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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直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32:47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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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直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市直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2001.06.01 市政府
鹰潭市市直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直有条件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的改制企业职工在患病后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要据国家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结合我市改制企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实行职工团体补充医疗终生保险与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结合方式,建立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鹰潭市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鹰潭分公司(以下经办机构)承办,并同市政府授权体改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险对象
第四条 市直改制企业为职工医疗保险,必须按企业固定职工及退休人员数全员统一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五条 改制企业投保时,应按系统或企业统一投保,并由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职工发放“鹰潭市市直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证”,作为保险凭证。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六条 :(1)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期限为终生,保险生效日自缴纳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2)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期限为五周年,保险生效日为:2001年7月底前参保的,自2001年1月1日起生效。2001年8月1日以后参保的,自缴纳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投保企业在按本办法投保后所提医保基金有节余的,如需延长普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期,由投保企业与经办机构自行商定。
(3)人身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为参保职工年满70周岁止,保险生效日为自缴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第七条 投保企业在保险生效后,投保企业和职工个人中途不得办理退保。
第四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1)职工团体补充医疗终生保险(含意外伤害保险),按人均3000元标准缴纳保险费,并在投保时一次性趸交。对趸交有困难的投保企业,可给予一定的缓交期,缓交期最长为三年,缓交期内投保企业应按年人均100元标准缴纳保险费,余额部分则由投保企业与经办机构签定缓交协议书。投保企业在未交清全部保险费前,暂不发放“鹰潭市市直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证”。
(2)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200元,退休职工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缴纳,并在投保年限实行一次性趸交。
第五章 保险责任
第九条 参保职工在约定保险有效期内享有大病补充医疗、疾病住院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四项保险保障。
第十条 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担参保职工在一保险年度内因患大病在经办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本市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且总额超出鹰潭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该项医疗费实行分段累进给付:起付线以上部分按4万元以下(含4万元)由经办机构支付85%,个人负担15%;4万元以上由部分经办机构支付90%,个人负担10%。每人每一保险年度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十一条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承担参保职工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患疾病在经办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本市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按60%标准报销,每人每一保险年度最高限额3000元。
第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承担参保职工七十周岁前因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所支出的符合本市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且超过100元以上部分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该项医疗费给付比例为80%,每人每一保险年度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十三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参保职工七十周岁前因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身故、伤残责任,每人每一保险年度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范围为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的支付范围。经办机构按市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项目》、《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它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项目执行。
第六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费、检查费、诊断费等。
2、未经经办机构批准的院外购药和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用;
3、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
4、故意犯罪或从事违法活动;
5、斗殴、醉酒、酒后驾车、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6、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车整容、整形手术、变性手术;
8、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罹患性病;
10、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1、休养、疗养或者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支出;
12、因医疗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额旬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13、因流产、分娩、堕胎、节育及其并发症。
第十六条 对下列费用不予支付
1、 挂号费、陪护费、特殊看护费、伙食费、滋补营养费、会诊费、非治疗性体格检查费、煎药费、杂费、特种服务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等非治疗性费用。
2、 洗牙、洁牙、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所需费用。
3、 法律及其他保险权益或者保险计划已支付赔偿的。
4、 疾病门诊、家庭病床、挂床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参保职工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经办机构确定并公布。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紧急抢救患者除外),医疗费用由患者自负。
第十八条 特殊检查和治疗或因特殊病情,在本市定点医疗夫法治疗,如需转市外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须经经办机构同意,否则医疗费用由患者自负。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在一保险年度内,因大病住院治疗所支付的符合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超过当年公布的起付线时,应在十日内向经办机构报案登记。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在一保险年度内因患大病所支出的符合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垫付,如垫付有困难的,在超过或达到10000元时,可向经办机构面书申请预结医疗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参保职工申请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时,应如提供本次住院的所有原始发票和出院小结或疾病证明。在申请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时,应如数提供本保险年度内所有的住院医疗发票,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或病历复印件、本人身份证、经办机构在受理上述案件并经审核且,对事实清楚、手续齐全的申请,应在十日之内按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医疗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参保职工获得良好的医疗服务,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有关事项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医德医风教育,制定和完善有关服务制度的措施,在保证医疗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做到厉行节约、按规收费、严禁对患者小病大治,乱开处方。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有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到位。
第二十五条 参保职工应严格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严禁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违者经办机构有权依法全额拒付医疗保险金。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经办机构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鹰潭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法定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起付线,由经办机构于每一季度前通过鹰潭市新闻媒体公布。
第三十条 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除本办法规定外,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1999年10月版、《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代码FD2、《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代码D0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代码FD2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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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的固有缺陷及其独立第三方股权登记托管
----兼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基本思路

傅曦林


摘要:
公司法、担保法尽管规定了股东名册的法律地位,但股东名册的公示力公信力不强的固有缺陷使其在实务中不能发挥作用,有必要采用股东名册独立第三方登记托管的方式。本文从股东名册的固有缺陷的理论分析出发,构建了三层次独立第三方托管格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在工商局、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依法确定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上市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作为一种创新,展开论述了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基本思路。

一、公信力公示力的不足是股东名册难以发挥作用的固有缺陷
公司法①、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②、《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③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股东名册的法律地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六章专章规定了“股票和股东名册”,内容详尽,操作性较强④。
尽管法律法规对于股东名册的规定较为详尽,但是实际操作中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应用非常有限。很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股东名册,交易中对股东身份的证明均依赖工商局的记载。建立股东名册的,法院、仲裁机构对股权的认定也以工商局的登记为准。担保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实际不可行,除非当地工商局能够提供股权质押登记。非上市股份公司也是如此。
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立法缺陷:公司的股东名册缺乏公信公示力。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立足于意思自治,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这种信用制度的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严格依法运行。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遑论履行一种建立股东名册、接受股权查询等义务。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
股东名册的操作缺位,工商登记起了比较强的替代作用。尽管对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存在模糊的理解,但是工商局登记的股东名称、股权比例等登记事项具有很强的操作意义。
同样,上述问题在上市公司中几乎不存在。由于中国采用的是托管、清算、结算三位一体的清算体系,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上市之前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⑤。上市交易和托管是联动的。刚刚由深沪两市的证券登记公司改组而来的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起到了完全的替代作用。
正反对比说明:股东名册制度的操作性缺陷,必须结合独立第三方的托管才具有操作性。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是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从这种角度看,工商局的登记系统也是一种独立第三方的托管,只不过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由此引出了托管的概念。
二、托管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托管,是指实物证券的安全保管和簿记式证券的帐务记录和管理。英文对应的词语是“depository”或者“custody”。实物证券的安全保管,是托管的本意。对于簿记式股票,登记是托管的必要前提。随着实物证券日益式微,托管首要含义是登记托管。股权(股票)的托管主要指股权登记托管(下同)。证券市场上的股权托管,全称是股权的委托管理,主要是为规避国有股转让的障碍。
在登记托管基础上,提供托管的机构衍生出的托管业务包括:开户、查询、挂失、冻结、质押、过户、代理分红派息、信息咨询等,清理整顿非法证券柜台交易之前,托管机构还能提供一系列场外交易的转让服务。因此,在提供托管的机构角度看,托管二字是一个广义词。
一种观点认为,托管机构的业务性质是一种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我们认为,股权登记托管是一种服务,或者说,是一种带有垄断竞争意义的服务。
前文说到,股份登记托管的法律效力衍生于股东名册,追论托管的性质也必须延伸到股东名册记载事务的性质。股东名册是公司法要求的一种公司义务,公司的这种义务对公司自身来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股东认为公司记载不当可以提起民事确权、民事变更之诉,而非行政诉讼。被告也是公司。证监会关于股东名册诉讼事务的规定明白的说明了这一点。⑥那么,公司为了规避股东名册记载错误的风险,或者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提升该义务的公信力、公示力,公司决定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股份登记托管,在公司和托管机构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这些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作为提供托管服务的机构的业务性质,只能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服务。实践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作为一个企业,接受委托的时候要和上市公司签订上市托管协议。
然而,托管机构提供的服务,特殊性在于公共管理色彩。由于托管的本质在于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东名册记载,不能是市场准入较低的服务。相反,它必然带有垄断特征的服务。政府应当提高托管服务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强监管,制订较低的托管业务收费标准。
既然是服务,必须讲求服务品质和减少业务风险。这就要求各地在开展托管业务时,应当以市场经济的眼光来确定托管机构。不能把托管事务当做政府职能大包大揽,确定托管机构要注重托管机构的服务意识。托管机构应当谨慎从业,必要时提取业务赔偿风险准备金、购买商业保险。
三、股权登记托管体系
根据股东名册的固有缺陷,我们提出三层次股权登记托管体系的解决方案。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现有的工商登记体系中的股权登记来实现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只是工商局的副本。公司有义务将自己保管的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和工商局的登记事项保持一致,以工商局登记为准。工商局的股权登记应当涵盖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的法定记载事项。解决了这个定性问题,困扰已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管辖权问题则迎刃而解。本来,工商登记系统办理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具有很强的操作意义,但是由于担保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份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生效,工商局没法突破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在现行法律不作修改的前提下,只有把工商局登记事项视为公司股东名册的全面托管才能为工商局受理股份质押登记的申请提供法律依据,才能为工商局办理的股份质押登记提供法律效力。
对于上市的股份公司,依照证券法15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强制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质押登记等溢出工商局现有受理类型的股份变动,直接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与工商局登记事项重叠的内容,持证券登记公司的预登记结果凭证办理二次登记,并以工商局的登记为准。
对于未上市股份公司,由于目前基本属于当地体改部门管理。可以依据属地管辖权,由省级政府或者省级体改部门颁布地方性规章,指定某间机构办理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托管业务模式比照前述上市公司的托管体系办理。
之所以未上市股份公司不能沿用有限公司由工商系统托管的体系,原因在于工商登记事项不能包括未上市公司非发起人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可见,法律和行政法规认可的强制登记事项只有这八项。工商局只登记发起人股份,这是由股份公司的性质决定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被称为股票,除发起人股、高管人员股等例外情形外,原则上能够自由流通,如果将非发起人股列入登记范围,势必影响股票的交易流通,违反了股份公司的本质。事实上,非发起人股东数量可能很多,无法进行登记管理,特别是成立较长时间的未上市股份公司。
因此,股份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不在工商局登记,那么,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初始登记的情况下,非发起人股发生股份流转和变动,工商局的登记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份转让等变更登记。
各地工商机关为了服务商业需要,尝试扩大未上市股份公司登记范围,应当注意扩大登记范围的依据问题。当前,国务院和深圳、广东等地方政府正在进行的减少审批事项的改革,客观上更要求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增设审批、登记、备案等事项。⑦
四、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基本思路
作为一种创新,我们接下来集中研究未上市股份公司托管问题。
(一)必要性
1、填补未上市股份公司非发起人股的监管真空
以深圳市为例,到目前为止,共有未上市股份公司300多家。这些未上市股份公司设立方式复杂,既有股份制改革之初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置的股份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也有《公司法》颁布之后新的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和由原定向募集公司规范改组成的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有些未上市股份公司经营不规范,尤其是非发起人股基本上由公司自身管理,存在严重的影响股东权益的问题。
2、规范拟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
当前,创业板即将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个别自然人大量介入,其中也出现了非法募股、非法交易等严重不规范的行为,而股份公司也对这些非法交易提供便利,允许股票随意过户。据报道,福建、湖南、深圳、上海、西安、成都等地都出现了此类事件。针对一些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某些机构的违规行为,陕西省⑧、天津市⑨、山西省⑩、河南省11、青岛市12纷纷开始办理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广东省13和深圳市14明确规定开始试点。
3、服务于经济生活的迫切需要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够格到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融资之前,必然存在间接融资的需求。但是银行贷款需要担保,这种类型企业有形财产较少,无形财产担保的公允价值难以评估,往往只剩下具备一定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业主股权可以提供股权质押。然而,前述的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现状又使银行不敢接受股权质押借款申请。
正在成长的专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公司,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是从商业避险角度看,信用担保机构要求业主提供的股权质押反担保依然没能解决登记效力问题,对担保机构的稳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创业投资机构在创业板无限期推迟的情况下,必须解决融资和退出的问题。实践中产生了存量股权投资质押,放大投资能力的措施,也产生了规避发起人股三年不能转让限制的过户前质押出去的转让方式。
这些都需要提供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服务。未上市股权登记托管可以提供试办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平台,可以提供创业企业融资担保手段、可以放大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能力、提供变现退出工具;有利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资产安全。
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还有利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行。比如托管机构提供股票期权的初始登记,可以打消经理层和员工对民营中小企业主授予的期权日后违约不予兑现的担心。
4、认可和创设非公开权益资本市场的投资工具
在风险投资、权益资本融资等非公开权益的资本市场中,大多数资本运作的结果都表现为股权的变化。股权这种虚拟财产权利的流转和保护天生需要独立第三方确认。风险投资的全新投资方式客观上需要登记承认。囿于公司法限制,股份调整策略15、股份回购等国际通用的投资工具在国内工商登记不能认可,限制了风险投资的发展空间。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登记托管着眼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提供多种适应金融创新、科技创新的托管服务内容,比如股份调整策略的可变登记、股东之间的回购权登记、股权的托管经营登记、股权置换登记、债权转股权登记、优先股登记16等,为创业投资服务,也有利于保护当前一些新型股份流转交易的当事人利益。
(二)托管机构的选任
确定托管机构,现实中存在几种选择:工商系统、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机构等市场中介。
工商系统作为托管机构,这种方式尽管简便易行,但是存在前文所述的越权行政的问题。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5]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基础上,依据《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共同研究制定了《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试点县和项目的遴选工作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于2005年9月2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并同时报送电子版(相关文件可登录科技部网站查询下载)。受科技部、财政部委托,上报材料由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受理,报送材料邮箱:68529275@163.com。材料邮寄地址:北京2143信箱2分箱农村中心星火处,邮编:1000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到基层,以科技为支撑,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壮大县乡财政实力,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为推动地方组织实施专项行动,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欠发达地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一次性申报立项和批复预算,在考核的基础上分年度拨付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分级管理、地方为主。专项行动由中央、省(区、市,下同)、地(市,下同)、县(市,下同)分级管理,以省为主,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集成相关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投入。
(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区域特色和地方科技工作基础,进行整体设计,统一部署,按照进度安排,选择不同类型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及科技项目,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三)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专项行动无关的开支。同时,要建立对专项行动立项、实施、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示范应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示范所需购买或改造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范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三)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所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七条 各省和试点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内容包括试点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和项目预算。各省要将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同时上报。
当年新增试点县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于当年3月底前申报。
第九条 实施方案的申报和批复
(一)根据各省专项行动方案,申报专项行动的县应当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周期内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可行性分析、保障措施等。
(二)申报县应围绕本地有突出优势的特色产业,优选一个项目进行申报。专项行动实施周期根据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根据区域特色产业布局情况,也可以由省统筹组织若干个县围绕一个区域支柱产业的不同环节和内容进行申报。
(三)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县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上报的试点县,完善实施方案,正式行文并附省基本情况表(见附2),各县实施方案(一式六份)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县的实施方案论证后进行批复。
第十条 项目预算的申请和批复
(一)项目预算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试点县实施方案,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和项目预算支出表(见附3),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报送详细的测算依据、标准、说明等。
(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对各省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批复。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省里安排的资金,统一下达到试点县。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分两批拨付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第一年拨付项目总预算的70%。对于项目第一年执行效果好的,在第二年继续拨付其余30%资金;对于第一年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则停止拨付。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项目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地、县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集成资源,落实资金,严格按照省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和批准的试点县实施方案进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投入,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行动的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地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专项行动实施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试点县要充分发挥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协调推进专项行动实施。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必须中止的,试点县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清查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五章 绩效考评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行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立项、执行、效果、资金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中央财政将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省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仍然用于试点效果突出的县继续实施专项行动,也可以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引进、应用新技术、新品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效果显著的农户、企业和相关单位给予奖励,以鼓励和引导农民和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品种。
第十九条 省及省以下各级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立项、执行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项目完成后,试点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专项行动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整体评价。
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和任务,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落实承诺经费等行为的试点县,科技部、财政部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试点县资格等措施。如省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项目目标不能实现的,将调减对所在省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安排的用于实施专项行动的资金,可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1: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申报县(人民政府盖章):
所在省 地(市)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遴选科技项目、组织申报材料。实施方案应当据实填报,并按要求在封面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
二、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长度不得超过三十个汉字。
三、申报县基本情况。申报县基本情况中所用数据均为上年度数据。
人均可支配财力是由可支配财力除以财政供养人口数计算所得。可支配财力是指本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上级政府财力性补助收入,以及可用于基本财政支出的预算外收入等。
财政科技拨款是指年度内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直接用于科技活动的款项,包括科学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建费及其他部门事业费(主要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等)安排的科研经费。
四、所有栏目均应填写,空格不够可加页,数值栏目一律取整数。
五、本实施方案须上报一式六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一、申报县基本情况
申报县名称
GDP(亿元) 一般预算收入(亿元)
产业结构比例(%) 人均可支配财力(万元)
人口数(万人) 总人口数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
其中:农业人口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元/人) 财政科技拨款占财政支出比例(%)
县支柱产业发展情况;近三年来承担各级科技、农业等部门科技项目情况;县科技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工作基础;省、地(市)、县对加强县域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和投入情况(分不同渠道和项目分别表述)。
二、项目概述(包括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工作基础和优势、总体目标和任务,预期效果)
三、具体任务
四、技术内容和指标(主要技术来源、技术依托单位情况、技术人员情况、科技服务能力情况、技术集成、转化、推广方式及其技术路线;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市场与效益分析
六、组织实施及保障措施
七、进度安排(按项目的阶段目标分年度描述)
八、经费需求
单位:万元
项目资金需求总额
来 源 支 出
省拨款 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
地(市)拨款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县拨款 技术示范应用费
其它资金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申请中央补助 科技服务费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培训费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九、审核意见
1.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2.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附2: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省基本情况表

GDP(亿元) 一般预算收入(亿元)
产业结构比例(%) 人均可支配财力(万元)
总人口数(万人) 农业人口数(万人)
近三年财政科技拨款占财政支出比例(%) 全省数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

省本级
财政科技拨款(万元) 科学支出 全省数
省本级
科技三项费用 全省数
省本级
其他科技经费 全省数
省本级
近三年来,财政科技拨款重点支持了哪些产业和县;为促进县域科技进步采取的相关措施和投入的情况。
填表说明:
1.表内数据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全省数。
2.此表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填写。
3.表中所用数据(除注明年度外),均为上年度数据。
4.人均可支配财力是由可支配财力除以财政供养人口数计算所得。可支配财力是指本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上级政府财力性补助收入,以及可用于基本财政支出的预算外收入等。
5.财政科技拨款是指年度内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直接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按预算科目划分,包括科学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建费及其他部门事业费(主要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等)安排的科研经费。












附3: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省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公章)

序号 县(市)名称 科技项目名称 项 目 总 预 算(万元)
合计 省拨款 地(市)拨款 县拨款 其他资金 申请中央补助





总 计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省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支出表(公章)
序号 试点县名称 科技项目名称 预算支出(万元)
合计 新技术、新产品引进费 技术示范应用费 科技服务费 培训费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合 计


填表说明:
1.此表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必须随表按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报送详细的测算依据、标准、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