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超越与困惑/魏红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2:34  浏览:9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超越与困惑

魏红亮


行政变革的理论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新贵无疑是“新公共管理”(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相比教而言,它摒弃了传统政治理论的观察视角,而是从市场和经济学的角度重塑了许多行政的理念和价值,从而建立了一整套全新的行政发展架构。同时,必须注意到的是,以丹哈特夫妇为代表的另一些学者针对新公共管理的理论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并倡导“服务而非掌舵”的新公共服务理论(the New Public Service),他们的观点在我们的服务行政研究中具有值得重视的巨大意义。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扬弃
  1、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缺陷。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为政府改革注入了新鲜血液。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是政府有限理性和政府官员的“经济人”假设,政府相似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组织,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是公共服务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因此,其核心内容是力图将私营部门和工商企业的方法用于公共部门,强调市场竞争、政府工作的绩效评估、行政过程的透明取向、成本效率和顾客导向等。一时间,“企业化政府”、“市场为本”、“政府瘦身”、“重塑政府”成了政府官员使用率极高的流行词语。然而新公共管理的思想并没有涵盖当今政府在实践中所应该涵盖的基本理念。而且新公共管理过分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过分强调政府向企业学习、用企业提供商品的方式提公共服务,往往会而且在实践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差别,从而产生伦理上和责任上的问题。另外,在市场化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尽人意的腐败现象。这一切,导致公平与公正问题的凸显。
新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政府不再同时掌舵和划桨,而是把划桨的任务赋予更为高效率的市场,政府则专心做好掌舵的工作。丹哈特夫妇则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当我们急于掌舵时,我们是否正在淡忘谁拥有这条船?”从掌控和驾驭社会的角度讲,政府过去已经做了很多,也的确发挥过积极的意义。但是对于现代社会,这种单极化的掌控结构是否还合理呢?现代社会更多意义上是一个多元化的结构,即便在公共行政领域它更多的也要体现出公民的主体性。其实公民才是一个多重的角色,他们既是公共财政的主要供给者,也是公共服务的接受者,同时也是各种生活的参与者和公共利益实现的监督者。归根到底,作为最终的授权者,他们甚至可以通过新契约的形式向民间公共组织授权,而非单独指向政府,这样就使得掌舵者的地位受到了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来政府在许多时候的角色将不再是主导型的,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与者,至于划桨手也不仅仅是市场这一单一结构能够完全提供的,需要有更为多元的参与力量来重构体系。
2、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扬弃。在对新公共管理进行性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上,一些学者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的新理论。丹哈特夫妇提供了新公共服务与新公共管理比较的一个代表性范式,他们提出了对服务行政有相当指导意义的七个方面:1.服务而非掌舵;2.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3.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4.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5.责任并不是单一的;6.重视人而不止是生产率;7.超越企业家身份,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夏书章先生对此有这样的评价,“在传统公共管理与新公共管理之后,出现新公共服务运动,并非偶然,故不论它们之间的理论观点和具体内容上的分歧和争议如何,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和不容忽视,即强调或提醒公共管理主要是或者归根到底是公共服务的性质。”
与新公共管理建立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观念之上截然不同的是,新公共服务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观念之上的,是建立在公共行政人员为公民服务并确实全心全意地为他们服务之上的。新公共服务对新公共管理的超越主要体现在: (1) 新公共服务呼吁维护公共利益,“ 当公民能够根据公共利益去行动时,社会的广泛利益才能从一个独立的、孤立的存在中脱离出来,并转变成一种美德和完整的存在,向社会奉献的过程最终使个人变得完整”,这种观念大大超越了建立在个人自利基础上的新公共管理理论。(2) 新公共服务强调尊重公民权利。新公共服务的倡导者坚持认为,政府与公民之间是不同于企业与顾客之间的关系的, “公民具有一种公共事务的知识,一种归属感,一种对整体的关切,一种与自身的命运休戚与共的社群道德契约”。新公共服务倡导者相信公共组织如果能在尊重公民的基础上通过合作和分享的过程来运行,就一定能获得成功。(3) 新公共服务重新定位政府的角色。新公共服务看到当今政治生活领域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政策制定方面的变化,政府不再是处于控制地位的掌舵者,而只是非常重要的参与者。更多的利益集团直接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新公共服务认为行政人员应该意识到,公共项目和公共资源并不属于他们自己,作为负责任的参与者,而不是企业家,他们是“公共资源的管家、公民权和民主对话的促进者、社区参与的催化剂、街道层次的领导者” ,将越来越多地扮演调解、协调甚至裁决的角色。
3、新公共服务理论需要发展和实践。新公共管理努力实现的是对一系列公共管理困境的救治,现实的问题使得关注效率的工具理性成为必要,相应的它对于追求何种最终价值却少有兴趣,也就缺乏探讨紧迫性的认知。作为一种变革和救治的视角,我们对于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和方案予以很多的赞成与肯定,但是这样一种理论进步更多的是建立在技术和工具的层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具有形式偏好性。而新公共服务则试图将管理的视角逐渐切换到对管理乃至社会发展根本价值的关注上来。资于往事,鉴于现实,我们需要在一个改革的进程中必须在二者理念中寻找一个新的平衡点。
尽管丹哈特夫妇在提供的多个项目的比较后发现,二者似乎存在着太大的差别,但是如果从动态发展的角度,形式和价值事实上必然有相契合的肌理。就如同我们认为即使在公共管理“主体缺位”时期,它也正走在根本价值的漫长回归之路上,并不能因为当时的理念多么浅显而否认那曾是形式与价值耦合的一个历史进程。新公共服务高举价值追求的大旗一方面确实很具有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多困惑,在实践上并不能与新公共管理并驾齐驱。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困惑
  公共行政转向倡导服务的价值和实质的正义,需要致力于建设一个公民本位、追求公共利益为根本的行政体系。这样一种理论推定的首要问题“是否可能”或者说“是否具有操作性”将如何来界定呢?事实上,通过分析,我发现有四个困惑必须予以解决才能回答其现实性。
  第一,公民何以理性?以公民为本就意味着公共行政必须满足公民的需求并为不断发展的需求提供服务升级的义务。那么,公民的理性就显得非常必要了,这种理性包含三个层面的意思:
  1.公民是否准确的知道自己的需求?公民其实往往最注重基础的需求,而对于可能的或者高层次的需求缺乏认知,这主要是因为需求环境、需求阶段以及需求人群的差异造成的。譬如,生活在城市的人向往乡村田园的环境,而农村居民会觉得现代化的都市生活更好,这种需求的“围城”困境并不意味着绝对的需要,而是阶段性的比较和补差心理。所以公民的需求总是表达不充分或者时效多变的,寻求一种明确的认知似乎目前还不可能。
  2.公民是否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即使公民完全知道自己的需求,那他们能清楚无误地传递给供给方吗?答案是否定的。公民的表达取决于三个因素:a.公民表达的能力,这一点是因人而异的,最好的表达能力者能否最清楚的表达尚有疑问,何况千差万别的公民群体。b.公民的表达意愿,公民的表达意愿是受个体情绪影响很大的,不同心理素质和个性的人对表达的见解是不径相同的。c.表达的成本,这一点其实也很关键,如果公民感觉到对话的成本高于收益或者担心投入沉没的话就会放弃许多表达的机会。
  3.公民认为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了么?公民的评价体系同样体现出迥异性,即使是同等同质的服务对于不同的客体而言满足程度也是截然不同的,这种困境时常出现,使得服务方不知所措,也往往影响公平性和制度化。
  所以,就现实而言,差别的公民个体理性层次不同,作为全体考察时则更加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只能称之为有限理性的集合。
  第二,政府何以令人满意?作为服务供给者的身份,如何让公民满意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作为权力和权利主体的公民在接受服务的时候对于政府不能是感恩或者宽容的感情,他们通常应当思考这样几个问题:
  1.政府是全心全意为我们考虑的吗?政府的人员是由一般的公民担任的,他们具有双重的身份,一方面具有公民的需求,另一方面必须通过本职工作来实现政府的服务。这个特殊群体的集合是不是会带来政府的人格化以及利益集团化?他们考虑服务的基点还能保持公正吗?还有可能在冲突的区域依然保持价值的中立吗?以上的担心不是多虑的,既往的“经济人”假说事实上更加增添了这方面的不确定感。
  2.政府能提供尽可能多和好的服务吗?这个问题直接与服务的意愿和政府的能力有关:从意愿的角度,政府在获得充分的授权后,必须有兑现契约的实际行动和完善服务的创新精神,还必须保障能够落实到制度化的设计上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随意性安排;从能力的角度,政府在具体的行政中应当表现出足够的驾驭本职的素质并且有令人信服的实践来进行经常性的校验;这个问题实质上还与政府对公民需求的认可有密切的关系,公民表达的所有需求得到了多大程度的回应、是否带来了未来服务升级的承诺和预期等都是现有较松散公民社会的结构所不能把握的。
  3.政府是值得信任和不可替代的吗?既然服务是公民对政府的根本定位,那么政府目前所发挥的功能都是不可替代的吗?在某一种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已经是最好的可能吗?现实中,多元的社会和多元的结构已经提供了选择的其它可能,政府如果不能证明它还有必要居于主导,就必须放弃过去获得的授权合同,主动退出,但是政府这种自觉的行动常常是缺乏压力和动力的。
所以,政府总是很难令人满意的,改革甚至重塑就成为经常性的工作。
  第三,政府和公民何以达成共同的核心价值?作为追求理念的“生产力”与“效率”、“民主”与“正义”、“安全”与“福利”等在社会认知上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偏好,公民群体通常不可能达成一致的认识,政府在各个阶段也会有不同的解读。问题还在于作为被授权的服务主体——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社会价值的统一发挥影响,又有多大的能力去整合各方开展统一的行动,而且保证不虢夺侵犯公民的权力。另一个方面,公民作为权力的主体为何要去认同某种共同的价值,那些个体和群体多元化的价值之间又如何来保持融合和平衡冲突?我们会发现关于价值的争论实际上归结到最后就是公民与政府关系的根本性基础——合法性认同,公共服务的行政变革不能是停留在技术修补层面的运动,而应该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方位重构和超越。
  第四,公共服务是现在还是未来?基于上述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建构服务行政的事实与价值取向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在面对既往的弊端和危机时,形式的修正需要更显得迫切,而对于理念的刻意追求反而显得不合时宜,
那么服务的理论是不是太过超前或者部分地超越了我们的时代而应当被视为未来的理想呢?回答这个问题对于目前指导理论的建设性是不可延缓的,无论是新公共管理还是新公共服务都无法回避。
三、结论
  公共服务推定的困惑不是否定了公共服务理论的可能,而是对公共服务必须解决的理论层面提出了建构的基本内容。一种公共服务理论的建立,必须围绕上述的问题展开探讨,任何理论倘使不能解开上述的困惑,那就恐怕还是会“混淆了规范与描述”,难以提供出“一个令人心悦诚服的替代性方案”。历史上的政府形态对于社会发展而言至少已经扮演过两个角色,一个是大包大揽的全面干预者,就像我们在大多数历史时期看到的统治管理形态,另一个是的市场主义和自由主义者强烈要求的“守夜人”角色或者弱势政府。事实上,作为权力本体的公民们真的需要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吗?当然不是,新公共服务理论实际上也呼唤了新意义上的政府重塑工程。首先,我们需要一个向上仰视我们的政府,他们必须记录下我们所能给予的权力、坚决保留的权力和禁止行使的行政权力,并确定法律去保障它们;其次,我们需要一个热心了解我们需求的政府,他们应该划分出必须提供的、尽可能提供的和由第三方更好提供的不同需求层次,然后努力去达成这样的供给;最终,我们需要一个全心全意服务于我们的政府,他们以尊重人的个性、确认人的价值、推进人的发展为使命。因何而服务?归结到一句话就是“民主的政府是为他们的公共服务而存在。”我们所需要的也正是一个服务性的新型政府。
  
参考文献:
1. [美]戴维•奥斯本.《改革政府》,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2. [美]罗伯特•B•丹哈特、珍妮特•V•丹哈特著,丁煌译.《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丁煌.《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澄清》,中国行政管理,2004 年第11 期
4. 丁煌.《政府的职责:“服务”而非“掌舵”》,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5. 辛传海.《公共服务:是“顾客主权”还是“公民主权”》,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第2期
6. 夏书章.《公共服务(夏老漫谈)》,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3期
7. 王丽莉、田凯新.《公共服务:对新公共管理的批判与超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 年第5 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9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应对就业形势,完善相关金融政策体系,助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的顺利实施,鼓励有创业能力及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等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银监会与全国总工会决定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为载体,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的创业资金短缺问题,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地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使受到贷款扶持的人员成为创业带头人,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我国就业扶持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我国城乡就业水平。

二、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内容

(一)借款人。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借款人为具有工会会员资格的下岗失业等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记录。

3.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4.具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

5.具有可行的创业计划或项目,申请的贷款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具备上述条件且在有关工会组织登记的农民工经工会组织资格审查后也可作为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借款人。

(二)贷款人。开办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人为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备经营个人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次试点范围暂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发放方式。

1.额度。工会创业小额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创业合伙人联保等贷款方式的,视借款人实际承担风险能力,贷款额度可适度提高。

2.期限。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2年以内,可适当展期,但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经客户申请,贷款人在审查之后可适度延长贷款期限(双方协商确定其他条件),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但原合同中应对此做法作有关约定。

3.利率。按照“保本微利”的业务运营原则,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进行风险定价。

4.发放和还款方式。贷款人可比照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方式,与工会创业小额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灵活、便捷的贷款发放和还款方式。

(四)贷款业务方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贷款人与各地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工会创业小额贷款协作机制,本着“职责清晰、互利协作、方便客户、担保灵活、风险可控”的原则,共同推动该项试点工作的开展,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下岗失业等就业困难人员、可操作性强、多样化的贷款业务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

1. 基金担保贷款方式。全国总工会支持地方工会建立工会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由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代理)筹集担保资金,由地方工会与当地拟开办此业务的贷款人达成合作协议和对接机制,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2. 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法人担保等担保贷款方式。鼓励贷款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可用于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抵押贷款,规范发展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积极推动和发展各种信贷模式,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的成功率。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在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和鼓励发展“信贷+保险”创业项目。

在循环型贷款中或同一借款人重新申请贷款时,如原担保条件足以覆盖贷款风险,经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后,贷款人可不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和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3. 创业者互保、联保贷款方式。鼓励贷款人加强与信用协会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引导和鼓励有志创业的人员主动加入“联户联保小组”、“信用互助组织”、“信用联盟”、“专业机构担保”、“担保协会”等信用共同体。完善信用共同体内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内部成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4. 信用贷款方式。在协作机制下,各地方工会可积极推进建立和完善创业人员资信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职工资信评价体系,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创业项目等进行初步审核,建立优质借款人档案或项目库,推荐给贷款人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发放贷款。经贷款人贷前调查、风险评价之后,贷款人可与优质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无需其他担保。为鼓励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的贷款贴息、困难补贴等政策支持,同时,可在贷款机构开设工会经费账户并开办有关业务。

(五)贷款程序。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自愿向工会组织申报。所在地工会组织对申请项目和申请人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相关贷款人积极推荐。

与工会组织合作的贷款人在接到工会组织推荐的项目和申请人名单后,应按照正常信贷程序,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创业计划可行性、发展前景、预计还款能力等情况,评估贷款风险度和可行性,开展风险评价、信用评级、授信审批工作,择优发放贷款。

三、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实施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为确保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积极、稳妥开展,银监会和全国总工会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在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河南、四川、江苏、湖北、广东九个省的20个城市先期启动该业务试点。具体试点城市由各地方工会商银监会派出机构确定,报全国总工会和银监会备案。试点地区的工会组织、银监会派出机构和贷款人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贷款管理平台建设、担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订等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

(二)总结评估阶段。在试点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良好做法和成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运作模式,为该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积累经验。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对该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三)全面推广阶段。在充分总结经验和评估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对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合作模式、合作条件和管理制度等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择机在全国各地和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业务。

四、有关工作要求和推进措施

(一)共同建立联系工作机制。地方工会与银监会派出机构应确定对口衔接处室、建立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做好试点规划制定、试点启动等工作,协调确定开办此项业务的贷款人,并妥善安排开展试点工作等事宜,及时沟通、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二)广泛掌握创业人员的信息。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体系健全、联系广泛的优势,摸清有创业愿望、创业基础和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情况,了解他们的资金需求。广泛征集和挖掘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动态发布。有条件的地方,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创业人才库和项目库,逐步实现区域联网。

(三)加强创业培训和金融知识培训。一方面,依托工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创业培训;组建各级促进创业专家服务团,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为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民工创业提供产业链接、信息引导、技术指导、经验传授等辅导和服务;搭建信息和经验交流平台,推动开展创业信息、经验交流和贷款互保、联保服务。另一方面,各级工会组织和贷款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金融知识培训,提高工会有关人员做好借款人申请初审等工作的专业技能;工会组织和贷款人要对借款人开展相关的知识培训,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升获取金融服务和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管理机制。贷款人要规范和完善工会创业小额贷款制度和流程,保证程序到位、管理到位、风险控制到位;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注重贷前调查分析的落实、贷中审批制度的执行和贷后资金用途的监管,实行审、贷、管相分离,增强内部控制机制的作用和效能。工会组织要对借款人开展诚信教育,落实组织、人力做好借款人前期筛选和择优推荐工作;协助贷款人做好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和创业进展的跟踪了解工作;协助贷款人做好贷款到期催还、清收以及风险处置工作。

(五)积极落实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适时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调动贷款人积极性,营造良好的信用政策环境;争取各类社会支持,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采取组织成立担保基金、社会公益性质基金、职工互助联保机构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利用贷款创业就业。

(六)建立快速简便的审贷机制。贷款人要在法律要素齐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对工会组织推荐的借款人,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

(七)加强监督和指导。各级银监会派出机构要督促贷款人建立健全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制度和办法,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对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开展好、效益质量好的贷款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适当在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和优先考虑。

(八)加强宣传与引导。各级工会组织、银行业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工会创业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加强对工会创业小额贷款扶持下岗失业等人群成功创业典型的宣传,激发就业困难群体的创业热情,引导创业致富、创业带动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适时上报工作情况,不断改善金融服务质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九年十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函〔1993〕4号《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
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此复



199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