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白山市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38:17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白山市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白山政令[2003]25号


《白山市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27日
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0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城市垃圾管理,为市民创造清洁
优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
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
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垃圾,具体包括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物垃圾和建筑垃圾。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是市区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
管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
处承担。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城市垃圾设施的建设、
垃圾的收集清运、主次干路及保洁区域的垃圾清扫保洁和环
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机关、团体、部
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公共场所和城市居民在工作
学习、生产经营和生活中产生的垃圾。
第六条 凡需从事市区城市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
集和清运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区城市垃圾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城市垃圾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准运证》,并按照规定自行清运到指
定地点;办理《垃圾准运证》,不收取工本费。自行清运确
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有偿清运;有偿清运
的收费标准,按市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白山建发
〔1994〕83号文件规定执行。
垃圾清运应当实行密闭化;清运散装物时,应当苫盖严
密,避免飞扬和洒漏。
第八条 在市区建成区内,全部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
倾倒生活垃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
或者指定的垃圾点,不得随意乱倒乱堆。
第九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粪便、
积雪、渣土以及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条 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有关管
理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置密封式生活垃圾收集容
器,并设专人负责对垃圾进行收集和清运。
第十一条 各类零散售货摊点必须自备生活垃圾收集容
器,随时收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接纳生活垃圾。
严禁将生活垃圾直接倾倒于江河、农田和其他非指定地点。

第三章 工业固体物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固体物垃圾,是指各类企业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高
污染等固体废弃物垃圾。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基本建设项目
(含修建、装饰)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残土、砖、瓦、砂、
石,陶瓷、玻璃、塑料、水泥制品等基建残弃物垃圾。
第十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拆迁、建设或者施工单位,
在实施拆迁或者工程开工前,必须依照《吉林省城市建设施
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市区城市垃圾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清扫(运)垃圾保证金,并须申报建筑垃
圾处置计划,签订垃圾清运协议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偿
清运。
第十六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和高污染等
工业固体物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自行处理;自行处理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
专业队伍有偿处理。
第十七条 对建筑垃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因特殊原因
不能清运的,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到市区城市垃圾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垃圾准运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自行
清运到指定地点。
需用建筑垃圾对部位实施回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
市区城市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予以统
筹安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
定,不按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由市区城市垃圾管
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
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零散摊点未自
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的,由市区城市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以1
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乱倒建筑垃圾
的,由市区城市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所倒垃圾
和补办手续,可并处以所倒垃圾每立方米3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拆除和损坏垃圾设施的,由市区城
市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并处以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运输垃圾和散装货物的车辆不作密封或
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市区城市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
令其改正,可并处以5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侮辱、殴打城市垃圾管理行政执法人
员,阻碍其执行公务,或者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垃圾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的城市垃圾管理工作,可以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由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丹 王长君

刘某诉市运输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残疾赔偿和精神赔偿。对李某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应否支持,审判人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刘某残疾精神赔偿金的主张,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9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刘某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就不能再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所以刘某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的要求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支持李某对残疾精神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这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都应予以支持。但最终法院判决不支持李某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的请求。笔者对该法院判决持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在处理本案前,首先要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做相应调整。”依据该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是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收入减少程度作为标准和参数,并以此评价受害人可得利益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死亡赔偿金我国采取了继承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其理由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个人消费部分(通常占全部收入的25%—30%)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间接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可得利益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金。”其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规定在第17条,而将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在第18条,在逻辑上给人一种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感觉。如果认为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话,就不会作此分立条文式的规定,否则就是逻辑上的矛盾。再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这一条文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定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其内涵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是精神属性的范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同一性质的赔偿项目。根据侵权赔偿理论和立法精神,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侵权人都应当给予赔偿。对于造成这一争论,笔者认为是因两个司法解释将不同性质赔偿项目使用同一名称所造成,不妨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名称变更为残疾生活补偿费、死亡补偿费(与民法通则相一致),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精神属性。或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还原为残疾精神抚慰金、死亡精神抚慰金,避免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错误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更有利于审判实践。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2010年8月13日签署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世行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和财政部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活动,科学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严格遵守世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的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用于规范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各项活动。
本办法依据的主要文件有:《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项目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三、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各级林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本项目实行中央、省、市、县的组织管理模式,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央和省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简称“世行中心”)
负责指导各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计划调整、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总结等工作。
1、指导各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并监督各项目省执行。
2、汇总各省编制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及相关资金的提款报账。
4、监测与评价项目执行结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汇总并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总结报告等。
二、省林业厅(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
在省项目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全面实施,包括项目总体设计、施工设计、计划调整、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等。
1、根据本省项目活动的实际和要求,制定本省的项目总体设计方法、施工设计方法和检查验收办法等。
2、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营造林活动、物资设备采购、推广培训、林改支持、监测评价等建设内容,对本省各项目市、县完成建设活动的质量进行检查把关。
3、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办理提款报账,检查和督促各级配套资金的筹集、落实和使用。
4、负责编制本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包括中央级和省级使用的项目资金),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的年度审计工作。
5、负责编制并上报年度项目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报告等。
6、负责做好世行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检查指导的接待工作。
7、负责制定市、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

第三章 计划管理

加强计划管理,是为了密切计划与设计、施工与资金使用的联系,保证项目严格按照《贷款协定》和有关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使计划切实起到指导生产的作用。
一、计划审批程序
1、各项目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审批。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形成整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各项目县的造林总体设计由省项目办组织审批并下达,年度施工设计由县项目办组织编写,报上级林业管理部门审批。
2、项目实施期间,调整贷款资金类别,增减或变更项目县时,必须按项目规定要求报批。
3、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项目办编制年度计划,经省项目办审核、平衡,编制本省项目年度计划,上报世行中心审批。
经世行批准的年度计划,由世行中心印发各项目省执行。由世行中心统一组织的出国培训考察计划单独列示,出国培训考察计划须经省财政厅确认。
二、年度计划的编制
1、县项目办根据批准的项目总体设计和实施的实际情况,结合造林施工设计、林地和苗木的准备、配套资金的落实和世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编制。
2、年度计划包括营造林、物资设备采购、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出国培训与考察、监测与评价任务及资金使用等计划。
3、每年11月15日前,由各省项目办向世行中心报送下一年年度计划,包括工作计划、采购计划、贷款使用计划、配套资金落实计划及确保完成批复的年度计划而相应开展的项目活动。
三、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1、各项目省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是各县实施项目活动和控制使用年度贷款资金数额的依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个别项目县需要调整造林面积的,必须搞好造林施工设计、准备好苗木、落实好配套资金,经省项目办审批后实施。
2、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按照《项目监测评价计划》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进行对比、分析差异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分析报告,纳入“项目进展报告”,上报世行中心。

第四章 采购管理

项目采购内容包括营造林工程(含山西省水窑)、物资设备、咨询服务等。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权限及各管理部门的采购职责、采购投诉处理机制等,要严格按照项目《贷款协定》、《项目协议》和《评估报告》、世行制定的《采购指南》执行。
采购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性、效率性、透明性、竞争机会均等。各省项目办要严格把关,加强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规范合同形式、明确合同条款、监督合同的履行,建立健全采购档案。

第五章 造林质量管理

造林质量管理包括造林施工设计、立地控制、种苗质量、造林技术和质量监督五个方面。
1、造林施工设计管理
各项目省按批准的造林总体设计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年度施工设计,按批准的年度施工设计组织施工。
2、立地控制管理
在开展造林工作前,要按照项目《环境保护规程》的要求,结合造林活动实际,做好立地控制,严把选地关。
3、种苗供应管理
各项目省按照项目《种植材料开发计划》的要求,做好项目种苗的开发和培育。每个项目县选定中心苗圃。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项目种苗标准,选好良种,培育壮苗,保证项目造林使用一级苗木。
4、造林技术管理
项目实施的各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的《人工林营造和现有林修复技术模型》。在造林各工序中,对树种选择,初植密度,混交类型、比例、方式,整地方式、挖穴规格,栽植技术,抚育管理与成林经营措施等都制定了严格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在造林施工过程中,实行“施工前培训,施工中指导,施工后检查验收”全方位的技术管理方法。
5、质量监督管理
项目要严格按技术标准,采取“分内容检查验收和分级检查验收”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分内容检查验收”,主要检查施工设计文件、林地面积、种源和苗木质量、环境保护措施、栽植质量(或补植树种、补植株数)、造林(或补植)成活率(或保存率)、未成林抚育质量等内容;“分级检查验收”即造林完工后,实行县级全面检查、省级抽查和中央级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由世行贷款、配套资金和劳务折抵构成。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计划使用。资金管理要时刻树立责任意识、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世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世行中心制定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科技推广与培训

项目的科技推广与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本项目《科技培训与推广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培训与推广活动,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与技术服务。
中国林科院世行办负责组织和开展中央级国内培训,并对各省科技培训与推广提供指导。

第八章 环境保护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项目《环境保护规程》、《病虫害管理计划》等规定的要求,将环境保护措施、病虫害防治技术落实到项目建设的各项活动中,确保将项目实施活动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减至最小。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如期实现项目设计的生态环境效益目标。

第九章 监测与评价管理

一、监测与评价内容
各项目省要严格按照《项目监测与评价计划》组织实施。
项目监测与评价管理包括项目实施与管理监测、成果监测。项目实施与管理监测包括项目计划、进度、质量和财务监测,以及项目实施与管理效果评价;项目成果监测包括生态环境成果监测、社会经济成果监测。
根据世行检查评价结果,必要时世行中心将组织有关方面技术人员,对项目实施工作和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提出改进方法与建议。
二、监测与评价报告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监测结果,各省项目办编制相应的实施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报告,并按照以下时间报送世行中心,以便由世行中心汇总后上报世行。
1、项目半年进展报告。自2011年2月28日开始,每年的2月28日和8月30日以前,编制和报送半年项目进展报告,并附报告期间项目监测评价结果。
2、项目中期报告。2013年2月10日以前,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前一阶段的实施情况和监测评价结果、今后的调整方案及依据,以及保证后期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上报项目中期报告时,不需要再报同期的项目半年进展报告。
3、项目竣工报告。2016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项目竣工总结评价报告,内容包括整个项目实施情况的全面总结、评价和效益分析,为今后争取新项目提供经验和借鉴。

第十章 附 则

各项目省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和项目技术文件的要求,结合各省项目活动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制定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