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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0:11:11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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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30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按《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森林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附件二)执行。
三、绿化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十八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化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绿化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89〕财工字第231号)的规定执行。
四、林地补偿费。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占用林地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林政管理费由地方林业局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三元收取,该收费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对本省区内集体林农和地方国营林场生产销售的木材可参照执行。但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
六、林区管理建设费由林区县、乡政府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五至十元收取。但设立乡级财政并从木材经营利润中得到分成的,不应再收取此项费用。该项收入用于有关林业建设事业。收费范围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
七、证件费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元五角;
(二)木材运输证一元五角;
(三)植物检疫证一元;
(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十元;
(五)种子生产许可证一元五角;
(六)种子经营许可证一元五角。
八、上述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
一、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按本办法交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本费和进出口管理费。
二、每核发一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者再出口,一律收取工本费十元。
三、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7%;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6%;其他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5%。其中人工养殖或栽培所获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按以上收费标准分别递减1%。
四、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管理费:《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二百元;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一百元;其他允许非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五十元。
五、对进口、再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暂时免收管理费。
六、对无证或不按证书规定进口、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按贸易或非贸易出口最高收费标准的2~5倍补收管理费。

附件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得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森检部门)对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时,按照本办法和所附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收取检疫费。
三、调运检疫: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收取检疫费。森检部门查核直接签发检疫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3~5倍检疫费。
四、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只需开具一份检疫证书。
五、对邮寄、托运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旅客随身携带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的,酌情收取检疫费。
六、复检: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对被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复检时,确认合格的,应予放行,不再收取检疫费;不合格的,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应将检疫和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确认不合格者,检疫费由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支付。
七、产地检疫:对采种基地、良种基地、苗圃、林场以及育苗专业队、专业户,执行种子和苗木产地检疫后,可待销售时收取检疫费;需要外运时,应根据《产地检疫记录》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查核,确认合格者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只收取工本费。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国外引进(包括赠送、交换)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填报《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每份收取手续费五角。
九、未列入《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中的其他种类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森检部门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协商后,参照表内相应种类的标准收费。
附 表: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
| 调 运 检 疫 | 产地检疫
|------------------------------------------------|----------------------------------
种 类 | | 收 费 | 按货值的 | 收 费 | 按货值的
| 免费限量 | 起点额 | 百分比 | 起点额 | 百分比
| | (元) | (%) | (元) | (%)
----------------|--------------------|------------|------------|------------|--------------------
苗木(包括花 | 造林苗木及繁 | | | |
卉及观赏苗 | 殖材料10株、 | 0.50 | 0.80 | 1.00 | 0.40
木)及其他繁 | 根,花卉及观 | | | |
殖材料 | 赏苗木2株 | | | |
----------------|--------------------|------------|------------|------------|--------------------
| 大粒种子300克 | | | |
林木种子 | 中粒种子100克 | 0.50 | 0.20 | 1.00 | 0.10
| 小粒种子50克 | | | |
----------------|--------------------|------------|------------|------------|--------------------
木 材 | | 1.00 | 0.20 | |
----------------|--------------------|------------|------------|------------|--------------------
药 材 | 1000克 | 1.00 | 0.50 | 2.00 | 0.30
----------------|--------------------|------------|------------|------------|--------------------
果 品 | 2500克 | 1.00 | 0.10 | 2.00 | 0.05
----------------|--------------------|------------|------------|------------|--------------------
盆 景 | 2盆 | 1.00 | 1.00 | |
----------------|--------------------|------------|------------|------------|--------------------
竹类及其 | 2500克,5株、| 1.00 | 0.20 | |
产 品 | 根、小件 | | | |
------------------------------------------------------------------------------------------------------
说明:
1.省际间的调运检疫必须按照本表所列的收费标准执行;省内的调运检疫收费,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作适当调整。
2.每份检疫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工本费三角。已收取检疫费的,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3.苗木检疫费超过1元/株的,按1元/株收;种子检疫费超过10元/吨的,按10元/吨收;盆景检疫费超过2元/盆的,按2元/盆收。
4.表中的货值指第一道销售环节的价格。
5.检疫费应由供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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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1]25号
关于推进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适应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促进妇联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现就推进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最近,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中强调:对信息网络化问题,基本方针是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努力在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中占据主动地位。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加紧学习网络化知识,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群众工作也都应适应信息网络化的特点。在新的形势下,妇联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抓住机遇,发展创新,加强信息网络化建设势在必行。各级妇联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信息网络作为新的宣传阵地建设好、利用好,将信息技术作为新的工作手段掌握好、使用好,加速妇联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在妇联各级组织之间逐步构建互连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化体系,实现妇联系统的办公自动化与信息网络化。
  二、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要坚持为科学决策服务、为妇联系统业务工作服务、为广大妇女群众服务的“三服务”指导思想;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应用先为,逐步完善”的发展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加强管理,重在应用”的思路,力争在实践中发展,在巩固中提高。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各地经济基础和资源状况区别较大,既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满足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又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分期建设,逐步配套。二是网络建设与日常工作的关系。信息网络是妇联工作新的窗口和阵地,为开展日常工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带动部门工作发展。三是信息利用与信息安全的关系。一方面要努力开发妇联的信息资源,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严守规则,拒绝和清除网上垃圾,倡导网络文明。
  三、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当前,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方针与要求为指导,以实施“三网一库”为重点,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应用,以应用大力推动建设。要结合妇联中心工作,努力搞好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探索办公自动化的软件应用,促进妇联工作的改革、创新和发展。目前,着重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第一,在今年内实现全国妇联与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妇联之间内部公文信息的网络化传输,提高公文信息的运转效率;第二,加快内部办公网络的建设和使用,在实践中摸索,提高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的水平;第三,逐步建立适合妇联业务工作和科学决策需求的信息资源服务系统;第四,培养建立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妇联业务的专业队伍,机关工作人员要普遍掌握现代化办公技能。
  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是逐步建立“三网一库”的信息化体系,三网即内网(妇联内部办公网)、专网(与党政系统连接的专线网)、外网(Internet上的妇女网),一库即妇女工作信息资料库。要努力让“内网用起来,专网连起来,外网活起来”。要通过“三网一库”建设,有效地开发网上资源,丰富网上应用,完善信息数据库,推进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
  内网要用起来。内网与日常工作最密切,是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一是成熟的软件不多,二是人们需要适应与习惯的过程。各级妇联的内网建设要遵循从简到繁,从易到难的原则。第一,内网要实现为办公应用服务,逐步开发个人邮件系统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推动妇联系统内部工作的自动化与网络化,逐步实现对文件、档案、资料的检索功能,以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第二,内网要实现为决策服务,搞好网上信息的编发,及时向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与参考;第三,内网要实现对内部工作的公告、报道、宣传等功能,为内部工作的运转服务。
  专网要连起来。只有实现与党政系统的专线连接,才能提高信息传输效率,达到资源共享目的。因此,各地妇联要积极争取与党委、政府系统的专线网络连接,加快妇联与党政部门信息的上通下连。
  外网要活起来。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妇联的网站或网页,以宣传妇女儿童工作,并为妇女儿童提供信息服务。外网的建设要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方对硬件的配备及软件的设计要有超前意识,要考虑到未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化发展的趋势,具有可扩展性。对于有需求无条件的地方,可在中国妇女网上搭建宣传平台。数据库的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系统建设的核心内容。在数据库的建设中,要有效地利用其他网站的资源库,并积极开发本系统的数据库。全国妇联办公厅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将采取统一报送格式、统一服务规范,以推进资源的采集和综合利用。
  四、加强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要注意的问题
  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要着重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妇联各级领导和管理者对信息化建设的迫切性与重要性的认识。领导重视是前提,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信息网络化建设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把信息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去抓。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舍得投入,带头学习,保证运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提高妇联系统整体的网络意识和应用水平,扩大和稳定信息队伍,强化技术培训,提高信息队伍的素质和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三)加强基础设备建设。硬件软件建设要做到并重并举。要重视硬件环境的建设,添置服务器、终端机、交换机以及防毒软件、办公套件等必要的应用设施,也要强化软件建设,注重网络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网络资源的开发及信息应用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确保网络安全。逐步完善信息平台的建设及网络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网络畅通,保证网络安全,实行内网与外网的物理隔离,杜绝泄密和危害网络安全的事故。
  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是新时期妇联工作的必然选择,各级妇联干部要增强信息化意识,努力开拓创新,共同担负起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任。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1年8月28日



通观修宪
——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认识


前言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出来,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观的新境界,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文明中的具体形态,凸现了当代政治文明的根本特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由两个文明变为三个文明,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境界。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活动和政治文化进步的成果,是一个多元复合结构,包含政治理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宪法作为政治理念文明,它的进步与发展极大推动了政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宪政是一个独立的体系,由宪法的启动,运行,评价等子系统构成,根据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宪政系统要顺利的进行,必须注意保持宪法与社会的一致性,必须要对某子系统进行调整,就应当全面,充分考虑该子系统与其它子系统之间的联系,因此我国修宪也是一种必然,它是由时间维度决定的,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我国的修宪似乎有一种常规,即当改革开放,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后,我们党通过全国代表大会,把改革开饭的经验和成果写入党的决议中,为了贯彻党的决议,必须把宪法中不符合党的决议的内容和脱离改革开放实际的有关条例进行修改,是党的一致变为国家的意志,因而就产生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及2004年的四次修宪活动。
一 修宪简介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主要修改之处为,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 “计划经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四次通过宪法修正案。本次修宪点亮了本年度中国法治领域的最大亮点。从法治文明的视角讲,本次修宪的法治亮点集中体现在人权保障、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紧急状态”入宪这三大方面。
二 修宪的特点:
1.总的大前提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确立邓小平理论的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决定都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神圣地位。
2.修宪具有时代的特征。它总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以2004年这次修宪为例:
1)“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彰显了宪法的人权意识。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宪法的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公民都是整个的国家,都是受到平等呵护的孩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意味着国家机关要善待庶民的权利、善待弱势群体的权利,要对公民受到宪法呵护的基本人权持有一种敬畏之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潜台词是指容易对公民权益构成侵犯的公共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力均不得例外。
2)“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摒弃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傲慢与偏见”。从一定意义上讲,“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实际上将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上升到政治文明的高度,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必将进入一个新时代。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客观上限制了政府的专横和恣意,是抵制政府权力专横和扩张的坚固的金质屏障。财产权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宪政的真谛就是“限政”——限制政府的权力,呵护公民的权利,现代政府是权力受到制约的“有限政府”,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为公民私有财产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3)“紧急状态”入宪凸显公共管理的新思维。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将现行宪法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的提法颇引人瞩目。用“紧急状态”取代“戒严”无疑将使宪法的相关表述更为科学准确。“紧急状态的统一立法”已经提上了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议程,“紧急状态法”已经纳入了本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2003年的“非典”疫情使“紧急状态”这个概念进入了国人的视野,“紧急状态立法”成为法治新概念,法律界对紧急状态立法的呼声颇为高涨,紧急状态法制建设开始引起从政府到公众的共同关注。
结语
事物总是变化发展的,我们必须以发展,全面的眼光看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识和社会的发展总是有局限性的,一部宪法的适应时间也总是有限,我们必须重视修宪活动,使之适应社会的发展。
修宪易而行宪难,通过渐进式的宪政建设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权威的宪法保障,依然是我们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使命。

参考书目
《中国宪政史》 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 主编:徐祥民
《全球化时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与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 法律出版社
《论宪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