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7日修订2002年 1月1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治安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 (以下简称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 须经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公安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营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备案。
禁止无证经营。
第四条 经营旧货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有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经营的,须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二)有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或物品存放场所。
(三)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第五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 歇业、停业、转业、搬迁、合并或变更经营项目及单位负责人时,应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须有公安机关发给的治安防范知识培训合格上岗证。
(二)严格执行收购或寄售物品的登记、审查、验收保管制度,妥善保管收购或寄售物品的登记册,以备查考。
(三)接到公安机关的查物通知,应进行查找。发现可疑人、可疑物品,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公安机关提借在查物品、可疑物品时,应予提借。
(五)对已收购、寄售的可疑物品和遗弃的可疑物品,应单独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遗弃的可疑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不准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铁路、 石油、供电、通讯、军用、市政公用等金属设施材料以及管制刀具。但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单位和指定的收购专点按核准范围经营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 不准收购放射性、剧毒性物品的金属包装容器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收购或寄售的物品。
第九条 寄售汽枪、猎枪,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 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实行治安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经营信托寄卖业的,予以查封,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 项规定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二) 、 (三) 、(四)、
(五)项或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一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1〕3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修改后的《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年活动的管理,引进、开发建设高新技术、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名优品牌等项目,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中国共产党宜昌市第二次代表大会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五次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项目年活动的组织、督办、考核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年活动,是指为引进开发建设高新技术、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名优品牌等项目而实施的专项活动。2000年为项目年活动起步年,“十五”期间为项目年活动期。
第三条 项目年活动中引进和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实际,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得实施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或盲目投资。
项目年活动中引进和开发建设的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章 活动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市项目年活动。
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年活动办公室),负责项目年活动的综合平衡、协调服务、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活动中涉及的项目进行考核、提出奖励意见。
第五条 县市区、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包括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埠湖管理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年活动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项目年活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在上年度的12月1日前报送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
项目年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已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争取报批后建设的项目,以及为引进、开发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负责对报送的项目年活动工作计划进行初审,并将列入考核的项目提交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初与各责任单位签订项目年活动责任状,并将列入考核的项目予以公布,作为年终考核、奖励的依据。
考核项目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删除或增加;确须调整的,应当由有关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每月3日前向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报送项目年活动和考核项目的进展情况。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综合、研究全市项目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向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情况。
第八条 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不定期的召开办公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各责任单位开展项目年活动的情况。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有权检查考核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可根据需要发出考核项目建设督办通知书。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督办通知书执行并说明情况。
第三章 项目考核
第十条 项目年活动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和市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年活动中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下列规定分类考核:
(一)重点考核项目,即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收(不包括附加税,下同)在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及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项目。
(二)一般考核项目,即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工业或其它项目。(三)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即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带动意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实施分类考核项目,其完成投资和实现税收的审核工作分别由市计划、经贸及财政部门负责;高新技术项目的审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的审核工作由市工商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对考核项目分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两个阶段进行考核。
对考核项目是否完成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目标,由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依据批准该项目建设的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考核认定。
第十四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当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考核项目,在年底前报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其确认责任单位是否完成责任状所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对积极实施项目年活动并完成形象进度和投资额考核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年活动的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 重点考核项目按期开工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奖励2000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责任单位及项目业主分别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重点考核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奖励4万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责任单位及项目业主分别奖励12万元。
第十八条 一般考核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按期开工的予以通报表彰;按期竣工并投产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奖励1万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各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但未纳入市项目年活动考核范围的建设项目当年开工、当年竣工投产、当年见效,经市项目年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参照考核内项目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设立争取无偿资金贡献奖。奖励范围包括市直各部门为全市项目年活动争取到位的中央国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省财政自筹、省财政统筹、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央和省贴息资金等各类用于项目建设的无偿资金。对当年实际到达市财政局专户的各类无偿资金总额,按10~1000万元、1001~10000万元、10001万元以上3个档次相应设定5‰、8‰、10‰等3个相应比例进行奖励,由市政府奖励争取无偿资金有功单位。市项目年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设立金融部门增贷奖。奖励范围为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市商业银行及市农村信用联社。对金融机构当年投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贷款比本年初新增资金按总额万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奖励;对金融机构投入到市政府当年考核项目的资金再按总额万分之三的比例进行奖励,由市政府奖励增贷有功银行。市项目年办公室会同市人民银行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支持服务市项目年活动成绩显著的市直有关单位,由市项目年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30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项目年活动责任状考核目标或两年内未实施市级重点考核项目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开工后未按期竣工投产的,奖金予以扣回;对投产后的项目经项目年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检查认定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的,所发奖金由市项目年办公室予以扣回,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在项目建设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