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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13:03  浏览:8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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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市广元人民政府 中共广元市委


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委发[2000]37号 )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广元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元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


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00年11月14日




广元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

为大力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推进我市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重点
1、在省内外各学术技术领域领先的地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
2、“两院”院士,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兼具技术、管理的复合型高中级人才;
4、海外及港澳台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才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本科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才;
5、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项目和大开发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学科等方面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学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引进人才的专业重点是药业、冶金、电子、旅游等;
6、拥有国内、省内领先的发明专利的各类人才;
7、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特殊才能、特殊技艺的人才。
二、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
1、采取调动、录用到用人单位的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定居,长期在我市工作;
2、采取将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种关系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本人选择专业对口或适合的单位工作的方式到我市工作;
3、采取应聘、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合作开发项目、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等多种方式,不办理任何调动手续,不转任何关系,不受年龄限制,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市长期或短期工作。
积极处理好引进人才与引进智力的关系,根据“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但求所在”的原则,鼓励尝试周末教授、项目工程师等多种引智形式。其他有利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试行采用。
三、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1、提供科研资助经费。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展科研项目所需的科研启动资金,由用人单位在本单位或科技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科研经费中安排解决。市、县财政还可视具体情况提供科研资助经费。
2、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住房的基本标准为:硕士及副高职称者三室一厅(不少于100m2),博士、 博士后及正高职称者三室两厅(不少于130m2),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 “两院”院士四室两厅(不少于180m2),由财政无偿提供。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家补助费,标准为:硕士、副高职称者每人2万元;博士、博士后及正高职称者每人4万元,由用人单位提供;“两院”院士每人8万元,由财政提供。 用人单位提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用车。
3、从优解决好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的安置、入学等问题。配偶、未婚子女随调随迁,配偶安置适当工作,符合条件子女优先就业,子女入学就近安排较好的中小学、幼儿园。高层次人才及随调随迁家属,一律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4、用人单位除为高层次人才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要为其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5、优先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问题。对博士人员,在广元工作一年可直接送评高级职称;硕士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可直接评聘中级职称,满五年可送评高级职称。
6、切实解决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实行工作津贴制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标准为:博士生每月工资1500元;硕士生每月工资1000元。工作津贴为:硕士及副高职称者每人每月300元,博士、 博士后及正高职称者每人每月800元,“两院”院士每人每月 3000元。对有特殊专长、特殊才能、特殊才艺的特殊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也可发给相应的工作津贴。
7、建立和完善向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机制。对引进的有技术、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其技术、项目和科技成果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各企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应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科技人员。
8、对急需专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可将关系放在市人才中心,其工资由财政发放,分配到市积极扶持的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企业内工作。
9、每年由单位安排休假一个月或外出疗养一次。
10、被我市聘任的客座教授、科技顾问和进行短期技术指导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视工作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四、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工作
1、我市高层次人才开发、引进、培养、管理等工作由市人才开发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承担。
2、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资格认定。即由单位申报,人才市场初审,由市人才开发办公室认定。
3、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完善人才市场机制,健全人才市场体系。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要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好协调、联系、推荐、落实等具体工作。
五、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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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文号】 劳社部函〔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政治和业务素质,是推动职业培训事业蓬
勃发展,培养经济发展需要的大批技艺精湛的劳动者的重要保证。“九五”
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加快职业培训
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素质有了显著提高,教师队伍结构有了明显改善。
随着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和现代科技在生产中日益广泛地应用,社会对高素质、
高技能劳动者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是职业培训师资队伍仍然存在整体素质
偏低,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技能不高等问题,难以满足培养大批高
素质劳动者的需求。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教学质量,加快职业培训事业发
展,现就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
决定》要求,大力推进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制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使职业培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
高,教研、教改能力普遍增强,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
体化”教师不断增多,逐步形成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
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新型教师队伍。

到2005年,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均要达到
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中,高级技工学校中获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技师职
业资格证书的占教师总数的10%。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中,具有
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学历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80%。就业
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
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占80%。

二、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

  要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对职业培训教师开展
政治理论培训、上岗资格培训和业务提高培训。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
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教师培训计划,并积极创
造条件,鼓励教师参加多种形式的教育与培训。可以采取专题学习、讨论交
流等多种方式,督促教师不断加强政治理论修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可以
组织教学观摩、开展教学成果评比和教学方法经验交流,全面提高教师授课
能力;也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顶岗工作或实习锻炼,提高广
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此外,还应积极鼓励青年
教师主动参与或独立承担教改研究课题,多出研究成果,使之成为职业培训
事业的中坚力量。技工学校教师参加业务提高培训每两年不得少于80学时,
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参加业务提高培训每两年不得少于50
学时。教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和其他职业培训
机构年审的重要检查内容。

  三、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劳动保障部在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中,选择一批师资
队伍素质较高、教学设施比较先进的学校,逐步建立国家级示范性教师培训
基地,承担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任务。国家级教师培训基地可面向全国开展
教师培养培训活动,并按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岗
位培训合格证书。

  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求,建立省级教师培训
基地,承担省内职业培训教师培训任务。为配合西部大开发对职业培训事业
发展的需求,西部地区要设立少数民族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基地,加快少数民
族职业培训教师队伍素质建设。被确定为教师培训基地的学校要增加投入,
加强基础设施和培训场所建设,积极开设教师培训课程,研究开发新的培训
方法。

  四、开辟多元化师资来源渠道

  要继续发挥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的作用,为职业培训机构培养“一体
化”教师,使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成为职业培训后备师资培养的主要阵地。
与此同时,要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通过从社会聘用或与高校、科研机构、
大企业联合办学等形式,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人才尤其是一些高科技领域的
急缺专业人才任教,壮大教师队伍,优化教师结构。各地区要积极建立包括
社会各行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等能工巧匠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人才库,并
定期公布有关信息,以利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五、建立定期考核、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

  要定期对职业培训教师综合素质进行岗位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是
否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二是是否具有现代教育观念,掌握
素质教育理论并能在教学中予以运用;三是是否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和
创新能力;四是是否掌握并能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教学方法。要建
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教师岗位考核结果应作为竞争上岗、实
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一体化”教师在竞争上岗和享受有关待遇上应优先考
虑。要建立优秀教师评选制度,对取得优异成绩和显著成果的教师和教育工
作者给予奖励,营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重视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结合当地职
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劳动保障工作整
体规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合理安排,狠抓落实。各地要建立师资培训
专项经费,并通过购买成果等方式,引导培训方向,确保培训质量。同时,
要通过组织教学改革成果评比、研讨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
优秀教师在当地职业培训教改教研活动中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2010年7月7日,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和实施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北安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情况
自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后,按照省委政法委和黑河市委政法委《关于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北安市委政法委于2007年决定建立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了《北安市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和威慑机制的办法(试行)》。联席工作会议的成员单位包括北安市委政法委、北安市纪委、北安市委宣传部、北安市人大内司委、北安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北安市政府法制办、北安市法院、北安市检察院、北安市公安局、北安市交警大队、北安市司法局、北安市财政局、北安市民政局、北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安市国土资源局、北安市建设局、北安市审计局、北安市房产局、北安市交通局、北安市国税局、北安市地税局、北安市工商局、北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安支行、中国移动通信北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北安分公司、北安市通信分公司共28个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作为联席会成员单位,均指定一内设机构及专人具体负责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并负责本单位内部涉及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的上传下达、贯彻落实和情况通报。
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可以说就是改革前的执行联动机制,其为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执行联动机制有了更加广泛的成员单位和协助执行工作的范围。成员单位里增加了北安市委组织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北安市信用合作联合社。针对《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完善了《北安市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和威慑机制的办法》的内容,扩大了各联动成员单位的协助执行工作的范围。
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取得的主要成就
自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对其进行改革,建立和完善了执行联动机制以来,北安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各联动成员单位的协助下,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第一,银行金融机构的协助。自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以来,作为联动成员单位的中国人民银行北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北安市信用合作联合社均对北安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协助。至2011年3月,各银行金融机构协助北安法院执行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2000余人次,冻结被执行人帐户存款800余人次,扣划被执行人帐户存款700余人次,扣划金额500余万元。各银行金融机构在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帐户存款过程中,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应材料,未拒不协助的行为,并且为法院执行人员单独开辟了业务窗口,专人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在2007年我院受理的高某申请工商银行北安支行恢复公职一案中,因工商银行系基层银行,单位的人、权、物都归上级行管理,故执行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在北安法院刘天成院长与工商银行北安支行行长多次沟通后,工商银行北安支行与申请执行人高某达成和解协议,银行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补偿款,案件执行完毕。工商银行北安支行不仅是作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更是作为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完成了协助义务,为其他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作出了表率。工商银行北安支行在2008年的全市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获得了先进集体的表彰称号。
第二,新闻宣传部门的协助。自建立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以来,北安法院在新闻单位(包括电视台、电台、报社)宣传执行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5次,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进行曝光公示2次11人。2010年北安法院受理的执行土地年租金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因案件多、涉及面广,在新闻单位的协助下,对拒不履行的5个被执行人予以曝光,执行效果显著,不仅这5起案件在受案后的10天内执结,另有多起案件也一并执结,达到了公示执行的效果。
第三,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助。自2007年以来,北安市公安局共受理北安法院移送涉嫌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案件7件,并均予以立案审查,其中有2件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嫌拒执罪案件2件,我院对2人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一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机关的此种联动措施具有畏惧心理,多数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后,被执行人均想方设法对筹集资金给付申请执行人,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北安市公安局在协助北安法院完成执行工作方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及下落3000余人次,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1人次,协助人民法院拘留人员45人,协助办理车辆查封手续76件,协助扣押车辆8辆,由于北安市公安局的大力协助,北安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查找及相关财产的调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奠定了下一步继续执行采取强制措施的良好基础。
第四,房产管理部门的协助。北安市房产管理局在协助北安法院完成执行工作方面,协助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变更登记及抵押情况350次,协助办理房屋查封手续100余次,协助办理房屋预查封手续10次,协助办理轮候查封手续5次,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8次,协助停止办理过户手续30余次,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的5次。
第五、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北安法院执行工作过程中,北安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协助办理查询被执行人税务登记案件40件,涉及52人次;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查询被执行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案件54件,涉及企业单位70余家。
第六,人民法院的基础工作。北安市法院自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始运行后,共录入案件信息1917件,基本完成了执行案件的录入工作,为执行联动机制提供了基础的数据信息。北安法院能够积极采取相关联动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银行金融机构、新闻宣传部门、房产部门、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相关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或司法建议函。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已经建立和完善了执行联动机制,但是在机制贯彻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问题:
1、人民法院与银行金融机构的链条不稳定。法院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最经常使用的调查方法就是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帐户存款。而由于涉及银行的范围广泛,而中国人民银行只能查询涉及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帐户存款,故执行人员在查询过程中必须跑遍所有的金融机构,北安市共涉及金融机构6家,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每家金融机构的查询范围都是不一样的,而且操作程序也是各有特色,例如工商银行北安支行的查询范围涉及到整个黑河地区、建设银行北安支行、农业银行北安支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北安支行的查询范围涉及到全国、信用社的查询范围涉及到北安市、而中国银行北安支行的查询范围只涉及到所查询的储蓄所,如果要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是否有开户,则必须跑遍地处北安市的四个中国银行北安支行的储蓄所。在查询过程中,大多数的金融机构都是开辟了专门的窗口予以办理查询业务,仅有个别银行是需要排队办理查询业务。而由于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联动链条不稳定的因素,在办理冻结、扣划手续时,每个银行的办理程序也都各不相同,繁琐一些的除了要求银行主管行长的签字外,还要复印法院执行人员的身份证件,超出了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范围。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而在要求协助过程中,个别协助单位会提出其内部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定,这样造成因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规定之间的冲突。
四、提出的建议
对于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从我院的实际实施情况看,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尽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使执行联动机制发挥更大的效果,应尽快由最高法院与各联动单位制定相应的协作规定,针对各联动单位不同的职责范围,制定出不同的协助执行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以便于法院执行人员和各联动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践操作中有共同遵守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共享。虽然现在对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要求必须出示身份证件,在便于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予以记录,更有利于执行过程中查找当事人的财产,但是对于个别当事人不出庭或下落不明的案件,仍是无法地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完善,这样还是对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应完善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共享,为执行工作的及时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共享。在法院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往往并不在乎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其更加重视的是企业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信用是否有瑕疵,因此,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的共享,使被执行人履行行为与其在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相挂钩,这样更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第四,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其他联动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机制。成立法院信息员与联动成员单位信息员,建立一个专门沟通的渠道,从而避免法院执行部门一家孤军奋斗的局面,通过信息员之间的点对点接洽,更有效地完成信息共享。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