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13:00  浏览:8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安厅(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法制宣传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安局: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为了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现就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认真总结我国建国50多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制定的。这部法律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体现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立法目的,确立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改进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关系,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角度,深刻理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对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基本的法律知识,自觉执行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有利于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措施到位、领导责任到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四五”普法规划,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吸收我国原来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合理规定基础上,对过去一些过时的或不合理的规定,予以剔除或做了修改,并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注入了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念。在立法的目的、指导思想、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上,比原来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很大的变化。为此,全国普法办决定,将这部与广大人民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列入“四五”普法规划,广泛开展全民学习宣传活动。

在全面学习领会《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的基础上,要重点学习和理解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切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中;要重点学习和理解便民、利民的法律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重点学习和把握路权平等,谁违法谁就要受到处罚的法治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消除特权思想;要重点学习和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知识和规定,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要加强重点人员的学习宣传。一是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宣传。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领导同志是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否有效实施,也关系到本地区、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能否取得实效。要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常研究、经常部署、经常检查,并带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遏制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强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的学习宣传。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是连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纽带,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行者和推动者。通过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学习宣传,使他们全面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容,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三是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学习宣传。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学习教育。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考取机动车驾驶执照必须掌握的内容,进行学习、考试。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全面系统地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要细读原文,使他们熟悉和掌握每个条款的基本含义,增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四是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的学习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如何,对能否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至关重要。要通过学习宣传,使他们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特别是要培养青少年从小养成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从而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明显好转。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学习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效贯彻实施,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负总责。在当前一个时期,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并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以“珍爱生命健康,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活动。目前,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要继续用力抓好,没有开展的地区和单位,要乘势而上,全面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的力度,运用各种学习宣传手段和形式,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宣传内容上,既要有正面宣传,也要有反面宣传,既注重法律条文的宣传,也要利用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在宣传形式上,通过现场会、通报会,以案释法,起到警示宣传教育的作用。活动期间,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检查指导,表扬好的,批评差的,推动学习宣传活动步步深入。与此同时,各地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四五”普法学习宣传的重点之一,坚持常抓不懈,一抓到底。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要协调交通、教育、民政、广电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运作。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刷写宣传标语、悬挂大字横幅、张贴挂图、编辑工作简报、墙报、举办法制文艺汇演等形式,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组织司法行政工作者和交通警察深入到社区、乡村、企业、学校,进行普法教育。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真正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进入社区、进乡村、企业、学校,入户、到人。三是发挥学校课堂教育的作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大、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渗透到素质教育之中,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同时,利用电视、电影、图片等教学方法,进行形象、直观、生动的教育;通过建立少年先锋队道路交通安全岗、安全站等形式,进行法治实践教育,增强大、中、小学生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四是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宣传手段,开辟《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专栏、专题节目;邀请有关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邀请有关专家发表相关文章;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竞赛、有奖征文;免费制作发行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声情并茂的光盘、记录片;发挥中国普法网和其他互联网的作用,增加宣传的容量,增设公益宣传广告,扩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通过深入扎实的学习宣传,努力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显好转的目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应明确对 “捕后追逃” 监督的法律依据

杜新河


  现年22岁的张虎(化名)系湖北省嘉鱼县城关镇人。2008年7月12晚,张虎伙同他人将郑某、喻某、胡某三人砍伤,致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同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刑拘同案疑犯李凯(化名)后将该案提请嘉鱼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以在逃为由提请批捕尚未到案的张虎。9月16日,嘉鱼县院依法批准逮捕二人。对捕后的张虎,侦查机关的回复为已上网追逃。2008年11月25日晚,嘉鱼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多人持刀将因公受伤来此就诊的教师程某某砍成重伤的恶性案件,经查明,作案人之一便是侦查机关2个多月前便已“上网追逃”的张虎。
  张虎的连续暴力作案,暴露出诸多问题:公安机关对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追逃?是否有个别侦查人员明知故纵?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捕后追逃的监督,又以何为依据?出现此类案件是否有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此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侦查实务中多以“网上追逃”作为追捕归案的有效措施,但公安机关是否将该犯罪嫌疑人放至追逃网上外人无从知晓,更有如上述张虎此类根本没有“外逃”而是“内隐”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更是法无明文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九条对自侦案件的通缉作出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及时检查监督通缉的执行情况。”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对自己管辖的案件的通缉和执行检查监督。但对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规则》未作出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对诸如张虎“批捕在逃”的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因无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在捕后既不能检察公安机关是否真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捕,发现问题也不能依法进行监督纠正,更无从追究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法律的空白既不利于“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也不合乎当前中央提出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政策。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的“捕后追逃”作为刑事侦查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措施,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里增加一款:“人民检察院对批准逮捕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检查监督公安机关缉捕措施的执行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出台相关解释,细化监督“捕后追逃”这一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期堵住法律的漏洞。


作者单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437200




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暂行办法

益政令〔2002〕1号



《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是指将未利用土地改造成为可利用的农用地,并加以利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等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因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挖损、压占的土地恢复其耕作条件并加以利用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下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编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图;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呈报、立项、审批和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的实施工作,承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论证、申报、测绘、施工发包、质量监督和项目库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根据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先行开发储备土地,有偿向建设单位提供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地;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重点项目的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申请验收工作。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4公顷以上的,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4公顷以下(含4公顷)、1公顷以上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七条 申请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审核后,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申请的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现场选址工作,并依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八条 已经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要求向项目受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开发整理复垦土地的现场影相资料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不小于1:2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图;
(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和工程设计及具体实施方案;
(五)有关部门的论证意见。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签订开发协议。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施工;示范、重点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申请竣工验收,由受理申请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报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并核发竣工验收确认书。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自收到竣工验收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权属与地类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交纳耕地开垦费。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80%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手续时收取;20%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村庄和集镇规划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工程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十二条 在益阳市区(含资阳区、赫山区)、桃江县、沅江市范围内占用水田按每亩1.1万元、占用旱土按每亩0.7万元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在南县、大通湖区范围内占用水田按每亩1万元、占有旱土按每亩0.6万元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在安化县范围内占用水田按每亩0.8万元、占用旱土按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按上述标准的120%收取耕地开垦费。占用专业菜地的,按所在区域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在县城关镇、建制镇以外区域内农民建房以及乡、镇、村兴办公益事业与公共设施,经批准占用其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的,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开垦耕地或交纳耕地开垦费,也可以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签定协议,委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造地,并按耕地开垦费的80%以上,90%以下标准向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缴纳造地工程款。
在各区县(市)收取的造地工程款中,10%用于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宏观调控,7%可用作市、县两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业务经费,其他部分返还各区县(市)用于造地。
第十四条 挖损、压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挖损、压占的土地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收缴的具体标准,由物价、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工作量确定。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第十五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收取耕地闲置费。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耕地闲置费,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项收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收取造地工程款,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上述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鼓励农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开发整理复垦土地。通过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偿奖励,并由土地所有者确定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享有以下权益:
(一)承包经营期30年,在承包期间允许继承承包、转包;
(二)不纳入原承包土地的基数和调整范围;
(三)承包经营期满后,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发整理复垦土地,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平衡的,由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对县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每年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确认书;连续两年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