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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1986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36:20  浏览:9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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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1986年)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月8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在协商和交换意见后,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中国医疗队到科威特国。
  根据该协议书,中方应承担下述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中国医疗队,其成员为七名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的全体成员,应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将来协商一致的内容在科威特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与任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和按摩为病人治病,用传统的中医疗法为病人治病。
  2.中国医疗队举办针灸和中草药训练班,科方卫生部为训练班选拔人员。为办好训练班,中国医疗队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科方应承担下述任务:
  1.关于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确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苏里比哈特医院或在其他合适的地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提供足够的方便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关于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中国医疗队在工作中所需要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如科方没有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
  3.关于海关优惠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负责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
  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他们有关工作方面的直接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关于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国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关于居住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工作期间居住费,其中包括住房、伙食,以及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关于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每个成员350KD(三百五十科威特第纳尔)。
  4.关于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成员假期如下:
  A.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生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规定的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假日。
  D.如果医生未休假,有权让妻子来科威特探亲,为此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生自己负责安排妻子的住处和其他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聘请中国护士来帮助中国医疗队做护理和医疗工作。这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条件如下: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只聘请两名中国护士着手工作,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工作期限为一年,经科方同意后可以变更。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的工资每月为一百八十科威特第纳尔,此外提供住房、伙食、交通工具和来科威特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
  2.护士享有一切优惠待遇,同时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聘请一名女厨师为护士们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一个月以前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八日在科威特国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威特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
    经 济 参 赞            卫生部次长
      曹贯林          纳依尔·艾哈迈德·奈吉布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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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6年,卫生部网站在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发布的基础上,将整合各类服务项目,以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规范办事指南,建立在线审批服务项目索引,加强行政审批结果查询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提升在线信息服务水平。
目前,我部对卫生部网站软件系统进行了再次升级改造,主要增加了办事指南与在线审批等服务栏目,并在主页上增加了地方及直属单位工作动态等信息板块。新版网站将于6月份开通,请各单位报送相关内容资料,并调整本单位网站与卫生部网站深度链接栏目的有关内容格式,保障卫生部网站的内容建设。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报送办事指南资料
卫生部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分卫生部办事指南和地方办事指南两个栏目,拟统一格式、规范内容,建立公众服务项目的办事指南目录。办事指南项目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项目、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公众服务项目。办事指南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设定依据的全文、收费依据与标准、办理条件、供下载的表格、报送材料的目录、报送材料说明或样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承办部门、下级承办部门的说明或导航、办理岗位及权限、常见问题解答、其他相关信息。
卫生部办事指南栏目的内容,涵盖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单位本级办理的各类服务项目;地方办事指南栏目的内容,涵盖在各省级卫生厅局本级办理的各类服务项目。
办事指南是方便公众办事的重要依据和方式,为了保障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卫生部新版网站将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资料集中上载,开通前请各单位审核确认,开通后由各单位直接登录到卫生部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实时维护该栏目涉及本单位的内容。
请各单位根据要求,针对各服务项目具体情况,将办事指南所需资料,于5月24日前报送卫生部办公厅综合处,并同时将电子版以电子邮件(haohy@moh.gov.cn)形式,报送统计信息中心办公自动化处。
二、整合在线审批服务
卫生部网站拟采用深度链接的方式,整合卫生部及各省级卫生厅局在线审批服务项目,按审批事项建立导航目录。请各有关单位以行政许可事项为重点,加快进行网上审批服务系统的建设,逐步开展网上审批服务业务,同时建立审批结果查询数据库,进一步提高卫生系统政府网站的在线服务能力。请已经建立在线审批服务系统的单位,将登录方式统一调整为逐一事项逐一登录的模式,以便于按服务事项的目录导航,并方便公众登录访问;同时,请已经建立在线审批服务系统的部直属单位,将在线审批服务的相关网页的标头更改为卫生部网站的页面标头。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要求,于5月31日前调整完毕。
三、加强工作动态信息
卫生部网站在主页上增加的电子政务、地方工作动态及直属单位工作动态等信息板块的内容,将主要采取信息抓取的方式获取,即采用网站信息实时采集系统,从各单位网站实时采集相关信息,经分类整理后,上载到卫生部网站后台信息发布系统,供审核选用。请各单位将有关信息及时上载到本单位网站。
四、加强领导,理顺机制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是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政务公开,改进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理顺工作机制,落实内容建设责任人,积极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网站内容建设工作,并为卫生部网站有关栏目的内容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新版卫生部网站测试地址:http://218.246.22.90/moh, 请各单位
参照有关栏目的内容格式,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武朋娜,68792445;郝惠英,68792496。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7〕54号

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关于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有关问题的函》(国土督察穗函〔2007〕10号)的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对象是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给广东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内容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执行情况。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包括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执行情况。

  国家、省立项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执行情况不纳入各地级以上市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监测数据,即以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实际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主要依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往年批准当年使用和当年批准当年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对在上述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除应依法查处外,还应将违法用地的面积计入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考核。

  第七条 凡发现上报数据、图斑与实地情况不一致的,将采用动态遥感监测数据进行确认,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建设用地的;

  (二)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

  (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混合使用的;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总量低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确定的指标的。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农业厅、监察厅、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自查,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市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农业厅、监察厅、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列为考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并参照本考核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