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山东省商务厅等
关于印发《关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规定》的通知
鲁工商广规字〔2012〕8号
各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外宣办、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监察局、纠风办、经信委、卫生局、文广新局、食药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有关媒体单位:
现将《关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治理虚假违法不良广告的规定
省工商局
省委宣传部
省政府新闻办
省委对外宣传办
省商务厅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纠风办
省经信委
省卫生厅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食药监局
省通信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加强广告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辖属的报纸、广播、电视、杂志、门户网站、户外、固定形式印刷品及新型传播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
第三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广告宣传管理工作,把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纳入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引导所属新闻媒体单位,确保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广告监测检查,及时掌握广告发布动向,充分运用综合行政措施,及时查处和制止广告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类媒体单位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对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及广告证明文件进行核实与查验,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第六条 各类媒体单位广告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广告宣传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弘扬职业道德,强化内部管理,以社会效益为先导,把好广告发布审查关。
第七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完善广告价格服务收费制度,广告服务收费每年应及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配备专职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应当熟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广告业务,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依法履行以下广告审查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
(二)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
(三)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处理本单位其他广告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 各类媒体单位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广告设计、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作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进行审查: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随广告档案一同保存备查两年。
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审批文件、广告样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监管等信息。
第十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严格广告发布程序,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存管理制度,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初审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广告刊播终审权。
第十一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员审查制,确保广告审查员审查权责到位,落实“一票否决制”。未经广告审查员审查的广告,不得发布;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重点领域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各类媒体单位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绝对化语言、国家机关的名义和形象等广告法禁止内容。
(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和社会风尚的广告。
(三)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及广告样件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广告,发布恐怖或耸人听闻等惊扰公众的广告。
(四)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五)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六)在报纸、杂志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发布广告。
(七)在广播、电视举办讲座、热线、咨询等形式发布广告。
(八)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作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九)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等。
(十)禁止发布的处方药、自制剂,部队、武警医院等广告类别。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广告内容。
第十三条 各类媒体单位对群众举报、有关权利人投诉的广告,应当责成广告审查员重新审查核实,要求广告主就被举报、投诉的事项作出说明和证实。对广告主不能提供证实材料或者重新审查后发现广告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各类媒介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第十四条 各类媒体单位对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违法广告,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立即暂停发布该广告,主动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时,媒体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不得伪造、隐匿、毁灭和转移证据。
第十五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依法向社会曝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披露违法真相,警示社会。
第十六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坚持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新闻从业人员与广告经营人员分开的规定,各类媒体单位内部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本单位的广告业务,不得借新闻报道名义收取广告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广告经营人员也不得以广告参与干扰采编业务,搞各种变相广告、有偿新闻。各类媒体广告经营部门不得因在改革过程广告经营方式的变化而放松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落实公益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以优秀公益广告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通过积极参与各类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活动,设计、制作、发布创意独特,主题鲜明,寓意深刻的公益广告作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宣传先进文化,引导社会公众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各新闻媒体单位每年刊播公益广告的版面、时段,不得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的3%。
第十八条 各类媒体单位每年度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全面提升广告管理人员素质。对年度内没有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致使违法广告发布的广告审查员及广告经营管理负责人,由大众传播媒介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内部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自身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对执法部门通报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介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继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且屡禁不止的媒体单位,以及严重失职、纵容或放任虚假违法广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类媒体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长期治理不力的新闻媒体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1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负有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相关职责的机构(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除外,以下简称政府工作部门),履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多方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建立政府、学校和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排除和减少危及学生的安全隐患,防范和杜绝学校及周边安全事故的发生,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优先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及时、公正、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原则。
第五条 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县区政府要成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直接负责的原则和要求,各负其责,班子成员要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做好协调和督促工作。
(二)宣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依法履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加强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四)健全和完善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牵头,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校园及周边一些难整治、易反复的安全问题。
(五)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不定期研究部署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情况复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六)制定包括交通、卫生、消防、拥挤踩踏等内容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七)辖区内发生重大学校安全事故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上报,严格执行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发生后,要按照既定预案,有效妥善进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八)协调并落实学校校长、乡镇长、派出所长、法制副校长“四长”的学校及周边安全责任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直接监管。
第七条 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校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学校安全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校园及周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综治办:负责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工作;负责排查全市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监督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影响和制约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市教育局:负责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负责校园内建筑物、设施、设备以及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组织和配合安监、公安、卫生、交通、工商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清理校园内部的出租屋、营业网点和常住、临时居住人员,消除校园内部治安隐患;指导县区属学校及民办学校学生的安全教育。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它负有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工作;在市政府授权下,组织调查处理校园及周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实施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工作及目标责任考核。
(四)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安全、危害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幼儿园的法制辅导员;督促学校、幼儿园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学校及幼儿园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清理整治校园及周边区域的消防通道,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督促大中专院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积极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不断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安全交通标识;在重点时段安排民警或协管员在校园门口值守;整顿无证接送学生的“黑”校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禁止在中小学校200米以内开办网吧、电子游艺室、歌舞厅和设立彩票投注站点,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600米以内设立彩票专营场所和成人性用品商店、音像制品出租店,取缔无照经营;加强学校周边商业网点的管理,加强校园周边市场巡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六)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取缔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的网吧,加大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力度,协助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影吧、歌舞厅、游戏厅和音像制品等经营场所;加强各类非法出版物、盗版教辅书的查缴工作。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抓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工作;加强校园周边小饭桌监督管理。
(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清理取缔学校周边特别是中小学校门附近50米范围内的各类摊点;加强巡查,取缔流动摊点等影响城市环境和校园周边管理秩序的经营行为;督促签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有效的校园周边区域卫生清理、保洁机制;及时清理校园周边区域的卫生死角,重点清理商业垃圾和餐饮污染;清理和打击校园周边区域非法“小广告”;加强校园周边区域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商业噪声、生活噪声的查处工作。
(九)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校园及周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杜绝校园周边施工安全隐患。
(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教育部门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等防治工作,预防校园周边各类地质灾害的发生。
(十一)市气象局:联合市教育局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发布机制,建立健全全市校园气象信息员队伍,畅通发布渠道,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校园及周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察。
第十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上述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中,对涉及校园周边安全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正职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监督管理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研究和解决工作中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审定学校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二)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学校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和下达的安全指标,配合同级学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学校安全检查,督促校园周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四)配合政府及学校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及时形成工作简报,上报兰州市学校安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金昌北路75号广武商厦1015,联系电话8858355)。
(五)配合、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文化(文艺演出)、体育、宣传等大型活动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提前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做好人员疏导和应急处置工作,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对活动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县区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要把落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学校安全 责任县区(部门)自行组织;年度考核分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政府对其职能部门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辖区分管范围内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年度学校安全责任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年度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排序为县区序列前两名的县区政府和前两名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因不落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及年度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政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校园及周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