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3:21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中办国办信访局:
中办国办信(94)赣字17号函收悉。关于江西省公安厅户政处周世官致信胡锦涛同志,要求妥善解决从西藏调回内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人事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
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这在1953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中即有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在以后
的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实际上也仅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西藏自治区藏劳险字(89)047号函对在地处海拔三千五百米、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折算工龄”的规定,符合上述精神,并且强调了“职工调内地
工作后,所涉及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由调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处理”,也把“折算工龄”的作用限定在保险福利待遇范围。有鉴于此,国家机关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和此次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折算工龄”均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根据上述规定和情况,我们认为,评授警衔不属于保险福利范围的问题,不应考虑“折算工龄”的因素。公安部政治部1993年6月23日函中关于“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时,其工作年限的计算应按实有工作年限计算,不宜再折算”的规定是恰当的。


以上情况和意见,请你局转复周世官同志。



1994年3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编办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规范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员限额内,以合同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类别及数量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负责聘员招聘的监督;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年薪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资金。


第二章 聘员的分类与配置

第五条 聘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专业技术类;第二类是指行政辅助类;第三类是指后勤服务类。

第一类专业技术类分五档:第一档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五档为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二类行政辅助类分四档:第一档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第三档为本科学历人员;第四档为大专学历的人员。

第三类后勤服务类:为高中以上人员,主要指司机、打字员和公安辅警等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类聘员和行政辅助类聘员实行公开招聘,后勤服务类聘员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

第六条 市编办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详见表1),科学核定聘员类别和数量。

第七条 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职能和编制的变化,适时调整聘员数量,建立核定聘员名额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聘用条件与招聘程序

第八条 聘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履行聘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聘用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聘员数量,对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后,向市编办申报聘员类别及数量。

(二)核定。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聘员总量内,由市编办根据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准用人单位的聘员类别和数量,并抄送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对单位工作性质特殊或业务量较大的部门,其聘员数量的核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编办提交市编委会研究确定。

(三)招聘。根据市编办核准的聘员类别和数量,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在市人社局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择优聘用。

(四)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招聘结果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报市人社局进行合同鉴证。市人社局将聘用人员信息抄送市编办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核拨经费。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十条 聘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详见表2)。聘员年薪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聘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聘员受聘期间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聘员年薪标准的调整,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综合考虑公务员津贴待遇以及物价水平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首次聘用的聘员,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六条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聘用合同终止。

劳动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受聘人需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

第十八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聘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聘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聘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聘员的流动管理。聘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或退休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聘用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等。

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聘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聘员的档案管理。聘员在聘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交由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聘员的考核。聘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根据聘员的工作绩效和群众的评议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工作岗位制定。聘员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市直行政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清机编〔2010〕48号)同时废止。






表1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核定标准



行政辅助类
专业技术类
后勤服务类
公安

辅警

机关

单位
按市直机关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市直机关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不超过单位编制总数10%核定(含原使用工勤编制人员)
不核定

事业

单位
不核定
按市直行政类、公益一类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单位编制总数的3%—5%核定
不核定

公安局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5%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2%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20%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30%核定

检察院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5%核定
不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0%核定
不核定

法院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5%核定
不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0%核定
不核定



表2

清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薪标准


序号
聘员类别
档次
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
年薪(人/年)

1
专业技术类聘员
第一档
正高级
13万

第二档
副高级
10万

第三档
中级
7万

第四档
助理级
5.2万

第五档
员级
4.5万

2
行政辅助类聘员
第一档
博士学位
10万

第二档
硕士学位
7万

第三档
本科学历
4.8万

第四档
大专学历
4.2万

3
后勤服务类聘员

高中以上学历
3.5万


注:聘员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60号




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实施清洁生产是预防污染、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对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认真履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开展《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要组织各级环保部门干部学习《清洁生产促进法》,落实好环保部门促进和监督实施清洁生产的职责,明确目标和任务。要对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和培训,使他们了解《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内容和精神,明确本企业本单位实施清洁生产的责任和实施清洁生产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性,增强实施清洁生产的责任感、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环保部门要履行好如下职责:

1、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并要求污染严重企业按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排污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当地环保和经贸主管部门;

3、在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求企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4、按照自愿的原则与达标企业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的协议,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企业名称和减排成果;

5、对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不公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实施处罚;

6、制定清洁生产环境标准和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7、批准设立环境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8、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组织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

9、建立激励机制,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10、配合经贸部门制订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定期发布限制、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名录,以及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等。

三、加强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情况的摸底调查,重点对企业主要排放污染物种类、超标达标情况、是否超过排污总量限额、生产中是否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和排放物中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掌握应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情况。2003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公布一批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并要求这些企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污染严重企业的排放情况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公布按国家环保总局规定实施,公布的时间和周期由省级环保局根据其管理的需要确定。

四、加强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清洁生产审核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和公告方面的规章制度,检查各地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省内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且有一定规模的大型企业清洁生产的实施监督,其他企业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由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企业分级由省级环保部门作出规定。在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规定未制定发布前,省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先行制定试行办法。

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地方环保部门,要把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的情况,作为核定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量的依据;对没有实施清洁生产企业排污总量的核定,应比照同类型已经实施清洁生产企业进行。

五、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包括清洁生产分析的专题,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分析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措施。

六、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运用经济和市场手段调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开展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承担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技术指南编制的单位应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善清洁生产的技术标准体系和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为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南和依据。

八、各地环保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各地清洁生产中心,形成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技术支撑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科研、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开展清洁生产的审核、咨询、信息等技术服务工作。要制定针对清洁生产服务体系的运作机制和管理规则,使其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国家清洁生产中心是国家环保总局指导清洁生产的技术依托单位,地方各级清洁生产中心要加强与国家清洁生产中心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反映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九、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做好清洁生产的示范和推广工作。要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结合生态工业、循环经济的推行,进行清洁生产示范建设,探索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的途径和方法,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引导更多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进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是实施清洁生产的有效手段。各地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继续推进生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的试点。

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