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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3:42  浏览:9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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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现行财政包干体制,在过去的经济发展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财政分配体制类型过多,不够规范。从总体上看,现行财政体制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必须进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
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
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
(三)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划分税种不仅要考虑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还必须考虑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中央
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四)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分税制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办法力求规范化,但必须抓住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当前,要针对收入流失比较严重的状况,通过划分税种和分别征管堵塞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的
合理增长;要先把主要税种划分好,其他收入的划分逐步规范;作为过渡办法,现行的补助、上解和有些结算事项继续按原体制运转;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要逐步提高,对地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宜逐步进行。总之,通过渐进式改革先把分税制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在实施中
逐步完善。

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根据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
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
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
1993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
、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三)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为了保持现有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现有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
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如若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四)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
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解办法,即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并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
原来中央拨给地方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地方1993年承担的20%部分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年度结算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四、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一)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从1994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考
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交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
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二)同步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制。从1994年1月1日起,在现有税务机构基础上,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在机构分设过程中,要稳定现有税务队伍,保持税收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及时足额收税。
(三)改进预算编制办法,硬化预算约束。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列中央预算支出,地方相应列收入;地方财政对中央的上解列地方预算支出,中央相应列收入。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都不得互相挤占收入。改变目前中央代编地方预算的做法,每年由国务院提前向
地方提出编制预算的要求。地方编制预算后,报财政部汇总成国家预算。
(四)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原则上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同时,相应要有一级金库。在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中央金库与地方金库分别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责。实行分税制以后,地方财政支出有一部分要靠中央财政税
收返还来安排。为此,要建立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并且逐步规范化,以保证地方财政支出的资金需要。
(五)建立并规范国债市场。为了保证财税改革方案的顺利出台,1994年国债发行规模要适当增加。为此,中央银行要开展国债市场业务,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进入国债市场,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国债向中央银行贴现融资。国债发行经常化,国债利率市场化,国债二级市场
由有关部门协调管理。
(六)妥善处理原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减免税政策问题。考虑到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已经对一些项目和企业作了减免税的决定,为了使这些企业有一个过渡,在制止和取缔越权减免税的同时,对于1993年6月30日前,经省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未到期地方减免税项目或减免税
企业,重新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从1994年起,对这些没有到期的减免税项目和企业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这部分税收中属中央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返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连同地方收入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政策规定统筹返还给企
业,用于发展生产。这项政策执行到1995年。
(七)各地区要进行分税制配套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对所属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凡属中央的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纳入地方收入范围。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地区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199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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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和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和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师厅[2001]2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各项措施,教育部加大了基础教育改革、特别是课程改革的力度,近期陆续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基[2000]28号)、《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教基[2000]33号)、《关于在中小学实施“校校通”工程的通知》(教基[2000]34号)、《关于全国使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通知》(教基函[2001]3号),以及《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教基[2001]2号)等多个文件。基础教育改革成功的关键在教师,为了积极地配合和推动基础教育改革,特别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特对进一步改进中小学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各类师范院校要组织干部和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最近下发的几个关于基础教育改革的文件,并结合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行讨论;要密切关注和了解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特别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动态和走向,研究它们对教师培养和培训提出的新要求;要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积极探索改进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的新思路、新模式、新内容和新方法,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增强师范教育为基础教育服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配合和推动基础教育改革,特别是当前的课程改革。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范教育中的德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工作的意见》(教师[2000]2号)和《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教师[2000]3号附件)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别要突出师范院校职前培养和中小学教师培训中的师德教育,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提高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对师范生和广大中小学教师强化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的教育,使师范生和中小学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 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各级师范院校要认真研究制订新世纪中小学教师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作出调整,积极探索培养模式的改革,特别要加强对培养本、专科学历小学教师,初中综合课程和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师资进行积极研究和实践。

  从现在起到明年暑假前,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分期分批对教师进修院校的教师进行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现代教育观念,基础教育新一轮课程改革动态,高中新课程大纲,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小学英语课程要求等。经过培训的教师才能承担中小学教师新课程、新教材培训任务。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教师进修院校要密切配合教研部门、电教部门做好高中教师的新课程大纲培训工作,此类培训要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

  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不仅要积极配合和适应基础教育的改革,而且要主动推动和引导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四、针对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应特别加强几方面工作。第一,加强师范院校计算机科学、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等专业建设,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专职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适应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师资和专业管理人员的需求。第二,加强师范院校现代信息技术公共课程教育,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增强他们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学实践和教学改革的意识和能力。第三,各级各类师范院校要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采取多种形式对中小学教师进行不同层次的信息技术培训,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结束时,为实现基本完成对中小学教师培训一遍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第四,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网络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努力实现师范教育各类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推进教师教育理论研究,提高对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信息技术进行有效整合水平。

  五、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具体要求,各级各类师范院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和指导下对小学英语骨干教师和辅导教师进行培训,可采取举办业余讲座和暑期强化培训班等不同形式,边培训边上岗,使两类教师基本掌握小学英语课程的教学要求。要加强各级各类师范院校英语教育专业建设,努力扩大和提高培养小学英语师资的规模和能力。中等师范学校要开设英语必修课。要继续办好中等外语师范学校,有条件的中等师范学校可改建为中等外语师范学校,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中等师范学校举办英语专业班。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利润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利润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目前,国家对城镇集体企业征收八级超额累进税,留给企业的利润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这对搞活企业,支持生产发展等都有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没有把这部分钱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而是过多地用于消费。这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职工的长远利益,都是不利的;从宏观上讲,于整
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为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职工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限制消费基金的不合理增长,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城镇集体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不准偷、漏和拖欠;并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城镇集体企业缴纳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后的利润,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用于集体福利(包括留足社会保险基金)各奖励基金的部分最多不得超过税后留利的百分之五十,由开户银行监督执行。严禁把生产基金转为消费基金,更不准分光吃净。
三、城镇集体企业经批准减免的税收,必须作为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四、职工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奖金、利息、股息、红利、劳务报酬、实物等),月收入超过八百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帐目,执行统一发货票制度,其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受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度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财政厅。



198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