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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14:24  浏览:8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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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02〕182号 2002年12月13日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为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制,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地震、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和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体制,自然灾害按照不同的等级实行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军队积极参与,当地政府为主,上级政府为辅,统一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一、自然灾害的等级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一般划分为小灾、中灾、大灾和特大灾害四个等级。
(一)中、小自然灾害一般为一个市范围内发生的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后果:
1洪涝、风雹灾害:成灾人口在10万人以下;因灾死亡人口在3人以下;倒塌房屋在1000间以下;被困人口在200人以下;需要紧急安置人口在500人以下;无家可归人口在200人以下;农作物成灾面积2万公顷以下。
2干旱:西安市辖区内连续50天、降水少于常年不超过50%、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不超过15%;因灾造成3万以下人口、8万头以下牲畜饮水困难。
3地震:发生40—4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滑波、泥石流灾害:死亡人数3人以下。
(二)大规模自然灾害一般为市内发生的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后果:
1洪涝、风雹灾害:成灾人口在10—100万人;因灾死亡人口在3—30人;倒塌房屋在1000—1万间;被困人口在200—500人;需要紧急安置人口在500—3000人;无家可归人口在200—5000人;农作物成灾面积2—5万公顷。
2干旱:西安市辖区内连续50天、降水少于常年50—70%、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15—25%;因灾造成3—10万以下人口、8—30万头以下牲畜饮水困难。
3地震:发生50—59级地震,死亡人数30人以下,市内发生45—55级地震。
4滑波、泥石流灾害:死亡人数4—30人。
(三)特大自然灾害指省内发生的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以下后果:
1洪涝、风雹灾害:成灾人口在100万人以上;因灾死亡人口在30人以上;倒塌房屋在1万间以上;被困人口在500人以上;需要紧急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无家可归人口在5000人以上;农作物成灾面积5万公顷以上。
2干旱:西安市辖区内连续50天、降水少于常年70%以上、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25%以上;因灾造成10万以上人口、30万头以上牲畜饮水困难。
3地震:发生6级地震,死亡人数超过30人,市内发生55级以上地震。
4滑波、泥石流灾害:死亡人数超过30人。
(四)其它灾害等级参照上述条件划分。
二、救灾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领导、西安军分区及有关方面负责人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的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西安军分区、武警西安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粮食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震局、市药监局、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西安供电局、省电信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及重灾区所在区、县。
(二)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灾情信息组和灾情核查组。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救灾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救灾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任务及职责:
1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救灾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3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计委:负责因灾损毁工程修复的投资计划安排;
市经委:负责协调工交、商贸系统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所辖水库、河道工程安全运行,组织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修复;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定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财政局:负责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预防;
市经委、西安供电局:负责修复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的电力供应;
市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组织修复水毁道路,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省电信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救灾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药监局:负责向灾区提供、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灾区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防汛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抢险救灾工作等信息;
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救灾措施等任务。
西安市红十字会、西安市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视灾情大小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向国际社会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收和安排境外对口组织对灾区的紧急救援。
三、灾害应急救助反应
(一)中、小灾应急救助反应。
中、小型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视情况做出应急反应。
1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及时了解灾情,研究确定应急规模,成立救灾工作指挥部,启动中、小灾害应急救助反应预案。
(2)迅速组织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预定方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
(3)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也可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援申请。
(4)区、县民政部门在灾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查灾工作,核定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2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民政局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灾情,提出灾害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2)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工作事宜。
(3)市民政局要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灾害损失和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指导群众生活安排工作。
(4)市政府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二)大规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反应。
1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灾害损失及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并按规定报告市政府及市民政局。
(2)成立救灾工作指挥部,实施应急救助反应预案。迅速组织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定方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
(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援申请。
(4)区、县民政部门在灾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查灾救灾工作,核定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和救灾款,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2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1)启动大规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成立市救灾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2)市救灾工作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及群众生活情况的汇报和应急工作建议;研究确定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援。
(3)市救灾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政府、市救灾工作指挥部的要求,依据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并立即抽调人员奔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三)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反应。
1灾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紧急投入抢险救灾,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和汇总灾情,及时向市救灾工作指挥部报告。
2市政府立即成立救灾工作指挥部,按本预案中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反应程序,统一组织领导灾区的应急救助工作,全力开展人员抢险,组织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四、备灾工作
(一)制定灾民紧急转移安置预案。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考历史灾情,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制定当地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民紧急转移安置预案,落实好转移路线、安置途径。
(二)加强民政救灾部门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证救灾工作经费,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救灾通信网络畅通。
(三)建立救灾指挥系统和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救灾指挥系统,预案启动时救灾指挥部要迅速进驻并对救灾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建立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专项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
(四)加强基层救灾人员的培训工作。市民政局定期举办基层灾害管理人员培训班,提高其业务素质。市、区、县救灾指挥系统不定期地进行救灾应急反应演习,以检验各级救灾系统的紧急反应能力。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应急救助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灾害发生后的应急阶段;
(三)其它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参考本预案开展工作;
(四)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民政局督促检查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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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3月1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申领代码证书及证书副本收费标准问题,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先后下发过《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47号)和《关于代码证书副本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费字24号,司发文),两个文件在执行中出现一些混淆。根据各地的要求,现将代码证书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代码证书正本50元,副本30元。正、副本收费标准中均包括证书、表格、防伪标志制作工本费和条形码标签制作、代码数据查询、代码计算生成等技术服务费。

申领代码证书副本,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二、对因机构变更换领新证的,按首次发证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47号)和《关于代码证书副本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费字24号,司发文)即行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执行1994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执行1994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交通部《关于执行1994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通知》(交安监发(1996)8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执行1994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各港务局,中远(集团)及各远洋公司,各海运集团公司,各船舶代理公司和各外贸公司:
经第27套修正案修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新版《国际危规》)已于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由于国际海事组织出版工作的推延,影响了新版《国际危规》(中文版)的翻译出版工作,经过努力,现新版《国际危规》(中文版)已出版完成。为了正确执行和
使用新版《国际危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新版《国际危规》(中文版)定于1996年11月1日起在国际航线船舶运输危险货物中执行,旧版《国际危规》同时停止使用。
2.由于《国际危规》第26和27套修正案修改和增补的内容比较多,因此要求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实施。
3.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规定,《国际危规》第28套修正案将于1997年1月1日生效,我们正抓紧进行该套修正案的翻译和出版工作,力争在生效之日前完成,以便与新版《国际危规》配套使用。请现已订购了新版《国际危规》的单位与我局保持联系。
4.鉴于《国际危规》修正比较频繁,翻译出版难度大,成本高,而且中文版与英文版《国际危规》在使用的时间亦有差异。因此为了维护我国对海运危险货物的统一管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国际危规》的翻译出版、使用执行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
监督局统一管理。
5.为了避免《国际危规》翻译和出版的时间差对工作造成的影响,及时与国际接轨,有条件的单位应尽可能配备适量的英文版《国际危规》。凡需在我国购买、销售英文版《国际危规》的单位应事先与港务监督局取得联系,以保证《国际危规》及其相关资料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199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