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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典当的法律性质/陈兆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4:24:25  浏览:9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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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典当的法律性质

陈兆利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活动发展,典当行业日益兴旺。遗憾的是,有关该行业的法律性规定至今尚付阙如,以致影响了行业的发展。笔者从考察当铺行业的实际习惯角度,对当的法律性质略作探讨。

[关键词]典 当 营业质权 附条件买卖

当铺在中国有数千年的历史,据信发轫于汉代,形成行业是在南北朝时期的南朝佛寺。在佛寺中设有名为质库的机构,为其肇始。[1]制度确立后,两千年间几乎没有变化。解放后取缔了这个行业,1987年恢复。现在这个行业的经营者,名称通称典当行。实际上,这个名称不准确,因为典与当是两回事,现在的典当行并不经营典,而只是当。(为方便计,本文称其为典当,请读者留意。)[2]并发展至兼营抵押借款业务,与银行业务形成交叉。衍至今天,典当已成为社会融资、理财的方式和方便生活的手段,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迄今为止,恢复典当业20年了。其间,主管部门换了多次,部门管理规章也几经变动。现行的专门法规,只有2005年4月1日实施的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性质上是部门管理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刚刚颁布的物权法又将草案中规定的有关典当制度内容删除,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本文拟对当的法律性质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从目前主流观点来看,均认为当的性质是营业质权。史尚宽《物权法论》即作此论,台湾民法典也如此规定。持此观点的人,把当户出当取得当金视为一种借贷关系,把当视为一种特殊的质权,用以担保当户归还借贷的当金。区别于普通质权之处在于,质权人的主体特殊,只能是典当行。内容也特殊,不适用普通质权的禁止流质规则和实现质权时的清算规则,即当户到期不赎,当物的所有权就归典当行所有。典当行多不退、少不补、当铺无须一定要拍卖当物以偿还当金,当铺利益自享、风险自担。[3] 这个观点较之现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一种很大的进步。现在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3万元以上的,仍然要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禁止流质,实现质权要清算,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这个办法规定了三万元的一条线,没有任何理论上的依据,硬是把当这一回事弄成了两回事。直接的影响是,混淆了当和银行借贷抵押、质押业务的关系,使现在典当行和银行贷款业务挤进一条车道里,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主持起草《物权法》的专家,本拟将当规定为营业质权写入物权法,未获成功。实际上,典当业有着自己的特性,完全可以在完善法律的基础上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无须跟银行挤在一起争食。

但是,笔者并不同意当是营业质权的观点。笔者的疑问来自于对当的法律关系的分析。首先来看一下学者对于当的法律关系的分析。[4]

1、当的当事人间存在着类似借贷关系:当事人间的借贷关系是以存在着持当人以提供质当物为担保的前提下,所成立的借贷关系。但是若持当人未为取赎,而愿意将质当物所有权移转给当铺业当事人,则持当人原则上不再负有取赎(清偿债务)的责任。

2、当铺业当事人就持当人所提供的质当物具有「担保」的效力:当铺业当事人就持当人所提供的质当物虽然具有担保的效力,但仍然与一般的「担保物权」有所不同。因为担保物权的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时,仍负清偿的责任;而当则可以不取赎。[4] 以上分析有以下疑点:一、当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类似借贷关系,但是当户却可以不取赎当物,从而不清偿债务。二、当户可以不取赎当物,从而在当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不符清偿的责任。有了以上两个例外,是否还能坚持当是一种借贷质押关系? 

从绝当后典当行权利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上我们不得不反思“当为营业质权”这一定性的合理性。如果说当是一种营业质权,其逻辑内涵就应当包括出当是为当户借贷的款项质押担保,当户自从取得当金时刻起,就负有到期偿还本息的义务。但而当这种法律关系却并不是这样。当户到期并没有必须偿还本息的义务。如果他到期不回赎,典当行无权要求其必须偿还(取赎),只是当物的所有权就转移至典当行所有。当户取赎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当铺对当户并不享有债权。如果把当视为营业质权,把当金视为借贷,对此就不好解释。笔者认为,当户出当,实际上是对当物的一种附条件的出卖,当户保留将当物到期取赎的权利,也就是买回权。如果到期不回赎,就成为“绝当”,当户放弃了买回权,典当行有权就此处理当物。正因这个不是对借贷的担保,而是买卖,所以多不退、少不补,损益均由典当行承担。当户无取赎的义务,取赎与否悉听尊便,合同对其无约束力,这是与借贷截然不同的合同关系。相应地,对典当行而言,自然也就没有请求当户取赎的权利,相反,典当行要遵守合同约定,保障此取赎权利的实现,不得拒绝。所以,取赎是一种权利 。

从另一个角度看,出当后当物的风险由谁承担呢?根据典当行的习惯,这种风险由典当行承担。如果将当的性质定义为营业质权,那么风险就会由当户承担。根据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当物如果毁损或灭失,典当行无权要求当户另行提供担保,也无权要求当户在当物价值贬损低于当金的范围内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正说明当的性质不是营业质权,不是借贷当金的担保,当的性质就是附条件的买卖。因为当户有买回权,典当行的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同时,典当行向当户收取按时间计算的综合费用,(其含义是保管费用、管理费用等)。

有观点认为,在出当的时候,当的法律性质是不明确的。如果当户取赎,就成为完整的准借贷关系(其中的保管及收费内容是一般借贷合同所没有的,它成为附随义务,不产生对价关系),如不取赎则变成买卖合同关系,此间所产生的利息与费用就成了当铺取得当物的除当金以外的对价。[5]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笔者认为,任何一种法律行为,都有其明确的法律性质,出当也不例外。不能说出当后取赎就是借贷,将来不取赎就是买卖。例如在当期内因不可抗力当物灭失,因取赎还未发生,就无法以取赎与否决定当的法律性质。如果是借贷关系,作为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典当行应当不予赔偿,当户仍然需要清偿当金。如果是买卖关系,典当行买受风险自负,无权要求当户清偿当金。可见,这种观点将导致实践上的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当的法律性质就是附买回权的买卖关系。在目前的《典当管理办法》中,立法者把典当等同于借贷,所收财产自然也就成了回收当金的担保。所以,法律允许债权人除了对担保物品进行价值上的支配以外,对该价值不足债权的部分还可以继续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由于债权人就担保物品所取得不是所有权,而仅仅是与债权额等值的价值支配权,多出债权的部分自然仍然归属于物主所有。在这里,回赎也就变成了偿还,权利变成了义务。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混淆了借贷质押法律关系和当的法律关系,并在实践中导致了典当行于银行借贷业务的交叉,实有纠正之必要。同时还导致以3万元为界,使典当行对3万元以上的业务只能采取费时费力的变卖清偿的办法,并变相进入了金融业务领域,极大地限制了典当行的业务发展。相反,如果正本清源,还当铺以其本来的面目,不但可以规范典当业,保证金融秩序,并可以使典当行在其本来的领域内体现其灵活的优势,更好地为经济生活服务。当然,今天不同以往,当物的价值不断增大,多不退少不补的惯例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造成不公平的后果,甚至形成变相的高利贷,这一点也是要防止的。但是,笔者认为,实现这个目的不能靠取消典当的本来面目、抑制典当的活力来实现。通过实化诸如显失公平等法律原则的方式,应当可以达到既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又保护公平的市场秩序的目的。


注释:
[1]《南史•甄法崇传》“法崇孙彬,彬有行业,乡党称善,尝以一束苎就州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金五两,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详细记载了寺院的借贷活动。
[2]典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依照双方的约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钱而占有、使用、收益其不动产,并于约定的期间届满后,返还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另一方返还所收取的金钱的权利义务关系。
[3]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 》。
[4]赖国钦《典权的性质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探讨(二)—兼论典权制度的存废》。
[5]李顺章《当的法律性质是活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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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问题

兰军


我国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国家,历来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互相帮助等为美德,其中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我国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其中有如下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赡养老人,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具体到某个案例。例如:农村某老人年过九旬,有子女六人,老人长期与长子生活,并在以往日常生活中对长子的帮扶较大,具体表现为农活的耕作,及对长子子女的照顾等等农村常见的生活起居方面事宜。长媳早已亡故,现长子已经去世,就如何赡养老人及赡养方式上五子女发生争议。
本案中,老人在长子去世前选择帮扶长子与长子共同生活,是老人的权利,也符合长期以来农村的风俗习惯及老人的传统思想,其他子女无权干涉,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赡养老人。在与长子共同生活中,其他子女仍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且不能免除。
该老人长子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之规定,包括长子子女在内的所有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在道德及做人的基本礼仪来说对老人的孝心及孝敬不可缺少。
目前解决该老人赡养问题的方案就是:五子女平均分摊赡养老人的各项费用,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以及生病的治疗费用,五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方式应当以便利老人为原则协商解决。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兰军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

教职成[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团委、妇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团委、妇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中职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中职学生全面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中职学生是我国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未来产业大军的重要来源。目前,我国在校中职学生已达到2000多万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毕业后将直接跨进社会,步入职业生涯。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大军的素质,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普通中小学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同步推进。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制定并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新时期新阶段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新要求,进行了新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根据职业教育的实际和中职学生的特点,切实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中职学生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改革开放,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努力学习、钻研技能,积极向上、自强不息,思想道德状况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面对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和新时期新阶段的任务要求,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面临严峻挑战,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2.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中职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我们要从巩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基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应对挑战,采取有效措施,开创新时期新阶段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3.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遵循中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方向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育人导向,又要紧密结合时代发展的实际和中职学生的思想状况,增强思想性和时代性。(2)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既要遵循思想道德教育的普遍规律,又要适应中职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从他们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开展富有成效的教育和引导活动,增强针对性和吸引力。(3)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重视知识传授、观念树立,又要重视情感体验和社会实践,引导中职学生自觉遵循道德规范,形成知行统一、言行一致的优良品质。(4)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又要加强科学严格的管理,实现自律与他律、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5)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既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又要切实帮助中职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教育的实际效果。

  5.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1)进行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以爱国主义和改革创新教育为重点,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引导中职学生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培养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2)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以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重点,开展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开展哲学与人生教育、经济政治与社会教育,引导中职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逐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3)进行道德和法制教育。以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开展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教育,引导中职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养成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4)进行热爱劳动、崇尚实践、奉献社会的教育。以就业创业教育为重点,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中职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职业理想,提高综合职业素质和能力。(5)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以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为重点,开展心理健康基本知识和方法教育,开展职业心理素质教育,指导中职学生正确认识和处理遇到的心理行为问题,引导中职学生养成自尊、自信、自强、乐群的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和职业心理素质。(6)以珍爱生命、健全人格教育为重点,开展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毒品预防教育、环境教育、廉洁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中职学生树立安全意识、环境意识、效率意识、廉洁意识。

  三、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和实训实习在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6.发挥德育课主渠道作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是各专业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体现了社会主义教育的方向和本质要求。德育课教学要充分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融入各门课程;充分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中职学生生活,尊重中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注重知识学习和观念形成,更注重情感培养和行为养成;充分突出职业教育的特色,课程设置、教学安排要和职业教育培养模式、教学特点相适应,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突出教学的实践性,注重现代教育手段在教学中的运用。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改革,进一步增强德育课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

  7.发挥其他课程教学的思想道德教育功能。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课等其他公共基础课教学和专业理论课教学是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基本途径。要根据不同课程教学的特点,结合教学内容对中职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中国近现代史、基本国情、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态度的教育;进行团结协作和坚忍不拔精神的教育;进行审美观念和审美情趣的教育;进行敬业、乐业和创业精神的教育。各学科教师要认真落实本学科的思想道德教育任务要求,结合各学科特点,寓思想道德教育于各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之中。各学科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评估标准,要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

  8.发挥实训实习的思想道德教育作用。实训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中职学生实施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学校要结合实训实习的特点和内容,抓住中职学生与社会实际、生产实际、岗位实际和一线劳动者密切接触的时机,进行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进行职业纪律和安全生产教育,培养中职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的情感,增强中职学生讲安全、守纪律、重质量、求效率的意识。要切实加强实训实习管理,在实训实习特别是离校顶岗实习阶段,学校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参加,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对中职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管理工作,绝不能放任自流。

  四、努力拓展新形势下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

  9.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等职业学校要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职业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形成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要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技能竞赛、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寓思想道德教育于校园文化活动之中。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中职学生的侵蚀和影响,禁止在学校传播宗教,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建设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要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为主题,组织学生开展中华经典诵读活动,引导他们在家庭孝敬父母,在学校尊敬师长,在社会奉献爱心。组织学生参与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宣传教育活动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竞赛等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参观德育基地,瞻仰革命圣地,祭扫烈士墓,参观名胜古迹;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提高中职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10.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育人为本,根据中职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发展的特殊性,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中职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中职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要针对中职学生在成长、学习、生活和求职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和遇到的心理问题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配置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设施。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

  11.开展职业指导工作。职业指导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思想道德教育全面融入职业指导工作,加强职业意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完善中职学生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帮助学生认清就业形势,促进学生顺利就业。

  12.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切实帮助中职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师生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动员全体教师结合中职学生实际,广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各地、各学校要按照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政策,让学生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增强爱党爱国的情感,立志报国,服务社会。

  五、高度重视管理和学生自我管理在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3.加强学校制度建设,发挥管理育人的作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班集体、课堂教学、实训实习、社团活动、校园安全、后勤服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各项工作都要体现思想道德教育要求,明确全体教职员工的育人责任,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制订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

  14.加强中职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工作在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严格学校各项纪律,支持教师和管理人员依法依纪行使教育管理职责,强化中职学生纪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加强班集体建设,充分发挥班主任在班级日常管理和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组织、指导和引导作用,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重点实施帮教,有效预防校园暴力和学生犯罪。

  15.加强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发挥中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中等职业学校团组织要把加强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履行好团结青年、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职能,认真做好优秀青年入团工作,加强学生团校建设,配合党组织办好学生业余党校,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要在共青团指导下,针对学生特长、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学校要加强对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支持和引导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自主开展活动。

  16.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发挥校园网络的育人作用。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校园网站的管理,规范上网内容,充分发挥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功能。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网络法规及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依法上网。要遵循网络特点和网上信息传播规律,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为广大中职学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要密切关注网上动态,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杜绝各种违法有害信息在校园网上传播。要重点加强对校园网电子公告栏、留言板、贴吧、聊天室等交互栏目的管理和监控。对上网成瘾的学生要及时发现,热情帮教。

  六、大力加强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7.中等职业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班主任、德育课教师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班主任负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的职责;德育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法制教育、职业生涯和职业理想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全体教职工都负有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责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奖惩制度。

  18.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中等职业学校要选聘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身心健康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每个班级必须至少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工作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要适当向班主任倾斜,使他们有时间、有精力、有热情做好班主任工作。要将班主任工作成绩作为教师聘任、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倾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优秀班主任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体系。加强班主任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班主任队伍。

  19.加强学校共青团组织和团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团组织要与有关部门和学校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团组织和团干部在加强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把团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总体格局,建立健全“党建带团建”工作机制,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共青团组织,努力实现“校校有团委、班班有团支部”的目标。要配备专职团干部,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团干部待遇。

  20.加强德育课教师队伍建设。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教师是学校专职从事德育课教学的专业人员,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专门力量。德育课教师除应具备国家法定的教师资格外,还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和从事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能力。学校要按照德育课设置和教学任务要求配齐配足德育课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德育课教师培训工作,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德育课教师思想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

  七、努力营造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21.发挥家庭教育在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家庭教育在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要与社区密切合作,办好家长学校,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和“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引导家长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子女作表率。学校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访等形式同学生家长建立经常联系,吸收家长参与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紧密结合。要特别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和灾区家庭的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22.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中职学生健康成长。各地要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要深入持久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深入持久开展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专项整治,大力净化网吧、网络、荧屏声频、出版物市场。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禁止在学校周围开办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禁止在学校周围200米以内开办网吧和设立彩票投注站点,禁止在学校周围600米以内设立彩票专营场所。宣传、理论、新闻、文艺、出版等方面要坚持弘扬主旋律,为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中职学生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中职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学校要选聘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担任德育辅导员,发挥各种青少年教育组织和团体在做好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八、切实加强对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3.加强对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领导。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整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教育部负责对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有明确的机构和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要重视和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24.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实行校长负责的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和协助校长做好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校长要统一领导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把思想道德教育与学校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评估。学校要有一名副校长分管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学校各部门要明确各自责任,密切协作,切实完成相应任务。

  25.完善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保障机制。加大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合理确定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方面的经费投入项目,列入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学校要为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备,不断改善条件,优化手段。要把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作为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纳入中等职业学校评估体系。

  26.加强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科研与评价工作。各级宣传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学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各地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领导部门要把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重大问题研究列入规划。各地要把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纳入《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和综合评价机制,定期评选表彰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教育部
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