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共同从事某一类工作的一群人称为一个职业,要满足四个衡量标准:一是从事这项工作的能力通过长期的专门训练才能获得;二是这些人所从事的工作或者提供的服务非其他人所能提供,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唯一性;三是职业判断的心证过程完全自主,不受干预,不被取代;四是这些人的职业能力、职业业绩、工作评价、管理惩戒等,依赖于群体内的同行自律性管理。符合这四个条件的领域便可以成为一个职业,而一个职业实际上就是一个小小的“独立王国”。在这个小独立王国里,职业人士们使用着外界不使用甚至外界听不太懂的语言,遵行着比外界更高、更严的行为标准规则。自然而然地,一道风雨不透、坚实的职业围墙逐步建造起来。
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在内,就是这样一个职业层次上的独立王国。法律职业的历史发展验证了它所具备的那四个条件,国内外的法律职业实践也证明了法律职业在法治进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与不具有公职身份的律师相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检察官、法官除了具备法律职业的一般特点外,又增添了“公共权力职业”的特别要求。因此,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一般纪律规范、职业道德对检察官法官也有约束作用。
墙内墙外的素质差别
在法律职业王国围墙内,法律人的素质称为职业素质,而围墙外的素质称为一般素质。本文无意详述两类素质的详细构成,而只是列举几组经常谈到的事例来说明这种差别。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个别当事人任意挥洒个性甚至冒犯法庭、冒犯法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对手可能会火冒三丈、反唇相讥了,但法官必须具备超乎寻常的耐性、克制和包容,同时又体现出维护法律尊严的果断,制止当事人的不当言行,引导当事人实现诉讼程序的目的。
当某一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时,很多人会依据自己的价值取向、社会舆论、群体情绪或者政治观点对法律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甚至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激扬。而作为职业人的法官必须将社会上的这些观点放到“法律过滤器”中加以过滤。只有那些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精神的观点才能进入法官的视野。即使法官个人与民众有类似的感受,甚至内心也同意民众的普遍观点,但法官仍然需要将这些观点经过过滤之后,再放入法律的“模具”中,制成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格的法律产品,拿出来交给法律同行评判。否则,法官的观念可能会直接赢得民众的欢呼,但可能会被同行笑话,而最终会反过来殃及民众的根本利益。民众的长远、根本利益早已通过民主程序吸纳进了立法之中,而民众一时一事的情绪和舆论不能作为法律职业人作出职业判断的直接依据。何况法官是国家公职人员,更有责任实现和维护体现在法律之中的民众的根本利益。
因此,法律职业的行为标准有时看起来不太近乎民意、近乎人情,但实际上它是一种更高的职业标准遵从民意、体恤民情。我们应当努力登上这个台阶来看待法律职业人的行为,而不要把职业标准降低到普通标准。否则,我们就是在平夷、拆除法律职业王国的围墙,削弱法律职业的作用。
法律职业管理的特别方式
在法律职业的四个基本特征之下,法律职业的管理方式也体现出特别之处。这里并不想列举具体的特别管理方式,而仅对一些问题略加提示。
职业管理的禁区。通常说来,法官作出职业判断的心证过程是无法“管理”的,因为对这一过程的管理会使法律职业失去其基本特征,最终将导致职业作用的消灭。我们可以通过层级机制、选择机制等以一种职业判断取代另一种职业判断,但不能以一种作出判断的心证过程取代另一种心证过程。心证过程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不可取代性,所以法律职业管理自然就把心证过程作为不可触碰的禁区了。
职业管理的威力。在职业管理中,将某人逐出职业王国(取消资格),相当于大王国里的死刑判决。对职业人士的制裁,其核心目的是对其职业地位产生影响。实际上这也是职业管理威力的集中体现。因此,即使是对某职业人士的公开训诫,也可以相当于在大王国中若干年监禁的威力。职业管理中看似微不足道的一次很轻的惩戒,实际上在职业王国里对该人来讲可能就是一次影响重大的惩罚。
避免其他管理方式带来的职业灾难。国内外实践的经验教训表明,职业管理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不正确的管理方式会混淆法律职业与其他领域的界限,直接导致法治力量的削弱甚至消灭,影响民主建设,引发法治危机。究其原因,一是行政式管理的高效率的诱惑;二是管理权力固有的优势;三是对职业特征的无知和拒绝。而且,很多危机的出现源自第三种原因。由于个别管理者未能深刻认识和真正接受法律职业的四个本质特征,最终难以实现努力的目标,有时甚至是背道而驰了。当前,这已成为司法改革的最大障碍之一。
职业王国围墙的未来
法律职业加固王国围墙的努力值得肯定,但对加固围墙的认识也应与时俱进。高大坚固未必真正结实,风雨不透也未必能够持久。形式坚固也不能完全排除内里空虚,闭关自守最终会导致生命力丧失。要想获得民众的理解并认可,法律职业或许应当考虑增加围墙的能透性,多建一些?望孔、通气窗,甚至将围墙改造为铁栅栏墙、景观树墙,这样会增加法律职业的透明度、亲和力。关于司法工作大众化要求的本质也在于此。
随着司法民主水平的提高和对法律职业认识的发展,法律职业王国的“拆除围墙”运动也在酝酿之中。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接近司法……无不预示着某种发展趁势。“拆除围墙”未必会毁掉法律职业王国。恰恰相反,如果我们的理念能够跟得上的话,拆除了法律王国的围墙并不是将王国夷为平地,而展现在人们面前的应当是一片稳固、平坦的高地,一片承载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技能的法治沃土。这片高地不但不会消除法律职业的本质特征,反而会以其给人民带来的更多的法律福祉赢得人民的更大的信任,获得更大的权威。
面对这样的高地而不是灰色的围墙,人民更相信法律会保护自己,知道法律人凭借地位之高而非围墙之高能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人民当然有了更高的安全感。人民对这片“法律高地”仰之弥高,而这种尊敬和信任又成为法律职业发挥作用的力量源泉,成为实现法治的精神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2月27日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杜世成
二○○二年四月九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截止2001年底现行的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相适应的,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等情况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 件
废止的2001年底以前发布
的部分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规章名称 青岛市自筹资金建设煤制气工程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10月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该办法规定的是阶段性工作,施行期限已过,已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播放淫秽录像活动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7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0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等规定。
序号:3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月3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规定,取消排水设施使用费。2001年9月20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规定,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序号:4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3月2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护林防火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1月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林地防火条例》代替。
序号:6规章名称 青岛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2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4月14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2001年6月15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序号:7规章名称 青岛市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2月30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务院1997年5月8日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2000年6月23日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序号:8规章名称 青岛市内联项目审批及人员调入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4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9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6月26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序号:10规章名称 青岛市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10月6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序号:11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第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序号:12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第6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4年7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序号:13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8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序号:14规章名称 青岛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8月1日市政府第1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15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9月2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16规章名称 青岛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9月2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序号:17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行为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0月7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3年10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序号:18规章名称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1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9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19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月28日市政府第2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序号:20规章名称 青岛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2月8日市政府第14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工商局1998年公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大1997年公布的《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序号:21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治理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5月14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2规章名称 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11月1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3规章名称 青岛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5月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
序号:24规章名称 青岛市收取口岸管理费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12月2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5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9年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等。
序号:26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8月1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序号:27规章名称 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10月4日市政府第60号令发布
说明 现执行国家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9年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等。
序号:28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集中供热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9月2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7年10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
序号:29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5月30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5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生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代替。
序号:30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8年12月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