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城市行集中在人民银行开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33:47  浏览:9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城市行集中在人民银行开户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城市行集中在人民银行开户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金集中统一调度,改善备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经营效益,现就各分(支)行在人民银行集中开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银行各城市行,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中城市分行及其所属城区和近郊区支行、在城区的专业支行以及其他各类分支机构,应在人民银行集中开立、共用一个资金帐户,实行备付金存款集中存放,统筹使用。
二、各行实行集中开户后,管辖分(支)行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各机构的资金分户核算和统一调度工作,密切与人行分(支)行的关系,既要避免资金管理“吃大锅饭”,又要确保对外正常支付。
三、各行在1995年5月中旬前,就集中开户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6月30日前完成集中开户任务,清理、撤销多余户头。各行资金计划、财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平稳过渡,不影响正常业务活动。
四、对目前集中开户确有困难的远郊支行和县支行等,也要加强其开户和备付金比例管理,拟订调整方案,自行组织实施。
五、各行贯彻本通知精神,实行集中开户的情况,请以书面形式于1995年7月15日前报告总行。



1995年4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5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8号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于2005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河流、水库、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等常年积水和季节性积水的地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

  其他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有湿地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国际合作,做好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湿地保护规定,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对因保护湿地而受到损失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湿地分为一般湿地和重要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湿地资源进行普查,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一般湿地和省重要湿地标准,提出一般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洞庭湖等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省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一般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

  第十条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湿地。因重点建设等原因需要开垦或者占用湿地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改造。

  鼓励和支持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改造的活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时,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可控水位的重要沼泽类型湿地确定合理的水位。当水位出现异常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恢复合理水位的相应措施。

  除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和抢险、救灾外,在重要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农(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

  禁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向湿地排放废水和倾倒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渔网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四条禁止在湿地狩猎、捕捞、采集国家和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公告湿地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和湿地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

  禁止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候鸟主要栖息地和越冬、越夏期的起止日期,由候鸟主要栖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林业或者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六条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严格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超出湿地资源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对下列重要湿地,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并设立管理机构: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的;(二)生物多样性丰富、生物高度聚集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四)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人口定居,原有居民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迁出并妥善安置。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不利于湿地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设参观、旅游项目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设不利于湿地保护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二十一条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湿地资源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因防治血吸虫病等向重要湿地施药,负责施药的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划定为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湿地资源监测指标及技术规范,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和研究,发现湿地资源受到破坏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林业、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初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湿地保护情况。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3年8月25日)
深办〔2003〕36号


   《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不断推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目标化,更好地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关系,加快国际化城市建设步伐,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与考核范围
  
按照条块和信访工作量情况,将区和市直部门、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分为A、B、C三类,分别对信访工作各项分解目标进行考核评分,以合计总分作为综合指标,评价被考核单位的信访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是:

   A类(6个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
  
B类(信访工作量较大的18个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市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城管办、社保局、住宅局,市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控股公司、商贸控股公司。
  
C类(信访工作量一般的23个单位):市经济贸易局、卫生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建设局、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外经贸局、文化局、计生办、地税局、质监局、药监局、旅游局、国资办、口岸办、侨办、台办、保税区管理局,市总工会、妇联、残联。
   信访工作量小的单位不列入考核范围。
   市信访办可以根据机构变化情况和信访工作量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上述范围和分类。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信访领导工作(20分)
   1.落实领导责任(4分,考核A、B、C类)
  
在本地区、本部门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其他成员按分工范围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领导班子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汇报,分析形势,决定重大信访事项,部署信访工作。
   2.做好领导接待群众工作(6分,考核A、B、C类)
  
领导班子成员能认真做好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取得实效。领导接访日时间、接访地点、接访方式等有关事项能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电子网站向社会公告,日常能在办公、接访场所进行公布。领导接访日制度不断改进完善。
   发生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时,领导能及时出面接待群众,协调处理,做好工作,化解矛盾。
  
领导接访工作能把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结合起来,做到接待群众讲情、讲理、讲法,处理问题依法、依理、依情,努力使办理结果合法、合理、合情。
   3.做好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事项和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工作(4分,考核A、B、C类)
  
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中能经常阅批信访事项,善于从中了解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对重要信访事项的批示,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原则、意见和办法。
   对交办的信访大要案,能按规定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情况。
   4.重视信访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6分)
   健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好指导、检查信访工作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作用。(2分,考核A类)
  
信访工作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到与职责、任务相适应。把信访部门作为锻炼和培养干部的场所。保障信访部门的业务经费和在办公、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需求。(2分,考核A、B类)
  
关心信访干部的成长,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交流和轮岗工作,帮助信访干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2分,考核A、B、C类)

   (二)信访基层、基础工作(20分)
   1.抓好基层信访工作(4分,考核A、B、C类)
  
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基层信访工作。加强指导、检查,帮助基层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基层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形成完善、灵敏、高效的信访工作体系和网络。
   2.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4分,考核A、B、C类)
  
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不断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信访工作部门或信访工作岗位职责明确,信访工作制度健全完备,运作规范有序。
   3.畅通信访渠道(4分,考核A、B、C类)
  
认真做好办信、接访、接听专线电话和投诉咨询电话、办理网上投诉、征集人民建议等工作。信访渠道畅通,群众信访便利。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能得到保障,群众正当的要求能得到满足,民情、民意、民智能够顺畅上达领导机关。
   4.加强信访工作场所建设(4分)
   有独立并挂牌的群众候访室、群众来访接待室、领导接访室和信访工作人员办公室。(2分,考核A类)
  
接待场所环境整洁,有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能结合自身信访工作实际和群众需要公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以及承办事项、承诺事项和注意事项等。(2分,考核A、B、C类)
   5.加快信访信息化建设(4分,考核A、B类)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安装使用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办公。建立规范的系统运作机制和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制度。
   (三)信访信息、信访调研和信访宣传工作(15分)
   1.及时报送信访信息(5分)
  
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信访信息,及时、准确、真实、简练地反映社会动态和社情民意,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举措出台前后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重大信访信息,能按规定迅速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信访部门报送。(2分,考核A、B、C类)
  
按时报送信访统计报表、信访工作信息和上级要求的有关信息。报送信访工作信息每年各区不少于4条(篇),其他单位不少于2条(篇)。(2分,考核A、B类)
   有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有反映信访信息的刊物。(1分,考核A类)
   2.积极开展信访调研(5分,考核A、B类)
  
能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调查研究,为领导机关和上级部门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服务。
   3.努力做好信访宣传(5分,考核A、B、C类)
  
善于结合群众信访的需要,运用群众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解答群众常见的信访问题,开展法律咨询,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活动。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各级信访部门及信访工作者做好信访工作的经验、办法和事迹。
   撰写的有关信访工作经验和信访工作理论文章等文稿被《人民信访》、《南粤信访》、市信访办刊物和新闻媒体多次采用。
   (四)集体上访和疑难个访处理工作(20分,考核A、B、C类)
   1.杜绝重大恶性事件
  
因信访问题处理工作不力、失误、失职等原因,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恶性事件,或导致反复多次越级上访的重要信访案件,经上级部门处理解决并对事件原因作出结论的,扣除责任单位本项全部得分,且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2.妥善处理集体上访
  
(1)因责任单位工作不力、失误、失职等原因,发生到国家、省、市党政领导机关集体上访的,按责任归属(涉及多个单位的等同对待),每起依次扣3分、2分、1分。
  
(2)发生到国家、省、市党政领导机关集体上访,如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并做好工作的,按责任归属(涉及多个单位的等同对待),每起依次扣3分、2分、1分。
   3.努力化解疑难个访
  
发生到市以上党政领导机关的疑难个访,如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并做好工作的,按责任归属(涉及多个单位的等同对待),每起扣0.5分。
   (五)信访立案件办理工作(15分,考核A、B、C类)
  
1.承办市信访立案件能按照交办函要求的时限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逾期未结的,能书面说明未结原因、目前办理进度、下一步工作打算和预计办结时间。未能按要求办理的,每件扣1分,每催办一次,加扣0.5分。

  
2.办结市信访立案件能做到: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事实清楚,结论定性准确,处理方法得当,解决问题落实,手续规范完备,档案资料齐全。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件扣1分。未能按要求答复信访人的,每件扣0.5分。
   (六)信访工作改革与创新(10分,考核A、B、C类)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进信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创新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取得一定成效;研究信访工作理论,探索做好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途径,取得一定成果;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合作,推进信访问题的解决;在信访工作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考评方法与考评步骤
   (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由市信访办牵头成立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小组(以下称市考评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的第四、五项由市信访办每年评定一次,两年总评时该两项得分取两年的平均值。每项评分实行倒扣计分法,扣分量累计达到该项满分值时(第四项为20分,第五项为15分),不再扣分。集体上访、疑难个访和信访立案件未涉及的责任单位得满分。
  
(三)考核内容的第一、二、三、六项每两年评定一次,实行累加记分法。先由各单位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考评小组,再由市考评小组逐项进行考核,评定得分。
  
(四)一至六项得分相加为被考核单位的最后得分。A类考核单位满分为100分,B类考核单位满分为95分,C类考核单位满分为80分,B、C类得分公布时按百分制折算。各单位得分分类排队。考核结果由市信访办进行通报。考核成绩突出的评选为全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各区和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信访工作考核规定。
  
本办法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办发〔1993〕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