处理问题
1、对于处理违犯油料管理规定中收回的损失和罚金,经有关部门审定,由油料主管部门开据,列油料费收入。
2、油料消耗考核奖金由油料费中支出,罚金列油料费收入。不论奖金和罚金均由油料主管部门审核开据,经分管油料工作的分局(所)领导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
3、购置测油器具的经费从各单位事业费中开支,购置油水分离器所用经费从各单位修船费中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一九七二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革命政府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一九七二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3月4日 生效日期197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地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七二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七二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附表“甲”和“乙”中已订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对外贸易部“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四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代表
     周 化 民          埃米尼奥·加西亚·拉索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