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44:33  浏览:9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和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科学技术是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十一五”以来,国土资源科技工作得到较快发展,“科技兴地”战略、“人才兴地”战略的实施取得进展,成功发射了系列资源卫星,国土资源保障和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实施了大陆科学钻探、汶川科学钻探、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等工程,南极、北极与青藏高原研究得到加强;海域陆域相继钻获天然气水合物样品,海洋探测不断取得突破;航空地球物理勘查系统研制成功并投入找矿一线,研发了一批适合中国地质找矿特点的勘查技术和装备。在国土资源系统科研人员的努力下,取得了青藏高原地质理论创新与找矿重大突破、国家土地资源遥感监测关键技术及重大工程应用、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数字化土地资源评价关键技术与工程应用、重大滑坡减灾防灾关键支撑技术等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土地资源监管、地质找矿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得到提高,培养了一批科技人才,在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事业中发挥了支撑引领作用。

  (二)进一步增强做好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责任感。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工作以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为首要任务,强化国土资源保护,严守耕地红线,加强国土综合整治,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成和做好这些任务,需要科技创新大力支撑。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做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这对加快建设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协同创新机制不完善、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滞后、高端人才后继乏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不够。因此,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抓住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

  (三)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统筹落实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发展规划,着力解决制约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快构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引领作用,有序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

  (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学发展规律、支撑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土地资源管理科技不断进步,土地科学学科逐步形成;矿产勘查开采监管、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及地质找矿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地球科学理论、地球深部探测领域科学研究实现原创性重大突破,矿产资源勘查、非常规能源勘查、对地观测等技术研发实现跨越式发展;国土资源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国土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人才不断涌现,全民国土资源科学素质较大提高。

  二、加强国土资源领域重大问题科技攻关

  (五)加强土地资源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加强土地资源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开展土地调查、监测、评价、遥感以及地籍调查和土地规划技术集成。开发先进实用的技术,在国家重大工程和典型区域实现应用示范和推广;开展土地整治、复垦、土地生态开发、节约集约利用、耕地监测、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地价监测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技术、装备、方法成果的示范应用。

  加强土地资源科技问题的攻关。开展土地调查与监测技术研发,建立土地利用宏观监测技术体系,构建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平台。开展国土规划、土地规划与调控科学研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高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能力。深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技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的理论方法、耕地监测评价与保护技术研究,提高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水平。加强土地自然属性与利用特性研究,开展水土资源评价等土地基础性问题研究,构建土地学科体系。

  (六)加强地质找矿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开展地质找矿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加快我国先进适用的勘查技术仪器研发的国产化,加强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的推广和应用;集成地质、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实验等多种技术,形成空中、地面和深部综合勘查高新技术相互配合的立体找矿模式,大幅度提高勘查效率,降低勘探成本,缩短勘探周期,为地质找矿突破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加强地质找矿科技问题的攻关。实施整装勘查区科技示范工程,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开展先进、适用、实用技术方法研发与示范。强化重点矿种和重点找矿区带地质问题攻关,深化成矿作用与成矿规律的研究,加强深部找矿勘查开发技术体系研发。强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建立符合中国矿产资源禀赋特点和我国国情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体系,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

  实施国土资源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开展页岩气等新能源勘查开发关键技术攻关,形成页岩油气自主勘查开发技术体系。深入推进青藏高原地学创新研究,建立国际化的青藏高原合作研究平台。加快推进地球深部探测专项的立项和实施,加强地球演化、成矿理论等信息的获取与研究。加强深海、远洋和极地资源评价和科学研究,开展海底综合调查技术攻关,提升我国海洋地质科技水平。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大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地质环境开发利用、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技术方法、仪器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等环节的关键技术攻关,开展地质灾害形成机制、演化规律、成灾机理的模拟和实验研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基础理论及调查、监测、预测预报技术研究。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污染防治、循环过程及可持续利用的理论、技术与装备研发。加强岩溶地质研究,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地质响应研究、二氧化碳地质储存技术攻关,加强浅层地温能、地热及干热岩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

  (八)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土资源监管中的应用和研究。加强国土资源调查数据管理、信息共享、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应用和研究,进一步完善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支撑国土资源管理。运用科技信息技术,促进管理职能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管理效能提升,促进廉政建设,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公开透明、全程监管和高效配置。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国土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共享服务体系,开展科技成果档案数字化工作,拓展科技成果网上查询服务,充分发挥已有科技成果的价值,提高国土资源科研工作起点,避免重复研究。

  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领域科研条件平台建设

  (九)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领域重点学科建设和工程技术研发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改善科研条件,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与服务;调整学科结构,强化学术交流与开放研究,探索科学前沿,加强理论和技术储备,扶优建强一批有行业影响力的重点实验室。二是以现代土地调查监测、土地整治、土地节约集约评价、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国土资源信息化等关键工程技术、装备研发、成果推广为目标,探索成果转化应用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建设。各单位要充分尊重国土资源科学研究的野外特性和实证基本规律,加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的建设,大力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教学实习和综合研究,建立支撑学科发展的科学观测基地网络,培养一批野外实践能力强、勇于创新的国土资源科技人才。

  (十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监督检测体系的建设,一是要为土地资源从数量管理走向数量、质量、生态综合管理服务,探索建立土地资源监督评价检测中心;二是要为支持地质找矿、资源综合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进一步建设好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通过加强监督检测中心建设和实验测试分析技术创新,提升行政监管能力,支撑和服务国土资源规划、调查、评价、整理、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十二)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标准规范制定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围绕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预算定额、质量监管、社会公共服务等工作,抓紧开展土地资源调查与监管、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开采、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地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信息化等领域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通过实施一批新方法、新技术、新仪器、新装备的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和规范开展国土资源调查监管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科技进步。

  (十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科学普及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工作和科普宣传,一是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的作用,借助世界地球日、土地日等平台,创新形式,扩大影响,开展系列科普活动;二是以图书、电视节目、电影、动漫游戏等多种形式,创作一批地球科学、土地矿产资源国情、地质灾害、地学与气候变化等方面的科普作品。通过科普基地建设、科普活动和科普作品,提高大众对国土资源科学认知程度,增强民众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

  四、强化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十四)强化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培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落实配套支撑条件,一是要大力推进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中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加快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二是在地球科学前沿、资源节约利用、土地科学与信息化、地质找矿、地质灾害防治、空间海洋资源探测技术等重点科研领域,自主培养和引进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造就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优秀科研团队。

  (十五)强化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的制度建设。各单位要创新科技人才培养机制,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鼓励人才创新的各类人才薪酬制度、收入分配激励制度,在单位内部分配上向关键科研岗位和优秀顶尖人才倾斜。二是建立和完善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奖励制度,形成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为补充的人才奖励体系,落实有关福利政策,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三是依托科研项目培养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在国家科技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中建立首席科学家(专家)负责制,重点扶持45岁以下的优秀科技人才。四是依托国际合作平台培养人才,各单位要定期选派一批青年科技人才到国外进修和培训,并有计划地引进一批优秀人才。

  五、构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协同机制

  (十六)强化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各单位在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院士、专家群体的作用。各科研院所要瞄准国土资源科学前沿问题和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建立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适应地学科研活动特点的现代院所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要积极推进科研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探索实行由主要利益相关方代表构成的理事会制度。推进实施绩效工资,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用人机制。要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努力实现在地学基础研究、地质调查、地球深部探测等领域取得一批原创性成果,创新能力和研究成果进入世界同类科研机构前列。

  (十七)强化技术创新中企业的主体作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和土地调查、规划、整治单位或企业在行业技术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主体作用,支持其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单位建设国土资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要大力促进一批找矿勘查、非常规能源勘查、技术装备研发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地质找矿主战场。

  (十八)强化科技创新中的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建设需求牵引、市场与应用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以“部部共建”、“部省共建”为重点,充分发挥高校的教育、人才资源优势,通过合建人才培养基地、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共同实施重大项目等方式,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国土资源行业科研院所、公益类研究机构和相关高校加强与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土地调查、规划、整治单位或企业的合作,通过项目合作、共建研发基地和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促进核心关键技术快速研发和及时转化,促进地质找矿突破,支撑国土资源管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

  六、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管理体制和统筹机制

  (十九)完善科技创新工作决策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领导,一是要成立或适时调整科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国土资源管理中重大科技问题,决策重大科技事项,监督科技保障措施的落实;二是要成立科技专家咨询机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十)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管理体系。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健全完善科技工作管理体系,做到省级有处室,市县有岗位,科技工作有人思考、有人规划、有人组织实施。强化科技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要逐步建立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制度,积极探索科技规划与计划执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质量和推广应用等科技工作的绩效评价制度。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体系的整体效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协调联动,整合推进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科研平台建设、标准化建设、科学普及和奖励等科技工作,共同促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

  (二十一)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会商机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加强与本地区科技工作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和组织开展重大科技项目,高端科技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和野外科研基地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国土资源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破解。

  (二十二)完善以科技规划为主线的统筹机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制定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序开展科技工作。要强化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作用,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在实施科技创新任务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中的作用,落实计划和规划,集中解决国土资源重大科技问题。

  七、努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二十三)大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大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一是着力构建创新思辨、宽松包容、开放交流的科研环境;二是大力弘扬李四光等老一辈科学家的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引导青年科技人员树立敢于突破、勇于创新的自信心,树立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团队精神;三是提倡淡薄名利、严谨治学的学术品质,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共同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构建良好学术风气。

  (二十四)加强科技创新评价和激励机制建设。各单位要不断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技创新评价体系,鼓励科技工作者求真务实、潜心研究。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科研经费中间接经费的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绩效水平,激励科技创新。二是每年对取得优秀科技创新成就的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性研究,献身国土资源科技事业。三是要加强对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的优秀部门、单位,对贡献突出、甘于奉献的科技管理工作者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四是加大科技成果的宣传力度,加强科技人才先进事迹的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二十五)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国际合作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加大引进国际科技资源的力度,围绕国土资源长远发展战略需求,参与国际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一是要鼓励我国科学家在国际组织中任职,在重点领域直接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竞争。二是要加强对关键技术的引进吸收,推动土地资源调查、国土整治、地质找矿、勘查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领域国际先进适用技术的合作和转化应用。三是要鼓励科学家积极发起和组织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青藏高原、北极、南极和岩溶研究,地球深部探测以及世界三大巨型成矿带研究为重点,搭建国际地学科技合作平台。

  (二十六)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投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经费投入。一是要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在专项经费和工作中优先安排技术研发、理论创新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要保证对标准化体系建设、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条件平台建设、科技奖励等工作的投入。二是要争取社会资金,积极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企业和社会增加对国土资源领域的科技投入,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行业的合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抓住机遇,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立足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于2013年12月份报部。



2013年6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7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

规定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对于两地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其他检察机关不得再以同一案由立案,已经立案的应予撤销,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给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同案多罪,几地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并均已立案的,应由对该案主罪或主要犯罪事实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对所涉及的同一案犯,一方检察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检察机关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
三、对于确需检察机关自行到外地拘捕人犯的,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办理。执行拘捕的人员应当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以及工作证、介绍信和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等,须与人犯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联系,人犯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外地检察机关执行拘捕任务。
在遇特殊紧急情况下,执行拘捕的人民检察院不能出具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的,应当及时向人犯所在地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并在拘捕任务完成以后,尽快将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出具给人犯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四、检察机关需要函调证据的,应注明具体内容、取证对象和确切地址。函调内容应是较简单的直观可查的事项,较复杂的证据,不宜函调。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派员按照调查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函寄(或电传)请调单位。
五、人民检察院需要到外地执行搜查任务的,执行人员应当携带“搜查证”、工作证,以及有介绍案情、搜查的目的、要求等内容的公函,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执行搜查任务。
六、人民检察院之间移交案件时,应将赃款赃物随案移交,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赃款赃物。当地人民检察院协助外地人民检察院执行搜查任务的,对于在搜查中发现的赃款赃物,应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人民检察院到外地追缴赃款赃物,应当请当地人民检察院协助,并出示有关的案件材料和必需的法律手续,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外地人民检察院做好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
七、检察机关之间因上述问题发生纠纷时,应报请各自的上级检察机关直至共同的上级机关解决,上级检察机关必须在半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于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下级机关必须执行。
八、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克服地方保护观念,对外地检察机关拘捕人犯、调取证据、追缴赃款赃物等执法活动,不得违法阻挠、刁难。对于违法行事造成后果的应严肃处理。同时,要禁止以办理刑事案件为由,干予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并对这类案件所涉及的财物进行扣押或冻结,更不得随意将当事人作为人质扣押。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政办发〔2007〕19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四日





























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



一、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效治理乱张贴、乱涂写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乱张贴、乱涂写,是指在(市、区)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邮箱、果皮箱、电话亭和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刻画、涂写、喷涂各种信息等行为。

三、本规定适用于渭南市市区。

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治理乱张贴、乱涂写行为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市区乱张贴、乱涂写等违法行为,并行使处罚权。

各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有治理辖区内乱张贴、乱涂写的责任和义务。

工商、公安部门应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门前“四包”责任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行为有权制止。对其门前“四包”责任区内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及宣传品应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五、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设置专用公众信息栏,以满足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需要。广告栏的设置应统一、规范、美观。

六、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查处。

对乱张贴、乱涂写损坏有关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七、鼓励和支持对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并现场抓获乱张贴、乱涂写等行为的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奖励50元至200元人民币。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不能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有偿清理,费用由门前“四包”责任人或乱张贴、乱涂写单位或雇主支付。

九、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中留有通讯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拍照取证并送电信服务单位,电信服务单位应依法终止为其非法活动提供电信服务。

十、乱张贴、乱涂写的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十一、侮辱、殴打、拒绝、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辆车容整洁。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管理。

三、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主管部门。

四、在本市城市道路上行使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貌整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清洗保洁。

(一)车身有明显泥土覆盖或者其他赃物的;

(二)车辆底盘积土较厚或轮胎带泥土的;

(三)车灯、车窗、车牌被泥土遮盖模糊不清的。

五、在城市主要出入口设立机动车辆大型清洗场(点),其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六、申请建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造型;

(二)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三)市城管执法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城市车辆清洗场所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进出口及作业场地必须硬化;

(二)每个清洗车位应设有1.5立方米沉淀池,洗涤水经二级分隔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八、城市车辆清洗场所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运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运营。

九、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应在室(院)内开展作业。

东风大街两侧不得设立洗车场所。

渭清路以东、民生路以西、华山大街以北、乐天大街以南范围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作业面积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其余场所作业面积应达到80平方米以上。

十、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必须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禁止一次性使用清洁水冲洗车辆,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十一、经机动车辆清洗场(点)清洗后的车辆应达到车身表面无灰尘、无污迹,车箱、车轮、车底盘等可刷洗部位无明显泥沙,玻璃明亮。

十二、禁止占道清洗机动车辆,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城市管理,完善“门前四包”责任制,把我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区主次干道、支路、街巷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人)。

三、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四、 “门前四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道沿石以上人行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的清扫保洁,消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雪、淤泥。严禁随地吐痰、便溺。

(二)包亮化。负责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如期完成灯饰安装工程,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包硬化、绿化。负责对道沿石以上的人行道按规划要求进行硬化、绿化。

(四)包秩序。负责维护门前秩序。保证门前无乱堆杂物、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挖乱占、乱泼污水、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出店经营、摆摊设点等。

五、“门前四包”责任制区域划定:

(一)主次干道、街巷两侧有临街建筑的责任人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跟至人行道道沿石内为责任区域。

(二)主次干道、街巷两侧有围墙的,以本院墙长为界,外墙跟至人行道道沿石内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空旷地带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三)产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没有约定的,由使用人履行“门前四包”义务。

(四)建筑工地的“门前四包”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区域,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

六、责任人必经同主管部门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统一挂牌上墙明示,自觉履行“门前四包”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公民有权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人和管理部门可以进行举报。

八、“门前四包”责任人不签订责任书或不履行“门前四包”义务,由城管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市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签订责任书或不履行“门前四包”义务,由市政府对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

十、侮辱、殴打“门前四包”城管执法人员或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门前四包”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法制机构办理。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辆停放和非机动车辆停放保管,保障人行道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行政规划区域内人行道停放各种车辆的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供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含广场)。

四、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人行道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五、城市道路人行道停车场点、非机动车辆保管站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景观和道路交通相协调。

六、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需要在人行道停放的机动车辆,必须在设有“P”牌的停车场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八、非机动车辆应在划定的保管站或划有黄线允许停放的范围内停放。

七、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的设置,由市城管执法局审核批准后,采取道路占用有偿使用的方式委托给申请人管理。

人行道停车场点不需收费的设置申请人,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后,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八、申请人在得到批准后,持市城管执法局设置许可证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停车场点收费票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发放,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设置当事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不收费或只收费不撕票。

停车场点、保管站应主动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管理和物价、纠风部门的监督。

十、收取的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占道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十一、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设置权转让、变更须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已经批准的人行道停车场点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划定停车位置或非机动车辆存放位置。

十三、停车场点、保管站承包人为该停车场点交通协管人员,对该停车场点的管理和安全负责。

十四、在人行道停车场停放的各种车辆,应自觉接受停车场点、保管站交通协管人员的管理,按要求停车入位。

十五、因城市建设需要取消或变更的停车场点、保管站,应无偿取消或变更。

十六、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点、保管站。机动、非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停放,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拒绝、阻挠市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法制机构办理。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