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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透支使用留成外汇额度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31:31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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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透支使用留成外汇额度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重申严禁透支使用留成外汇额度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南京、杭州、厦门、广州、深圳、宁波、西安、成都、重庆、武汉、珠海、汕头、青岛、济南分局:
关于禁止外汇额度透支使用问题,总局已三令五申,先后多次发文,明确强调严禁透支使用,并明令必须如数补足。现外汇额度收尾工作已展开,为此再次重申如下:
一、各分局立即清理所有留成外汇额度(包括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即汇管统三表内所含,以下同)透支户(包括因88年挂帐等各种原因形成的透支户)。清理汇总后,按汇传(1994)60号内部传真电报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情况报总局。
二、在1994年12月31日留成外汇额度使用的最后期限之前,各分局在办理留成外汇额度批汇时,本地区所余留成外汇额度总额不得出现“红字”。
三、当本地区留成外汇额度总余额用完时,不论企业、单位分户帐是否有余额,分局必须停止留成外汇额度的批出与调拨,现有的留成外汇额度户全部封存,不得再动用。
四、凡本地区留成外汇额度总余额已用完的,在停止批出、调拨的同时,分局必须通知当地中国银行,已调到中国银行的外汇额度不得再从“921”科目中办理配汇支付手续,关闭“921”帐户。
五、因上述原因不能再调拨外汇额度而又急需进口用汇的单位,请按银行结、售汇管理办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不得延误正常付汇。
六、请中国银行总和各分局将本文精神转发各分支行和所属各分支局,遵照执行。



199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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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15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促进我市鱼粉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鱼粉加工企业是指位于北海市范围内的鱼粉加工企业。
第二条 鱼粉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第三条 鱼粉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条 鱼粉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鱼粉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外排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环保部门要及时将鱼粉加工企业的项目审批情况及验收情况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鱼粉加工企业登记信息及年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环保部门。
第七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未经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环境违法鱼粉加工企业,应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限期治理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地方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布或办理注销登记,电力部门停止供电。
第九条 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鱼粉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未经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环境违法鱼粉加工企业,不得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条 经济、质监、水产等部门要规范鱼粉行业各个环节的清洁生产,城市建设及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拉鱼车的管理,对拉鱼车泄露、撒落污染城市道路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 、附件2),已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xls

     2.教育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