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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51:29  浏览:9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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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提高经营外汇业务的质量,保障外汇资产的安全,总行决定从现在起,对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进行一次业务能力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审查。各行要对自身和辖内行进行自查,对条件不具备的行,总行将视情况取消其办理部分外汇业务或全部外汇业务的资格。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几年来,在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行同志的共同努力,我行外汇业务有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未经总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办理外汇业务;
二、自行与境外银行做外汇资金拆放业务;
三、未经总行批准直接与境外银行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四、未经总行授权自行对境外机构开出保函或承诺书;
五、在国际结算特别是信用证业务中,不严格按国际惯例办事,不严格履行开证行的责任;
六、未经总行授权自行与境外机构洽谈成立合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实业公司事宜;
七、有些行在组团出访问题上未能严格执行总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八、信息不灵,重要信息不能及时上报,执行制度不严。
外汇业务是一种政策性强、风险性大的业务,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我行资金和信誉极大损失。因此外汇业务授权有限,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现针对我行外汇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吸取“9341”案件的教训,特做如下规定:
一、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准权在总行。未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均不得自行开办外汇业务;经批准办理外汇业务的分行,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未经总行授权对外签字的分行与境外银行办理业务时须通过具有签字权的管辖行办理;
二、中长期对外借款、包括中长期商业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等统一由总行对外谈判,签约;
三、与境内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签订新业务协议均由总行谈判、签约;
四、外汇担保业务需按总行工银发〔1991〕6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集中管理、分类授权。除总行特许的分行外,其余各分行不准对外办理外汇担保业务。备用信用证视同担保业务按上述规定管理;
五、分行在境外开立外币帐户需经总行批准并由总行出面洽谈、签约;
六、现汇贷款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审批权在总行;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分行审批;外汇现汇流动资金贷款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审批权在总行;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分行审批;
七、外汇资金的境外拆放业务主要集中在总行办理,对少数存款量大,经营能力强的分行可经总行授权在规定的额度内办理拆放业务;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分行不能自行与境外银行叙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九、中止分行的短期商业借款权。如分行短期资金不足可从总行拆入。原总行下达有关分行的短期商业借款指标,于10月底全部收回总行集中使用;
十、外汇资金的境内拆放应主要应用于弥补短期外汇资金头寸不足,不得用于项目投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十一、对各类委托我行保兑的业务视同担保业务进行管理;
十二、我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授权权限载明在我行的有权人签字样本中,海外代理行据以核查业务的有效性。各行必须加强对签字权的管理,不允许越权签字。总行和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较签字样本的规定的授权权限更为严格的内部核签制度。有权签字人员要保持稳定,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告总行。
十三、各分行不是独立法人,未经总行授权一律不得与国外机构就境内外组建合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实业公司事宜进行接触或洽谈;
十四、根据人民银行对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的管理原则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各行要保证外汇支付;要保证外汇资本金的完整无缺、保证及时足额地交付各种准备金、留足备用金和足够的外汇营运头寸,外汇贷款不得突破下达的贷款规模和资产负债等有关比例;要积极吸收外汇存款;积极清理和催收逾期外汇贷款;原则上坚持信用证保证金足额收取的制度。各行如出现支付不足以及违章违纪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以上各条各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要追究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做出纪律处分。对经检查犯有严重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要取消其办理外汇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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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建科函[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引导国内低碳生态城市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现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仇保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副组长:唐 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

成 员:陈宜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司长

孙安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

陆克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

张学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

张 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

田国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

陈蓁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

赵 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副司长

王树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

李晓江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李 迅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长

韩爱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副司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主要工作是:组织研究、审议全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规划及重要政策,审议、决定相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生态城市研究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李 迅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长(兼)

副主任:叶 青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生态城市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成 员:何任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国际科技合作处处长

张福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处处长

王果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规范处处长

冯忠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综合处处长

王晓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城市规划处副处长

仝贵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国际科技合作处副处长

张 菁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室主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是:在有关业务司的指导下,组织研究提出低碳生态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研究提出低碳生态城市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示范和技术推广;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帮助就读百色市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学新生(以下简称贫困大学新生)顺利入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补助经费及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经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组成。

第三条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在市教育局设立专户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账号,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

第四条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本年度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品学兼优,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市直高中毕业贫困学生。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优先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如: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经济困难独生子女家庭的学生)。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对照资助的基本条件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向学校领取并填写《百色市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入学金申请表》,经学生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后交回学校。

(2)市直高中学校成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程序进行评审,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资助名单。

(3)市直高中学校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包括受助学生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归档保存。

(4)市直高中学校把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当年已获得其他入学补助项目的大学新生,不能再申请本项新生入学资金补助。

第八条 市直贫困大学新生的资助标准: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补助上学路费:长江以北的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长江以南的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除了按标准享受路费补助外,同时还可享受市本级财政补助2000元/生。

第九条 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市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协调小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做好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市直各高中学校要在已建立的市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如入学补助资金无法按时到位时,受助学生在赴录取院校前,先办理个人银行卡,并将姓名、卡号、开户行等信息提交原毕业高中学校备案。待入学补助资金到位后,再及时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内。

(2)市财政局、教育局将市本级财政年度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专项经费下达市直各高中学校。

(3)加强入学补助资金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该项资金。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经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4)市直高中学校建立受资助学生的跟踪管理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

第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