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交流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25:50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3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在伦敦签订的中、英两国教育和文化合作协定,并参考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两国政府在伦敦签订的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和科学方面的合作关系,以利于两国人民,双方将执行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交流计划如下:

 一、学术团体、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之间的合作
  (一)双方将按照下述协定和协议为中英学术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方便:
  1.中国科学院和伦敦皇家学会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科学合作协定;伦敦皇家学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签订的协议。
  2.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英国学术院、经济和社会研究理事会之间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合作协议。
  3.任何其他协议,包括在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可能规定在两国相应学术团体和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和交流的有关协议。
  (二)双方将通过人员和资料的交流,以及包括两国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直接建立联系和进行合作等其他一切可能的方式,鼓励双方在教育和科学方面的合作。
  这种合作将包括在科技领域中交换短期讲学的讲师和访问者,以及根据中国有关机构和英国有关机构、英国文化委员会之间在学术联络计划内所作的其他合作性安排。

 二、短期交流(包括科学和教育学者的考察访问)
  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将接受对方的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的专家。专业领域和名额分配由双方商定。这种访问通常是根据共同的兴趣编组进行的,亦可考虑单个专家进行个别访问。访问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周(不包括第一条中(一)、(二)的项目)。

 三、奖学金
  (一)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将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艺术领域内,向对方提供为期不超过一学年的二十五个研究生或进修生奖学金。其中两个名额可分成每期约为五个月的奖学金。
  (二)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英方将根据技术合作奖学金计划提供奖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这些奖学金将用于通常不超过十二个月的课程。
  (三)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英方还将根据外交与联邦事务部奖学金计划或根据中国高级奖学金计划提供奖学金。
  (四)双方将根据一九八六年六月九日签署的关于设立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谅解备忘录继续合作管理本项目。

 四、自费生、公费生和其他留学人员
  双方鼓励各自的学者或学生根据校际之间的安排或通过其他双方商定的特殊安排去对方国家学习。

 五、语言讲师和教材教具:专家项目计划
  (一)英方将竭力为中国高等院校聘请合格的教师,按合同在中国从事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英语外语教学。聘请人数、专业和授课地点将由双方共同商定,并列入各项项目计划。
  (二)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英方将为经过挑选的中方合作教师提供在英国进行的高级培训。合作教师的人数和专业将由双方商定,并列入各项项目计划。
  (三)中方将根据英方要求,为英国有关院校聘请汉语教师。聘请人数、业务要求、授课地点、期限和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英方将鼓励海外志愿服务组织继续并扩大其在中国的计划,包括向中国院校提供英语教师和其他技术合作。计划的规模和性质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英方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将尽力向中国派出二个或二个以上各由二至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为中国的现职英语教师举办短期训练班,或为有特殊要求的教师和研究生举办语言进修班。
  (六)英方每年将尽力派至少六名英语高级讲师到中国举办英国语言和文学的专题讨论会或进行一系列讲学活动。题目及其细节和访问期限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七)双方将根据对方要求和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各自的主管部门和通过发展资料信息中心为对方提供教材和视听辅助教材。
  (八)双方将鼓励两国院校在语言教学方面进行合作,并为语言教科书作者之间和为编写包括适用于广播和电视教育节目在内的教材提供专家服务的单位之间的联系提供方便。

 六、座谈会、讨论会和会议
  (一)双方将鼓励就经双方同意的课程举办联合座谈会和讨论会。如有可能,会议可在两国轮流举行。
  (二)双方将邀请对方的专家参加在本国举行的国际性会议和座谈会。为此,双方将相互提供有关这类会议和座谈会的情况。
  (三)英方每年将尽力派理工科高级讲师到中国高等院校短期讲学。专业领域和访问期限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七、文化合作
  (一)双方为鼓励进一步扩大对对方国家文化遗产的兴趣,将促进在艺术、人文学、特别是文学和出版、表演艺术、广播、电视、电影、美术、工艺、建筑、考古、社会科学、城市和环境规划、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包括缩微胶卷)方面的接触、合作、情报和资料的交换。
  (二)双方将继续鼓励艺术团互访并为此提供方便。
  (三)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接受对方国家的文化、文学和艺术方面专家的访问,以建立联系和交换情报。访问可由个人或团体进行,访问的细节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双方将鼓励交换各种艺术作品的展览(美术、宣传画、摄影、工艺品、文学等),并为此提供方便。同时鼓励这方面的专家互访,了解对展览的兴趣和探讨举办展览的可能性。有关派出和接待这类展览的细节,包括在必要时互派专家布置展览,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八、广播、电视和电影
  (一)双方将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英国广播公司间的协议所进行的合作。
  (二)双方鼓励并促进两国电台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有关单位直接商定。双方将继续探讨互相转播对外广播节目的可能性。
  (三)双方鼓励并促进两国有关机构在电影和电影拍摄方面进行合作和交流,包括进行商业性和文化性的电影交流、举办首映式、回顾展、电影周、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以及有关组织间商定的活动。

 九、青年、体育和旅游
  (一)双方将鼓励两国青年和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
  (二)双方将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和参加对方国家的体育活动。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的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鼓励两国旅游业间的合作,以促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

 十、通则
  (一)本计划各条不影响在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组织其他双方能接受的交流项目。
  (二)双方在逐项项目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为由派出方支付费用的专家来访提供协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伦敦中国驻英国大使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执行本计划的主要机构。伦敦英国文化委员会和北京英国驻华大使馆是联合王国政府执行本计划的主要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也可参加访问者和研究人员的交换。
  (四)本计划的执行须遵守两国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
  (五)有关本计划的管理和财务规定写入构成本计划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六)双方将尽力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促成和支持构成本计划组成部分的附件二中具体列出的项目和活动。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五日在伦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代   表          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吴春德             斯宾塞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
自1986年人、工、农三总行下发了《关于推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基本规定》后,去年在部分城市行又重点推行了个人支票,从而使这项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个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目前仍有80-90%的个体经济户的银行没有开立结算帐户。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还没有意识到做好个体经济户开户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怕得不偿失,怕承担风险;个体经济户方面一是怕露富;二是怕缴税;三是金融知识缺乏。
针对个体户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个体户开户结算工作,总行先后两次在深圳和武汉召集部分行会计负责人会议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总行拟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一并贯彻。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个体户结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和个体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们金融业服务的主要对象,也是我们吸存的重要来源。目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户具有很大的存款潜力,也越来越成为各金融机构吸存的竞争对象,城市其他金融机构由于在利率和取现上比较灵活,竞争比工商银行有优势,而我行只能通过良好的转帐结算服务来争取个体户存款。因此,各行处特别是试点行处一定要认清这一形势,充分认识搞好个人结算以及推行个人支票对争取个体户存款的作用,克服怕麻烦、怕担风险的思想顾虑,要加强领导,做好试行和推行的组织管理工作,切切实实把个人结算业务办好。
二、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开展个人支票业务
针对目前个人支票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总行要求各行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行个人支票业务,既要有积极开拓精神,又要具备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引导个体户将现金结算转化为转账结算,达到扩大转账结算、减少现金流通的目的。
1.合理确定开户条件,简化开户手续。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折户可比照储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有工商执照、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个体经济户和有较稳定收入、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个人,可以允许其使用支票结算。
2.做好个体户、个人结算帐户的保密工作。对个体户在对公机构的存款,应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办理。
3.加强对个体户结算帐户的管理。各行处要经常了解个体户帐户的使用情况,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并根据工商行政部门对个体户工商执照年检的结果,及时对个体户支票帐户进行重新登记。要做好个体户的银企对帐工作,除按规定抄送对帐单并督促其认真核对外,还应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对帐,切实做到银企帐户余额相符。
4.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个人支票的信用程度,促进个人支票的使用。可采取信用等级评估的办法,对有支付能力、重合同、守信用的个体户可以出售支票,供其使用,对于信誉一般而要求使用支票的,可采取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换开支票。有条件的行处还可采取与当地工商、税务、个体协会等部门联办的方式,进行共同管理。
5.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户在采购、消费上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提取现金方面要给予必要的优先满足。对于外地汇入的大额个人汇款以及个人汇票,可转化为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需要提取现金的,根据具体情况各行应尽量予以满足。对业务往来较频繁的行处,可试办直达结算,为个体经济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三、加强银行结算宣传,吸引个人开户结算
现在有些个体户和个人怕露富,不愿在银行开户,仍习惯于现金结算,不了解如何使用银行结算方式。因此,各行要加强对《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银行转帐结算的好处,宣传工商银行的结算优势,增强个体户的金融意识,鼓励个体户、个人通过工商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使他们了解银行结算的规定并能主动地、正确地利用银行为其经营活动服务;要广泛召开企业单位座谈会,动员各收款单位受理个人支票;对经营好、结算频繁而又缺乏财务知识的个体户,结算专管员要经常进行辅导,帮助其加强财务管理,及时与银行对帐,防止签发空头支票。

附: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扩大转帐结算,减少现金流通,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户
个体经济户申请开立支票帐户,可持当地县(城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正本和本人身份证,到银行填写开户申请书,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核发银行帐号。
个人申请开立支票帐户,可凭本人身份证填写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并存入资金后由银行核发帐号。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开立存折户,应比照储蓄有关手续办理。
二、结算
(一)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条件
1.个体经济户申请支票结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有固定营业场所或门面;
b.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保持一定余额。
2.个人申请支票结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在当地有常住户口;
b.确有转帐结算需要;
c.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保持一定余额或有经济担保。
(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规定
1.必须在银行帐户的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套取资金。
2.不准出借、抵押支票,严禁利用支票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3.要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4.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关于支票结算的各项规定亦适用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
(三)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汇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三、管理
1.对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帐户,银行应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客户保密”的原则,支票结算应按“先付后收、收妥入帐”的原则办理。
2.不准出租、出借帐户或将帐户转让他人使用,否则银行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个体经济户歇业、转业、迁址,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4.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必须建立银行存款帐,每月与银行核对帐务并与银行帐户余额保持一致。
5.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印鉴和空白支票,严防遗失。在银行结清帐户时,必须将剩余支票全部交回,凡没有全部交回支票,发生问题的,后果由领用者自负。
四、各分行可按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人员实行注册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人员实行注册管理的通知

汇发(1999)356号



各在京中资金融机构总行(公司):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进一步提高各金融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的理论和实际业务操作水平,我局决定在直辖金融机构内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制度》(见附件)。自2000年7月1日起,凡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人员,均应持
有我局颁发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证书》。现将该制度印发你们,请你单位于11月6日前,将本单位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人数报我局国际收支司。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系指参加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的国际收支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证书》的各金融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直辖金融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凡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及考试,并取得《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国际收支统计在宏观经济统计监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熟悉国家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法规、规章;
3.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对工作认真负责;
4.熟练使用国际收支统计计算机监测系统软件。
第五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法规规定,指导客户正确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并认真核对检查其内容;
2.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传输上报统计申报数据;
3.配合外汇局核对、核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对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进行催报;
4.妥善保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并按规定将外汇局留存联装订成册,按期报送外汇局;
5.正确使用维护国际收支监测系统计算机及传输设备,及时排除故障。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直辖金融机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建立管理档案,并进行考核。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申报员,将予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造成申报数据遗漏、错误的申报员,将相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的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



19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