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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21:09  浏览:8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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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启动了以传染病个案报告为基础的网络直报系统。近半年来,各地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网络直报工作,疫情报告的及时性、敏感性和准确性有了很大提高,为做好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了有力的信息保障。
  但是,在近期工作中发现,部分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网络直报信息的分析、利用不够,不能及时对发生的重要疫情作出迅速反应和进一步追踪调查,造成疫情的蔓延。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流行和蔓延,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人员对本辖区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网上监视,加强对网络报告信息的分析工作,及时发现疫情的异常变化,及时发现和识别暴发苗头,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做好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和重点传染病(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等)疫情的追踪和排查工作;加强传染源、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防止疫情蔓延。
  要做好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对没有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直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分析原因并及时加以整改。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资源共享,统一调配,对传染病疫情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和交通工具等予以充分保证。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在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疫情数据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传染病疫情监测和处理能力,保证信息系统的敏感性。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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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土局 交通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土局、交通部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各项建设用地数量不断增加。为使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今后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和用地标准审批土地。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7年正式建立用地计划管理制
度,并于当年下达了建设用地计划。今年建设用地计划已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两年的实践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用地计划管理工作起到了保证建设、节约用地的作用。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为贯彻中央精神,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必要的交通建设用地,特通知如下:
一、今后新建或扩建公路建设用地,均应事前申报用地计划。交通运输是国家建设重点,公路建设用地量大。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内的骨干交通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建设用地。
二、公路建设项目的选线设计,应贯彻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省及省以下的交通行业安排的建设项目,中央与地方共同安排的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向同级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部属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用地计划报部,经部综合平衡后向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申
报,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省的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申报用地计划时,要在分列表中逐项列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安排计划时,对重要的公路建设用地应重点给予保证。
四、对年内的预备建设项目,在编报用地计划时,应予以说明,以便下达计划时,适当留有余地。基建计划正式批准后按申报程序向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追加用地计划。
建设项目计划有变更时,应根据批准的调整计划申报用地。
五、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基建计划和用地计划审批公路用地,凡擅自改变公路线型、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批准用地。



1988年11月2日

关于印发落实中心镇建设扶持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落实中心镇建设扶持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5]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落实中心镇建设扶持政策的操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落实中心镇建设扶持政策的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意见的通知》(江府[2003]32号)中有关建设资金扶持的政策,进一步加大我市对中心镇建设的扶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税费返还的操作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返还

  (一)蓬江区荷塘镇辖区内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由蓬江区财政局审核、返还。返还程序:由荷塘镇于每年一月份将本镇上一年度建设项目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情况汇总报蓬江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返还。

  (二)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自用,所属中心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返还。返还程序可参照本项(一)。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返还

  (一)蓬江区荷塘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缴入江门市本级国库和蓬江区国库后,由镇政府于每年一月份将本镇上一年度缴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数额报蓬江区财政局审核后,由蓬江区财政局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规定剔除征收经费后,分别返还给荷塘镇。属市财政返还的部分,通过区财政结算。

  (二)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自征自用,所属中心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返还。返还程序可参照本项(一)。

  三、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及对原划拨土地收取的租金返还

  (一)蓬江区荷塘镇盘活存量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返还,由该镇提供用地项目、面积及缴交土地出让金凭证(《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复印件),报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扣除用地成本,送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办法返还。

  (二)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上缴江门市财政,所属中心镇在旧城改造中有关费用返还由各市、区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返还手续。

  四、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

  (一)蓬江区荷塘镇的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扣除上缴中央部分后返还该镇。返还程序为:由该镇提供涉及的项目名称、用地批次、面积,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返还款后按规定办理返还。上缴省的部分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请返还。

  (二)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所属中心镇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该项收入由各市、区上缴省);由各市、区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后,再由各市、区财政部门参照本项(一)的办法办理返还。

  五、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收益返还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市收部分,30%留给中心镇。返还程序:各中心镇于每年一月份将本镇上一年度缴交的镇区规划范围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土地收益市收部份的情况汇总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30%留给中心镇,专款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六、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返还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省的农业开发资金外,30%返还中心镇。返还程序:各中心镇于每年一月份将本镇上一年度缴交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汇总报各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和各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返还中心镇,专款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七、排污费返还

  (一)蓬江区荷塘镇政府于每年一月份将本镇企业上一年度缴交排污费情况汇总报市环保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返还额度。镇政府根据返还额度,安排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再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优先安排使用。

  (二)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的排污费依法征用和使用。所属中心镇的排污费由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返还使用。返还使用程序参照本项(一)的办法办理。

  八、水资源费返还

  各市、区的水资源费由各市、区自行征收,除上交省财政部分外,其余的由中心镇所在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返还。

  九、各市、区可以收取的费用,中心镇报经各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按同样的标准和范围收取。

十、关于中心镇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其地方财政超收部分全部或大部分留给镇级财政问题

按目前我市对各市、区实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中心镇财政超收部分由所在市、区负责核定及返还。

以上由有关市、区负责返还的税费项目,具体操作办法由有关市、区研究制定。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区要将上述专项经费在次年3月底前落实给中心镇,并将返还情况汇总报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