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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05:17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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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委办字[2005]4号

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全国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结束后,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迅速作出部署。目前20个主要产煤省(区、市)全部组织成立了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18个省(区、市)已派出75个督导组进驻所属国有重点煤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以下称《紧急通知》)以及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督促各地区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督导,推动瓦斯治理"七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健全督导组

  各地要高度重视瓦斯治理督导工作,选派作风好、懂业务的人员参加督导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检查督导组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督导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瓦斯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尚未组织成立瓦斯治理督导组的,要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及《紧急通知》的要求,尽快组建瓦斯治理督导组,并确保督导组组织健全、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要求辖区内的主要产煤市(地)人民政府向发生事故较多的县(区)派驻督导组,确保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个煤矿企业。

  二、督导组的职责与权限

  (一)检查督导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主要领导履行安全职责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情况;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并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制,将瓦斯治理职责明确分解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当日值班负责人,做到层层落实;督查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跟班情况,确保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检查督导煤矿企业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的情况以及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煤矿,要及时下达督导意见书,责令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三)检查督导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457号)以及《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1号)的情况,尤其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要立即予以停产整顿。

  (四)检查督导煤矿企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情况。督促煤矿企业尽快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对于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以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必须要求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且运行可靠,并确保系统和传感器的安装、使用、维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有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

  (五)检查四类矿井(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的关闭取缔情况。检查五类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停产整顿的情况。对于非法开采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督促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取缔或停产整顿。

  (六)检查督促瓦斯灾害严重、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进行安全评估,对未进行评估的矿井要及时向本地区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全面完成安全评估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对已鉴定为突出矿井仍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安设可及时切断架线电源的瓦斯断电仪等安全措施。

  (七)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核算矿井通风和生产能力,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监督煤矿企业按照核定能力合理组织生产和配置下井人数。

  (八)督导组对于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方面问题,可以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建议,下发督导意见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责成企业立即整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可责令停产整顿并立即从危险区域撤离工作人员。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督导组工作要求

  (一)各督导组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要经常参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调度例会,掌握所驻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要经常下井调查研究,排除隐患,实施重点督导和专项督导。

  (二)对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社会进行通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期限、责任和防范措施。

  (三)督导组成员要严格工作纪律,尽职尽责,秉公办事。对不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督导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督导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接受有关违章指挥、超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冒险生产等行为的举报。

  (五)各督导组要建立督导档案,搞好定期分析和总结,及时汇总重要安全信息,每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督导工作情况。

  四、加强监督与考核

  建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针对督导工作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办法,并严格考评与奖惩,定期对督导组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督导组奖惩与派驻企业安全指标完成情况挂钩,依据考评兑现奖惩。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和以权谋私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五、定期汇报督导情况

  从4月18日起,各省(区、市)每月、部分省(区、市)每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报一次本地区瓦斯治理督导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每月安排部分省(区、市)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视频调度会议上进行汇报。请各省(区、市)明确本地区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汇报工作,并于4月20日前将汇报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传真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中心。

  (一)汇报内容

  1.瓦斯治理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

  2.采取的瓦斯治理措施及瓦斯治理措施落实进展情况;

  3.监督检查矿井情况;

  4.对瓦斯灾害严重、存在重大隐患矿井安全评估进展情况;

  5.监督检查煤矿以风定产情况;

  6.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其中:第3、4、5、6项内容按附件1填报。

  (二)汇报时间

  每周星期五(汇报安排见附件2)、每月30日各省(区、市)都要将书面汇报材料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中心。每月第1周的星期一上午8:30在本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或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视频会议室作汇报发言(每月汇报单位安排见附件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中心联系方式:

  电 话:010-64214078、64463290

  传 真:010-64234662(自动)、64211843

  电子信箱:ddc@chinasafety.gov.cn

  附件:1.煤矿瓦斯治理督导情况汇报表

   2.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每周汇报单位安排表

   3.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每月视频会议发言单位安排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5-04/21/F_c454fb7efa5c49c59db5ff75f64fc318_wsfj.xls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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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2年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建办市函[2002]3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我部于2002年2月印发了《关于做好200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建市[20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要求,各申报单位应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统一开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联网管理客户端软件,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请你们通知各申报单位,凡未通过网上报送《申请表》的,务必在8月30日前报送,否则不能参加评审。

  二、按照《通知》要求,2002年建设部受理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的范围是:“凡依法取得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或暂定资格,并已在建设部备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达到《办法》第八条规定甲级资格标准的,可申请甲级资格的认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获批准的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于2002年8月30日前向建设部备案,否则其申报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第3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第3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的通知

中企团发(2004)7号

各中央企业团委、中央企业青联委员:

  今年是开展“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表彰工作的第3个年头,在中央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中央企业各级团组织和青联委员积极参与,评选工作不断完善,树立了一批中央企业的优秀青年典型,展示了中央企业青年的创业风采,营造了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舆论氛围和人才成长环境,对于激励中央企业青年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奋发努力,建功成才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将《第3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印发,希望严格按《意见》要求,作好本届评选的推报。

  附:《第3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

    《第3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推荐人选申报表》
http://www.sasac.gov.cn/gzjg/qzgz/qzgz_fj0002_02.doc
 

                中央企业团工委

                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

                2004年8月19日



第3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

  一、评选宗旨

  表彰、宣传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青年典型,展示中央企业青年奋发有为的时代风采,树立当代中央企业青年的创业形象,激励更多的青年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建功成才。同时,在中央企业形成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培养和造就高素质青年人才。

  二、参选资格

  “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候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在中央企业中有着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作用,在各中央企业乃至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

  3、年龄不超过39周岁(196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在中央企业累计工龄满3年的中央企业青年。

  三、评选机构

  评选工作在“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评委会由中央企业曾获得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和“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荣誉称号的同志、部分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有关新闻报刊的主要领导以及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国资委一名领导同志担任评委会主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央企业团工委和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工作。

  四、评选办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推报人选

  (1)每户中央企业可推荐1名候选人;

  (2)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5名以上委员可联合提名1名候选人。

  第二阶段:确定正式候选人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申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人选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人选的事迹,在兼顾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前提下,确定30名正式候选人。

  第三阶段:候选人公示

  由30名正式候选人所在企业将其事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如对参选人有异议,评委会将进行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候选人,评委会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评委会办公室将在网上向社会公示。

  第四阶段:投票评选

  在评委会的领导下,由各中央企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通讯投票。最后,经评委会全体大会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前十名人选为“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

  五、实施要求

  1、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十杰”评选工作的领导;

  2、各中央企业在确定申报人选时,应与本企业已经开展的各类评优活动结合起来,特别要侧重于活跃在高新技术产业一线的科技创新型人才和基层生产、经营、管理一线的青年,以及长期在艰苦地区奋斗的优秀青年职工;

  3、各中央企业团委要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对所有申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考察结束后,由人选所在中央企业形成考察推荐意见,包括考察过程和推荐理由,并加盖人选所在中央企业党委公章;

  4、参选人须填写登记表一式20份,并附反映其突出事迹的详细材料(3000字左右)和事迹摘要(严格掌握在500字以内)(A4纸打印,附软盘),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事迹材料中所涉及的主要奖项的证书复印件;登记表、事迹材料及事迹简介须经本人签字,所在中央企业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对所有提供复印件的证书或证件的原始证明,申报企业或单位所在的中央企业要严格审查、核对;

  5、各申报企业要在9月20日前将人选全部材料和考察中的各种书面证明上报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6、中央企业要把推荐参选人及有关评选活动作为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青工的重要途径,认真组织,抓住时机,深化企业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周林,地址:宣武门西大街26号1406室中央企业青联秘书处,邮政编码:100053,电话:(010)63193065,传真:(010)63193024,电子邮件:qinglian@sas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