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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21:06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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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7月2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 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 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十五条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六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七条 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公文的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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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5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力度,深入持久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充分发挥各辖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地整治我市的“五乱”现象,根据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督查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城乡清洁工程综合执法巡查队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进行督查,以市区为重点,适当向县(区)、乡镇延伸。
二、督查工作要求
(一)对全市各卫生责任(区)实行不间断巡回督查,对 “五乱”(摊点乱摆、垃圾乱扔、车辆乱停、广告乱贴、工地乱象)及违法建设等违反城市管理法规和制度现象的处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在督查中遇特殊情况,可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及时消除“五乱”现象;
(三)跟踪落实自治区督导组、市委、市政府和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清洁办)交办的工作事项,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责任追究办法
(一)对已下发整改通知的,辖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在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市清洁办进行警告并继续下发整改通知,督促其继续整改和作出书面检查。
(二)再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仍然不彻底的进行新闻曝光,由市清洁办提出实施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对各经营门店和个体经营者,违反经营场所“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和城市管理制度,出现“五乱”现象的,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其中,符合停业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标准的,依法停业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在整改过程中,责任单位行动迟缓、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瞒报、谎报、缓报整改有关情况的,由市清洁办提出实施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清洁办提出实施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劳仲字〔1997〕第3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办理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要求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以及《关于归侨、侨
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办理。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退休、退职办理;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离职办理。对没有提出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要求的,则不能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按照《
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现行就业政策规定,对于仅获得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人员,不适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199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