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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4:09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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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患大病时得到基本医疗,均衡企业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城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下同)。
第三条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大病医疗费统筹)工作实行区、县属地管理。凡列入规定范围的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企业所在地区、县的大病医疗费统筹。
第四条 大病医疗费统筹的原则是: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第五条 大病医疗费统筹实行基金制度。区、县建立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全市建立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储备”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大病医疗费用的支出。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从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中提取,专项用于区、县之间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筹集、使用的平衡和调剂。
第六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二)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五)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六)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七)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缴费标准和费用列支:
(一)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其中 2.5%在福利费项下列支; 3.5%在管理费——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在医疗费项下列支。
(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按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中代为扣缴。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统筹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专项存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专户”。基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 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的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按当月收缴额的10%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

第三章 医疗管理
第十条 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制度。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履行转院审批手续。
定点医院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
第十一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二)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三)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四)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五)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十三条 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由企业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上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
第十五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企业统一垫付。企业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中按比例垫付。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大病医疗费统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病医疗费统筹工作的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病医疗费统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和区、县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审定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的预算、决算;研究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编制预算、决算,负责经办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日常收缴、管理、支付等工作。
市和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办大病医疗费统筹工作所需日常经费,在大病医疗费统筹管理费中列支。大病医疗费统筹管理费的提取标准由市劳动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劳动局应当对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劳动局应当对市和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办的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的收缴、支付、存储以及管理费用收支等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的财政、审计、银行、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和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办的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以及管理费用收支等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的劳动局、卫生局应当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本规定参加大病医疗费统筹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按本规定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的 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用非法手段骗取医疗费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追回非法所得,并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或者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的;
(二)不按规定将大病医疗统筹费转入基金专户的;
(三)擅自提高收缴大病医疗统筹费标准的;
(四)随意减免或者增加企业和个人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的;
(五)不按规定支付大病医疗费的;
(六)不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
(七)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造成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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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基地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基地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基地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的房屋拆迁基地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改建宿舍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房屋拆迁基地内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拆迁基地的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拆迁基地内原住户已搬迁的空置房屋采取关闭、封闭等措施,并定期巡查。发现在空置房屋内住宿或者在房屋拆迁基地内搭建临时窝棚住宿的,应当劝其搬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建筑工地内的临时宿舍不得用于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每周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的宿舍(以下简称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出租给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来沪务工人员。

  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应当登记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每周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对下列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关闭、封闭职责的或者将临时改建宿舍出租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住宿的,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房屋拆迁基地的拆迁人或者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工地内的临时宿舍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人民法院如何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

吴金成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所有法官共同的价值追求,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大力培育和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对提高法院队伍素质、促进法院整体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力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这就要求我们正确理解和掌握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找准切入点,将司法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中。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一)公正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公正,是现代社会民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可以让民众感受到切实的安全感,有利于在全社会之中形成和强化公正意识。人民法院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化解纠纷,制裁不法,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保证法律的威严。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使权力被规范、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秩序得维护。公正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殷切期望,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公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中国、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要求与保证。公正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最高准则与价值追求。
  (二)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廉洁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评断标准,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没有队伍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一切司法工作也就无从谈起。人民法官是法律的使者,承载着断是非、化纠纷的重任,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要求每名法官必须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确立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司法为民的道德信念,维护法官职业的尊严,进而维护司法的尊严。人民法官是否司法廉洁,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司法工作只有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反腐倡廉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作为人民法官,我们要始终保持职业良知,保持清廉如水、执法如山的本色,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三)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在我国,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为民是人民法官行使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只有怀着为民之心,我们在工作中才能将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才能使我们的一切工作为人民。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政法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然符合党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之保持一致。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所以法院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理念,要有为民之心。为民就是要心中始终想着人民,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用自己的司法行为让当事人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为民就是要牢记党的宗旨,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为民之举,永葆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始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理想的起点、信念的支点和事业的轴心,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的精髓。坚持公正、廉洁、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方面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提倡、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要求全体法官做到公平、廉洁、为民,通过不懈的学习、宣传、教育,使之转化为法官这个群体意识和共同行动。这是对法官普遍性的要求,是法官职业道德操守的底线。正如法律之于公众,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显露的道德和良好的秩序。
  二、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途径。
  司法核心价值观从宏观方面给人民法院指明了道路,提出了标准。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情况,大力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全面做好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在调结构、促转变、扩内需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党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犯罪,严惩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各种分裂、恐怖、渗透、颠覆等犯罪活动。加大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支持自主创新的司法环境建设。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损害赔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及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争议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切实保障人民权益。进一步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在审判机构设置上,形成分工有序,相互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严格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使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四个基本环节职能分明,各审判机构依法运作,相互监督,保证审判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扩大监督渠道。坚持自身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监督外,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信访监督、聘请的监督员的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监督平台的作用。
  (三)建立符合审判特点和执法责任制要求的工作规范。建立利于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的工作规范,主要包括:一是庭前准备规范,确定了不同类型案件庭前准备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和听证制度,建立限期举证制度;二是制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规范。就庭审质证、认证、说理、宣判等重要环节统一要求;三是规范合议庭工作。强化合议庭在审判长指挥下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负责、相互制约的运作方式,改变客观存在的合议制流于形式,主审法官决定案件裁判的做法,建立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合议庭运作机制;四是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强化审委会作为最高审判组织的监督指导职能,改变以往审委会过多分解合议庭职能,合议庭依赖于审委会的状况;五是规范院、庭长领导方式。进一步明确院、庭长对合议庭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作用,行使好提议权、复议权、监督权,彻底改变院、庭长个人决定案件裁决及包揽签发法律文书的传统做法;六是推行法官和书记员分类管理模式,优化审书配置,规范书记员参与执法的责任;七是规范执行工作方式,以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依据,规范执行工作程序。
  (四)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审判领域全面坚持公开审判,凡是法律规定应该公开审判的一、二审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将审判活动的重点转移到法庭上,改革“纠问式”的庭审模式,全面推行“诉辩式”的庭审方式,做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把公开“审”和“判”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为使这一要求落到实处,全市法院把它列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硬指标”,实行量化管理。公开开庭日期、地点和案由,邀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旁听庭审,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促进了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
  (五)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裁判文书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改革诉讼文书,提升文书法律品位和质量。过去,许多案件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说理,公信力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因此,我们要在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使裁判文书无懈可击,让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的形象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六)要努力提高法院队伍素质,提升法院队伍司法能力,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司法能力是法官惩善扬恶、定分止争过程中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手段和技巧。术业有专攻、素质有优劣、水平有高低,法官队伍要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锻炼,着力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我们推进干部培训制度要注意以下几点:1、注重培训方式的多样性、培训对象的广泛性、培训内容的全面性;2、是进行岗位练兵,提升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化解矛盾的能力,可采取业务竞赛或优秀案件讲评活动、推行法官下访、回访活动等方式深入推进;3、是推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上下级法院间要有合理流动、部门间要定期轮岗。
  (七)加强廉政教育,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培养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扎实的工作,重点抓好教育、监督、预防、查处等制度建设,严格落实“五个严禁”,进一步加大查办惩处力度,完善惩防体系,确保司法廉洁。采取灵活、多样、有效的形式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如组织观看有关廉政的优秀影视剧,使其中倡导的廉洁、自律等基本道德驻进心间,达到润物无声中树立廉政意识的目的;可以用正反典型对比、廉政文化展厅等方式来进行廉政教育。落实“五个严禁”规定,查处惩戒不执行“五个严禁”的干警,取信于民。严格岗位职责,防范腐败风险。贯彻落实合议制度,实现合议庭的内部监督,统一司法尺度,限制审判人员不当自由裁量权的发挥空间,在法院系统形成廉洁自律的良好局面。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