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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40:24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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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中作
了明确规定,继续实行出口货物“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到2000年底为止。现对财税字〔1998〕184号文件涉及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免税的审核审批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装配产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外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出口的税收问题,即间接出口免税问题,为便于政策的衔接,仍仅限于老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免征中间环节的
增值税、消费税。
三、对老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的中标机电产品,可按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相应延长至2000年底为止。



199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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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0〕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

燃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通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组成。联席会议建立工作制度,负责协调重大问题。联席会议设在市公安部门,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应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影剧院、体育馆、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游乐场、会堂、车站、码头、大型百货商店(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2.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3.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4.军事设施、自然保护区、古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国家工作机关、重要供电设施、通信枢纽;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敬老院;

7.架空电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电视线下方;

8.各类建筑物的阳台、窗台、走廊、屋顶;

9.草堆、草地、芦苇滩(堆)、山林;

10.不具备烟花爆竹燃放条件的棚户区等居民小区;

11.宾馆、酒店、酒吧、饭店、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的室内;

12.其它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第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禁放地点,由该地点的管理单位负责张贴或者悬挂醒目的“禁放”统一标志,禁放地点的管理单位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禁放工作,落实相关制度措施。

第八条 下列范围内每日晚上22时到次日早上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从238省道与上隍路交界口起,沿上隍路、金港大道、谏辛公路至沿江公路;南从沿江公路起,沿312国道至戴家门;西从戴家门起,沿戴家门路至长江南岸线;北从润扬大桥南接线起,沿长江南岸线至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的闭合区域。
  第九条 从农历除夕上午6时至正月十五日24时止,除第六条规定的禁放地点外,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限于危险等级为C、D级,应当在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烟花爆竹标注的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2.在道路、公共场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过;

3.车辆、船舶在行驶途中不得燃放;

4.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区安监部门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报市安监部门核准后执行。

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原材料批发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必须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市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质监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按照环保、安全的原则,确定允许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种类禁止销售和燃放。
  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采购和销售市安监部门准予采购和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以及冷焰火。

  第二十条 各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市政府令16号)、《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镇政发〔2008〕95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师〔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1.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各地各校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教师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教师培训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机会较少,教师培训制度有待完善,支持保障能力建设亟待加强。教育规划纲要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大力加强教师培训,是新时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和紧迫要求。

  2.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紧扣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努力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加大教师培训支持力度,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提供师资保障。

  要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完善培训制度,统筹城乡教师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机制,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进修与校本研修相结合,境内培训和境外研修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促进中小学教师培训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取得新突破。

  二、紧紧围绕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实施“国培计划”为抓手,推动各地通过多种有效途径,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今后五年,对全国1000多万教师进行每人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支持100万名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选派1万名优秀骨干教师海外研修培训;组织200万名教师进行学历提升;采取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促进中小学名师和教育家的培养,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4.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全员培训要按照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遵循教师成长规律,着力抓好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研修提高。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对所有新任教师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在职教师岗位培训:重点是帮助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深入钻研业务,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教育教学实际能力。每五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

  骨干教师研修提高:重点是帮助骨干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培训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教师全员培训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要加强农村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课程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重视幼儿教师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新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提高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有效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和水平。

  5.以中青年教师为重点,努力提升教师学历水平。在有计划地补充优质师资的同时,重点鼓励支持45岁以下中小学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特别是对专科学历以下小学教师进行学历提高教育。到2012年,小学教师学历逐步达到专科以上水平,初中教师基本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中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者的比例有明显提高。在职教师进行学历进修,应坚持学用一致、学以致用的原则。

  6.以师德教育为重点,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能力水平。大力加强师德教育。重视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师德教育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学习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创新师德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师德教育的实效性。开展丰富多彩的师德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模范教师先进事迹,弘扬人民教师高尚师德。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紧密挂钩,形成师德教育和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

  大力加强班主任教师培训。深入实施中小学班主任教师培训计划,建立健全班主任培训制度,所有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针对班主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加强班主任工作基本规范、班级管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专题培训,不断增强班主任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书育人的本领。

  7.以实施“国培计划”为抓手,推动大规模教师培训的开展。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国培计划”),发挥示范引领、雪中送炭和促进改革的作用。“国培计划”包括优秀骨干教师示范性培训、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班主任教师培训等重要项目。通过实施“国培计划”,为各地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和开展教师培训输送一批“种子”教师;探索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开发教师培训优质资源,建设教师培训重点基地;为中小学教师特别是中西部农村教师创造更多更好的培训机会,提供优质培训服务。各地要以实施“国培计划”为契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三、创新教师培训模式方法,提高教师培训质量

  8.积极创新培训模式。适应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变化,采取集中培训、置换脱产研修、远程培训、送教上门、校本研修、组织名师讲学团和海外研修等多种有效途径进行教师培训。

  9.不断优化培训内容。加强教师培训需求调研。根据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别、层次、岗位教师的需求,以问题为中心,案例为载体,科学设计培训课程,丰富和优化培训内容,不断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0. 努力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改进教师培训的教学组织方式,倡导小班教学,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景式、讨论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鼓励教师自主选学,在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培训途径、培训机构等方面,为教师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11.积极开展教师远程培训。适应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将集中培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采取混合学习模式,开展大规模的教师培训。

  12.建立和完善校本研修制度。加强校本研修的指导和管理,促进校本研修与教研活动相结合,远程教育与校本研修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提高校本研修的质量和水平。鼓励和支持高师院校和中小学合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四、完善教师培训制度,促进教师不断学习和专业发展

  13.完善五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制度。规范教师培训证书制度。建立教师培训管理档案,逐步实现教师培训管理信息化、制度化。

  14.建立严格的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教师在五年周期内,需修满规定学分(学时)的培训课程。探索建立教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课程衔接、学分互认的机制。将教师完成培训学分(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再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15.建立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制定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所实施的教师培训项目,方可记入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档案。

  16. 实行教师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确保培训机构公平参与、规范运作、能进能出,形成教师培训机构竞争择优机制。

  17.强化教师培训质量监管。建立教师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完善教师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加强项目过程评价和绩效评估。将教师培训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各地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加强教师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教师培训支持服务体系

  18. 充分发挥师范院校在教师培训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综合大学特别是高水平大学培训中小学教师。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教师培训基地。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教育机构参与教师培训。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国际合作项目。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

  19.深入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充分利用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优势,加强政府、高校、教师培训专业机构、中小学校分工合作,构建开放兼容、资源共享、规范高效、覆盖全国城乡、“天网”“地网”“人网”相结合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教师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20.充分发挥区县教师培训机构的服务与支撑作用。积极推进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改革建设,促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相关机构的整合和联合,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基础能力建设,促进资源整合,形成上联高校、下联中小学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在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的组织协调、服务支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1.加强教师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培训者队伍。实行培训项目首席专家制度。建立教师培训项目专家库。遴选高水平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组成培训团队。聘请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和中小学优秀教师担任兼职教师。加强教师培训团队研修,每年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完善培训者考核评价制度,形成培训者队伍动态管理机制。

  22.加强培训课程资源建设。采取政府购买、组织开发、引进等方式,形成多样化的优质培训课程资源。实施教师培训精品课程资源建设计划。建立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库,促进优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完善优质课程资源评审与推荐制度。经教育部授权组织评审并推荐的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方可在全国范围推荐使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组织评审的教师培训课程资源,方可在本地区范围推荐使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教师全员培训提供有力保障

  23.切实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要摆上重要日程,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要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纳入地方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规划,落实教师培训计划和专项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体系能力建设,指导检查督促本地区教师培训工作;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教师培训实施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加强组织协调管理,确保教师培训计划落到实处。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严格执行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制度,为教师学习进修提供支持和帮助。

  24.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建立教师培训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的规定,确保教师培训计划的实施。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专款用于农村学校教师培训。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制度,提高教师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