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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21:45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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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已废止)

卫生部


消毒管理办法

1987年9月18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毒管理,改善卫生条件,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从事医疗卫生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部门以及一切需要消毒的环境。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领导全国消毒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把消毒工作纳入医疗卫生发展计划,制定考核检查制度。
第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是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权。

第二章 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
第五条 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各类医院、血站、疗养院、门诊部、救护站、医务室、卫生防疫保健机构、科研部门的微生物实验室和个体开业诊所等。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消毒隔离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消毒技术指导和监督、监测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常规,并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医疗卫生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从事传染病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传染病管理办法进行工作。
第八条 伸入组织、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要达到消毒。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1用1灭菌。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由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九条 医疗卫生单位要使用经卫生部批准的药械进行消毒,定期监测消毒效果。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必须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污水按国家现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污物、运送病人的车辆、工具等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三章 疫源地消毒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或消毒站接到甲类传染病消毒通知,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彻底消毒。
第十二条 对必须消毒的乙类传染病,在接到传染病消毒通知后,城区24小时;郊区48小时内由卫生防疫人员进行终未消毒。对暂不能入院的乙类传染病人,由基层卫生防疫人员负责指导病家自行消毒。

第四章 预防性消毒
第十三条 皮毛、羽毛的收购、运输、加工部门和可能为疾病传播蔓延提供条件的场所和物品必须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幼托机构的室内空气、餐具、毛巾、玩具等必须定期消毒,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信托旧衣、旧物必须消毒处理后再出售。
第十六条 火葬场和停放尸体场所的污水、污物及运送尸体的车辆必须作消毒处理。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如学校、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理发馆、浴池、游泳场、娱乐场所、车站、码头、车、船、飞机等)的消毒,按相应传染病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境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
第十八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产品必须达到灭菌。卫生用品产品必须达到卫生标准方可出厂。
第十九条 生产医疗卫生用品的原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要严格防止产品再污染。包装上注明厂名、批号、消毒日期、消毒方法和有效期,产品需附详细使用说明,介绍产品保存条件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条 医疗用品的经销部门,应严格按照产品制造厂提供的说明和规定保存、运输,不得销售过期产品。

第六章 消毒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消毒监督管理,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执行消毒监督管理工作。军队、厂矿企业、交通运输部门的卫生防疫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执行消毒监督管理职责,并接受地方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设立消毒监督机构,负责管辖地区各单位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指定专业人员担任消毒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三条 消毒监督机构的职责是开展对本辖区的消毒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对不履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处罚。
第二十四条 消毒监督员执行任务时,有权向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入现场采样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监督人员有义务对所提供的情况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消毒监督机构有权对消毒剂、洗消剂、消毒器械和医疗用品实行卫生管理,凡从事该项生产的部门必须由当地省、市、自治区和省会市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报卫生部批准后,方可投产、刊登广告和销售。
各级消毒监督机构不得参与消毒药械的生产和监制工作。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由于消毒不严造成院内感染,导致疾病流行,医院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消毒监督机构可给予以下处罚:
1.凡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者,可提出具体日期,限期改进。
2.凡违反本办法,情节较重或限期不改进者,可给予罚款处分。款额:100~5,000元。
3.凡屡次违反本办法,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对消毒监督机构给予的处罚不服时,可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其处罚的决定不履行、而逾期不起诉的,由消毒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责任人员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消毒”是指杀灭或清除外环境中的病原体。
第三十一条 “灭菌”是指杀灭一切类型微生物。
第三十二条 卫生用品包括家用卫生敷料、牙刷、牙膏、牙签、口罩、妇女卫生纸、卫生杯(巾、带)、避孕工具、一次性使用的餐具、餐巾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消毒药剂的管辖范围为“中国药典”上已收载的消毒药品以外的其它一切消毒药剂。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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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流通法制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流通法制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物资、粮食厅(局)、
供销社,部直属企事业单位: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司法部和国家经贸委相继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全国“二五”普法经验交流会和全国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对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法制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商品流通法制建设,现对做好我部
系统的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商品流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政府的管理行为,还是企业的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引导、规范和约束。商品流通工作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更需要依靠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因此,各级商
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同时,流通企业自身要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机制。内贸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在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学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自觉性,抓
好对广大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问题,转变目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重业务、轻法制,“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切实把法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积极参与商品流通立法工作。我部按照国家立法规划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将积极组织和参与起草商品流通领域的基本法和拍卖法、合作社法、批发市场法、期货交易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也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参与相关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工作。

在立法工作中要坚决破除部门观念和地方保护主义,并根据市场和改革中出现的新的矛盾和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反映流通行业和企业的呼声。要抓好法规清理工作,凡不符合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使流通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善始善终地搞好“二五”普法工作。去年下半年以来,有些地方的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普法工作有所放松,这种情况应当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在目前地方机构改革中,不管情况如何变化,普法教育一定要有人抓,要在人力和财力上保证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根据我部
普法规划的总体安排,“二五”普法已进入专业法学习的关键阶段,请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前一阶段的普法工作做一次全面总结和检查,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大力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解决。各单位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当调整普法规划,把新近颁布
或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宪法修正案和《产品质量法》、《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与商品流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增补到普法内容中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有关实施办法、
意见是企业转换机制、政府转变职能、加快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重要法规,要优先安排学习。凡列入或增补列入普法规划的内容,要求在1995年上半年学完。内贸系统对专业法规学习的考核验收定于1995年下半年进行。流通专业法规知识的考核除新增补调整的法规外,仍以原商
业部和物资部编印的普法教材为准;考核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我部备案。为了便于考核验收,我部拟编写“商品流通专业法规学习考核验收大纲”,拟定出题范围和标准答案,供各地参考。部法制机构将派专人抽查、了解各
地“二五”普法的开展情况。
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切实注重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培养、选拔、支持和关心法制干部,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法制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式,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法制工作
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流通改革和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之更加规范化,我部将于近期发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并于明年初发放企业法律顾问证,继续推行企业法律顾问
制度,具体工作由部政策体制法规司负责实施。



1993年11月26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获得《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索道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获得《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索道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
人事)厅(局)、各获证索道公司(站):
根据国务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并根据我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构改革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8〕82号)、以及我局《关于做好电
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察监督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7号)的具体要求,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新的法规或规章发布前,应继续贯彻实施国家现行的关于客运架空索道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保持工作的连
续性。
根据《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11号)和《关于发放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通知》(劳安字〔1992〕2号)的有关要求,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51条申请取证和4
6条申请复查换证的索道进行安全审查与检验,并经我局审核,确认北京龙庆峡观光索道等43条首次申请取证的索道和北京香山索道等46条申请复查换证的索道,已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现予以颁发《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获证索道名单见附件)。
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客运架空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以上获证索道日常安全运营的监督检查。各获证索道公司(站)应严格执行索道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索道日常运营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切实保证索道的安全运营。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监察工作。凡无《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客运索道,一律不得运营。要向乘客宣传:不乘坐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索道。索道业主、运营单位、旅行社、旅游团组负责人和导游人员都不得强迫或误导游人乘坐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索道,因此造成事故,依法追究责
任。
《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及其悬挂牌的发放事宜,由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另行通知。

附件一:首次获得《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索道名单
1.北京龙庆峡观光索道
2.北京景台山客运索道
3.山西浑源恒山索道
4.内蒙古响沙索道
5.辽宁锦州观音洞索道
6.辽宁本溪平顶山索道
7.辽宁铁岭清河索道
8.吉林长春净月潭索道
9.黑龙江松花江龙珠索道
10.黑龙江二龙山滑雪索道
11.黑龙江亚布力滑雪场康乐索道
12.黑龙江亚布力滑雪场三锅盔索道
13.黑龙江亚布力高山滑雪场索道(下段)
14.黑龙江亚布力高山滑雪场索道(上段)
15.浙江千岛湖梅峰索道
16.浙江台州市东海旅游索道
17.安徽天柱山青龙涧索道
18.福建三明市麒麟山索道
19.福建厦门鼓浪屿日光岩索道
20.江西庐山秀峰索道
21.山东腊山索道
22.河南王屋山索道
23.河南洛阳王城公园索道
24.河南鲁山县石人山红枫谷索道
25.广东珠海三新索道
26.广东汕头英特纳索道
27.广东丹霞山索道
28.广东东莞塘厦公园索道
29.四川巴中南龛索道
30.四川阆中锦屏山索道
31.四川灵岩森林索道
32.四川南部火峰山索道
33.云南昆明金博索道
34.云南石林大叠水索道
35.云南鸡足山索道
36.云南腾冲云峰山索道
37.云南丽江牦牛坪索道
38.陕西太白山索道
39.陕西太白龙凤山索道
40.青海西宁南山索道
41.青海西宁北山寺索道
42.海南猴岛三特索道
43.重庆南川金佛山索道

附件二:获换发《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索道名单
1.北京香山索道
2.北京八达岭索道(北线)
3.北京八达岭索道(南线)
4.北京慕田峪长城索道
5.北京司马台长城索道
6.河北满城县陵山索道
7.河北承德市磬锤峰索道
8.河北山海关角山索道
9.河北鹿泉市抱犊寨索道
10.辽宁大连京连索道
11.辽宁大连富斯特索道
12.吉林北大湖滑雪场1号索道
13.吉林北大湖滑雪场2号索道
14.吉林北大湖滑雪场4号索道
15.江苏南京中山陵园游乐园索道
16.江苏镇江焦山游览索道
17.江苏常熟虞山索道
18.江苏苏州上方山索道
19.江苏南通狼山索道
20.浙江平阳南雁索道
21.山东青岛市崂山仰口索道
22.山东济南千佛山索道
23.河南黄河客运索道
24.河南石人山索道
25.河南少林寺嵩阳索道
26.河南鸡公山星雅索道
27.湖北武汉三特汉江索道
28.湖北宜昌仙女索道
29.湖南长沙烈士公园索道
30.湖南南岳索道
31.广东南海西樵山白云天湖索道
32.广东罗浮山旅游索道
33.福建福州市鼓山索道
34.福建泉州仙公山旅游索道
35.福建福清石竹山索道
36.广西南宁青秀山旅游索道
37.四川都江堰龙池森林旅游索道
38.四川宜宾市翠屏山索道
39.四川攀枝花公园索道
40.四川峨眉山万年索道
41.四川剑门关森林旅游索道
42.贵州黄果树天星索道
43.贵州黔灵索道
44.陕西华山三特索道
45.海南琼海白石岭索道
46.海南万宁兴业东山岭索道



20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