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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霸小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33:17  浏览:9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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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

             景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霸小燕

内容摘要:两个《证据规定》对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在反贪工作中的应用出现了一系列难题,本文就反贪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方法,使两个《证据规定》在办案工作中能灵活运用。
关键词:两个《证据规定》 反贪部门 应对之策

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于检察机关保证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两个《证据规定》”虽已在反贪部门办案工作中开始适用,但由于证据来源渠道狭窄,侦查措施单一化等问题,使反贪工作更加困难,我们针对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方法,争取破解一切难题,进而使两个《证据规定》在办案工作中能灵活运用。
一、当前办案工作中适用两个《证据规定》工作存在的难题与不足
(一)证据来源渠道狭窄
在西方国家,凭借着丰富的物质基础和长期的运作管理,依靠完善的个人数据库、金融服务系统和各类电子监控系统,侦查部门能够轻易掌握任何人的个人财务资料和行踪。凭借着这些客观证据,可以实现对犯罪的精确打击。而在我国,由于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管理水平相对滞后,无法有效实现对“社会人”的控制和监管,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途径也越来越窄。
(二)侦查措施的单一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职务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更为复杂化、多样化和智能化,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更加狡猾。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没有高水平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无法遏制新型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因其能够通过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超常规侦查措施中获取证据,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而被西方学者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权利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在我国检察机关,由于没有技术侦查手段,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普遍还是采用询问证人、银行查询、调取帐本资料等“原始方法”,对国外普遍采用的监听、测谎等技术鲜有使用。
(三)职务犯罪案件成案率低
查办大要案件的力度不够,线索初查成案率低,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尽管近年来打击职务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但实际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仍存在很大差距,致使一部分群众举报热情锐减、举报信心不足,不愿再冒险举报,即使举报,大多也是采取匿名举报,从而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针对“两个《证据规定》”适用工作中的难题,反贪部门的应对之策
(一)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杜绝刑讯逼供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是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侦查工作无法推卸的责任。长期以来,有不少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专政”、打击的对象,根本没有平等、人权可言。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违反诉讼程序,漠视、侵犯人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在侦查环节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就必须纠正以往错误思想,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放弃“高人一等”的权威意识,树立“中立的事实发现者”的角色观念。在办案过程中既独立于被害人、媒体与公众,又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既不轻易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又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平等的善待各个诉讼参与人,从发现事实的角度认真听取各方的诉求,从思想观念上彻底根除刑讯逼供的法治土壤。
(二)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增强公开透明
两个《证据规定》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办案必须依法进行,规定了违反程序法取得的证据无效;同时,还对获取被告人供述合法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这不仅要求侦查人员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观念,还要求增强程序的透明和公开,尤其是对相对封闭的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透明化。
侦查讯问程序的公开化,既有利于限制刑讯逼供,又可以起到固定证据和补强口供的双重作用,具有重要的改革意义。全程录音、录像作为一种客观的证据,是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对获取被告人供述合法性举证和讯问人出庭作证最有力的武器。
(三)加快科技强检步伐,提升取证水平
在自侦案件的侦查实践中,侦查取证是一项技术活,是各种技术侦查措施使用成效的综合体现。由于经费投入的不足,检察机关侦查取证技术水平比较落后,“两条腿、一张嘴、一支笔”的办案模式仍然还是主流。在发达国家,许多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被广泛运用于侦查之中,如秘密窃听、测谎和催眠技术等,技术侦查措施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世界各国在困住警察右手(严格限制警察的强制权力)的同时,放开了警察左手(即赋予其秘密侦查措施)。落后的侦查技术也是造成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之一。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无疑加强了对侦查权滥用的限制,但是如何做到“放开左手”,提高技术侦查水平,成为当前检察机关完成惩治职务犯罪、维护稳定、保护人民任务的迫切要求。提高技术侦查水平,一是要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技术装备;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培养专业人才;三是要修改完善法律,既为秘密侦查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又限制其滥用,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四)加强初查工作,提高初查质量
逮捕证明的高标准和证据来源的低供给是当前侦查工作面临的最大矛盾。逮捕证明标准过高,容易造成侦查部门取证时间被人为缩短;逮捕后少则两个月,多则7个月的羁押期的取证保障意义丧失殆尽。在我国刑诉法和有关部门办案规则尚未修改的情况下,为解决这一矛盾,必须从提高提高初查质量上寻找出路。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把初查工作做扎实。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或者事实,要从外围查清,对于案件涉及的人和事特别是关键性细节,都要查清,做到心中有数。
(五)大力提高办案人员素质
办案人员是初查工作的具体执行者,侦查能否成功,同办案人员的素质密不可分。特别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出现科技化、知识化倾向,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应在提高人员素质上下功夫,为侦查工作提供人才保障。首先要求办案人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有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其次要求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办案实践中不断丰富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并有意识的加强知识储备,对财务、金融、计算机、以及涉案行业的业务知识都要有所射猎,积极拓宽知识面,有效提高知识层次。再次要求办案人员注重培养察微析疑的习惯,提高线索评估、甄别的水平;培养缜密思考的能力,提高制定周密计划的水平;培养敏锐的侦查意识,掌握一定的谋略思想,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力争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的专家型、复合型优秀人才。
综上,“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为反贪部门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亟待提高反贪干警的综合业务能力,尽快适应反贪工作呈现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

参考文献:
反贪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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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形式,其本身承载着司法公正的职能,肩负着弘扬法治,沟通公众,激发社会诚信的多重职责,尤其从根本上对遏制涉诉上访,促进社会稳定发挥着愈来愈重的治本作用。裁判文书公开无论从外部树立法院公正、权威的司法形象,还是在内部调动法官团队的积极能动性,提升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意义都是极其深远的。

  当前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状况

  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第五部分所讲的文书公开,主要指裁判文书公开,明确规定了公开的条件和注意的事项。该规定实施三年来,各地法院积极创造条件贯彻落实,通过各种形式,将司法“产品”置于人民群众的视野下,让社会公众圈点和评头品足,不断强化与人们群众的广泛联系和沟通,有力地促进了审判质效的增强。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不平衡,工作并不理想。其特点呈倒“金字塔”状存在,越是审级低的法院效果越差;越是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和法院,公开度越小。裁判文书公开严重滞后的现象,在基层法院几乎普遍存在。个别法院虽然在互联网上有所公开,但数量极有限且更新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化时代群众了解司法信息情况的需要。

  成因分析与透视

  1、在治院理念层面,领导重视程度不高。基层法院在决策和实施审判管理中,看重庭审、裁判文书制作、辩法析理和判后答疑,对裁判文书公开并未认真研究和予以重视,更没有将此作为促进案件质量提升的战略高度具体对待。

  2、物质装备建设滞后。经费倾斜基层讲得很好,然实际令人心寒。目前,基层法院电脑配备严重落后,几个人合用一台电脑,工作极不方便,尤其在审判任务日趋繁重的情况下,彼此难免产生影响。有的法院尽管一些中层干部配备了电脑,但因资金严重缺乏,很多不曾联网,不能发挥作用。法院网站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3、法官司法能力不够,存在胆怯心理。不少的法官担心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或问题,羞于公开。

  4、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不健全。许多法院尚未建立一整套督查严、操作性强的日常工作程序和考核体系,管理层抓而不紧,具体工作就难以落实。

  扭转被动局面的途径与方法

  裁判文书公开是提升司法能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理当为各级人民法院所重视,像抓审判那样关注和抓好这项工作。

  一是提高对裁判文书公开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督查考核机制。要迅速转变和剔除忽视、轻视甚至漠视裁判文书公开的思想杂念,以科学发展观指引司法公开,以审判质效和司法精品来践行裁判文书公开,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调配人力,完善程序,扭转落后局面。

  二是强化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是临时机构,更不是空架子或只是负责审判管理相关的信息、表格上报下达的中转站,而是一个常设的综合性职能机构。既可行使院长的话语权,又可行使党组有关审判工作决策的督导、监察、落实、分析与处理的实体权力。审判质效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系于审判管理机构职能的发挥如何,其作用举足轻重。

  三是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考评奖惩制度。要重视基层法院网站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网站的宣传、教育、联系和沟通作用,精选择,巧安排,定期发,适时和加快更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群众对法院工作情况信息了解的需求。上级法院要认真搞好网络监督,定期进行考评通报,年终总评,决定排位名次,奖优罚劣,纳入绩效档案。

  四是深化争先创优活动,增强广大法官的质量意识。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外衣,也是法官办案文化与智慧、能力的结晶。法官制作、宣告的裁判文书自己都不敢肯定和相信,何以让人民群众相信和认可?不愿公开,说到底还是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内心顾虑在作怪。全面推行裁判文书公开,教育培训、学习历练、督查考评必不可少,关键是要牢固树立法官的质量意识,打造精品案件。只要广大法官强化了争先创优意识,坚定了高标准严要求的行为理念,管理到位,措施到位,什么瑕疵案、问题案就都会销声匿迹,法官羞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胆怯心理就彻底消除,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就好提至相当的高度。

  (作者单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195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泰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本年5月25日请示,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应如何署名。我们意见,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一个审判组织。它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权直接作出最后决定。但由于审判委员会现在一般并不对外,所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其判决书仍应由原来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以上意见,希研究酌复泰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