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33:17 浏览:8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调整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调整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25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北京市公路局,上海、天津市政工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张家港、南通港务局,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自交通部下发《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交计发〔1992〕57号)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普遍加强了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和租赁使用的管理工作。通过有偿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目前,随着价格体制的改革,钢材价格放开,战备钢桥维护成本和损坏部件更新费用上涨幅度很大,原来规定的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相对显得过低,不足以弥补由于使用所造成的损耗和管理费用的开支,不利于战备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为此,部决定对战备储备器材(包括钢桥、特种工具、浮箱、绑扎器等)的租赁使用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均为代部储备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战备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和开发利用为原则,根据市场价格自行调整租赁费标准,但不应低于104元/吨.月。
二、各代部储备主管单位应按以上原则制定各种器材、构件的租金标准,并报部备案。
三、各单位仍要按照交计发〔1992〕57号通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报批程序和年报制度,不得擅自动用战备器材。
四、要建立健全维护保管制度和租赁使用资金帐目,收取的租金要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并按规定的比例上缴。
各单位对储备器材管理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或好的管理方式、办法,请报部战备办公室。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1999]06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
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市工业困难企业融资困难,确保使用好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搞活工业困难企业专项贷款是由自治区财政厅担保,向自治区工商银行借用的、由市财政局向财政厅反担保借入的银行贷款。
第三条 资金性质、贷款方式及风险
贷款由市政府确定的具有稳定发展势头的赤峰市啤酒集团等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承贷,再向困难企业进行转贷。该贷款是政府行为的融资。使用此项贷款的风险是,如不能如期如数归还,将对吃饭财政产生严重影响。
第四条 使用专项贷款应遵循的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此项贷款为封闭贷款,专门用于解决企业周转期较短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救急”不“救济”的原则。即解决工业困难企业生产经营临时应急资金需要。
(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市对旗县区企业不予直接办理贷款担保,由旗县区财政对所属企业负责担保。
(五)确保偿还的原则。专项贷款是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担保借用的贷款,使用贷款的企业须守信用,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六)搞活企业和搞活贷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市直及旗县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三有”(有适销对路产品,有订单,贷款封闭运行有效益)工业困难企业,原则上重点用于市直国有工业困难企业。企业正常贷款不属于此范围。
第六条 组织机构
成立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二章 使用专项贷款的条件
第七条 银行贷款条件
(一)企业的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素质和能力。
(二)企业具备技术、设备及销售网络等基础条件。
(三)企业必须讲求信誉,主观上有与银行密切配合的愿望及实际行动。
(四)企业必须有产品订单和确保货款如期收回的措施。
(五)经评估确认,贷款封闭运行的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企业必须落实不低于生产投资总额30%左右的自筹资金或等价的原辅材料。
第八条 财政担保条件
(一)企业必须提供可供支配的、权属归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企业作为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由企业和财政双方议定现值,按现值的50%作为反担保。对此,企业应由职代会作出承诺。
(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班子成员必须提供相当于贷款总额2—8%的个人财产作为反担保。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承诺:如企业不能按期归还此项贷款,服从政府对其就地免职的决定。
(四)旗县区财政向市财政申请此项贷款时,须向市财政出具用财政补贴或专项资金作为反担保的承诺文件。
(五)申请使用财政担保贷款的企业,要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的使用及效益情况。
(六)企业按规定交付担保手续费。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专项贷款的市直企业和旗县区必须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和使用专项贷款方案。市经贸委根据贷款和担保的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意向性企业,并将企业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工商银行。
第十条 市工商银行按有关政策确定投入贷款意向及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提供的反担保资产(包括个人资产)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提供担保意向。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是否向意向性企业进行贷款和担保作出决策,然后企业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市财政局与市直企业或旗县区财政签订担保合同,并一次性收取担保手续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使用的专项贷款应单独开立帐户,单独设置帐务,单独核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企业在班子内部和关键环节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本级财政和开户银行分别设置专管员负责该项贷款的使用、签批、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计提并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税务部门不得向该企业收取陈欠税金。企业使用专项贷款的新增效益,可适当偿还银行陈欠利息。
第十六条 通过一定方式筹集一定数额的风险基金,其筹集方式和使用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坚持奖惩结合,做到奖罚分明。
(一)企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个人担保财产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一倍给予奖励,此项费用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企业如不能按期归还此项贷款本息,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地免职,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对企业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拍卖或收回,归还逾期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市工商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
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高延青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
罗啸天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史青晓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
温玉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达 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志勋 市经贸委主任
胡 奎 市财政局局长
乔丁一 市工商银行行长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办公室主任:胡奎(兼)
副主任:胡金林 王文杰 邵建民 于振华
成 员:王化臣 于晓华 郭锐锋 孟令杰
兰光余 吴瑞文 马青山
关于电梯安装企业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电梯安装企业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建办质[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有关法规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相关规定,电梯安装企业在其许可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