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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6:27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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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三个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7日



   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检例第9号)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要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泽强,男,河北省人,1975年出生,原系北京欣和物流仓储中心电工。

  2010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泽强为发泄心中不满,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13号工地施工现场,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天津市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2010年8月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立即通知首都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首都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随即启动紧急预案,对东、西航站楼和机坪进行排查,并加强对行李物品的检查和监控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影响了首都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

  【诉讼过程】

  2010年8月7日,李泽强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11月9日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2月3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泽强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2月14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泽强法制观念淡薄,为泄私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李泽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泽强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泽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检例第10号)

  【关键词】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要旨】

  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卫学臣,男,辽宁省人,1987年出生,原系大连金色假期旅行社导游。

  2010年6月13日14时46分,被告人卫学臣带领四川来大连的旅游团用完午餐后,对四川导游李忠键说自己可以让飞机停留半小时,遂用手机拨打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问询处电话,询问3U8814航班起飞时间后,告诉接电话的机场工作人员说“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防恐预案,将飞机安排到隔离机位,组织公安、安检对飞机客、货舱清仓,对每位出港旅客资料核对确认排查,查看安检现场录像,确认没有可疑问题后,当日19时33分,3U8814航班飞机起飞,晚点33分钟。

  【诉讼过程】

  2010年6月13日,卫学臣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8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9月20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卫学臣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0月11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卫学臣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卫学臣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卫学臣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卫学臣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检例第11号)

  【关键词】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择一重罪处断

  【要旨】

  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才彦,男,湖北省人,195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袁才彦因经济拮据,意图通过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勒索钱财。2004年9月29日,被告人袁才彦冒用名为“张锐”的假身份证,在河南省工商银行信阳分行红星路支行体彩广场分理处申请办理了牡丹灵通卡账户。

  2005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袁才彦拨打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的电话,编造已经放置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以不给钱就在商场内引爆炸弹自杀相威胁,要求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在1小时内向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进行人员疏散。接警后,公安机关启动防爆预案,出动警力300余名对商场进行安全排查。被告人袁才彦的行为造成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暂停营业3个半小时。

  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袁才彦拨打福州市新华都百货商场的电话,称已在商场内放置炸弹,要求福州市新华都百货商场在半小时内将人民币5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接警后,公安机关出动大批警力进行人员疏散、搜爆检查,并对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交通管制。

  1月27日11时,被告人袁才彦拨打上海市铁路局春运办公室的电话,称已在火车上放置炸弹,并以引爆炸弹相威胁要求春运办公室在半小时内将人民币10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接警后,上海铁路公安局抽调大批警力对旅客、列车和火车站进行安全检查。

  1月27日14时,被告人袁才彦拨打广州市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的电话,要求广州市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在半小时内将人民币2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否则就在商场内引爆炸弹自杀。

  1月27日16时,被告人袁才彦拨打深圳市天虹商场的电话,要求深圳市天虹商场在1小时内将人民币2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否则就在商场内引爆炸弹。

  1月27日16时32分,被告人袁才彦拨打南宁市百货商场的电话,要求南宁市百货商场在1小时内将人民币2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否则就在商场门口引爆炸弹。接警后,公安机关出动警力300余名在商场进行搜爆和安全检查。

  【诉讼过程】

  2005年1月28日,袁才彦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2月案件移交袁才彦的主要犯罪地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管辖,3月4日袁才彦被逮捕,4月5日侦查终结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4月1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管辖,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袁才彦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6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袁才彦为勒索钱财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且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才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袁才彦提出上诉。2005年8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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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肖 晖

案情:
被告人刘某与女青年廖某于200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刘、廖二人同去广东打工。2004年3月,廖某结交新男友后向刘某提出分手,刘不同意,多次要求与廖某恢复、保持恋爱关系未果。2004年4月2日,刘某购买了一公升汽油放在其租住的房间,然后邀廖某前来,再次要求其与新男友分手,两人重修旧好,但廖某坚决不允。刘某一气之下将汽油倾倒至廖某身上,扬言要与其同归于尽。廖某见状赶忙放松口气,以期缓和气氛。此时,刘某烟瘾发作,便走到门口掏出打火机点火抽烟,不料引爆空气中的汽油挥发物,进而引燃廖某身上的汽油。刘某见状,忙脱下身上的衣服努力灭火,但为时已晚,廖某因大面积烧伤,于20天后不治身亡。
分歧:
对被告人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其点火抽烟的行为可能引燃被害人廖某身上的汽油的情况下,仍实施这一行为,其主观上是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其理由是:刘某虽知道点火抽烟可能会引燃被害人身上的汽油时,但由于其与被害人相隔有一定距离,所以其主观是相信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因此,其行为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所涉关键在于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属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心理状态容易混淆。两者的相似处是:第一,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第二,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 室馇榭鱿拢?形?宋蘼墼谛形?埃?故窃谛形??讨校?晕:?峁?⑸?娜鲜兑恢贝τ诳赡芊⑸?部赡懿环⑸?牟豢隙ǖ淖刺??小5谌???谧孕诺墓?е校?形?巳衔?:?峁?换岱⑸??哂幸欢ㄖ骺凸厶跫??谰莸模?皇嵌哉庑┨跫?淖饔米髁饲崧实摹⒐?叩墓兰疲?笕衔?菊庑┨跫?耆?梢员苊夥⑸?:?峁?6?诩浣庸室馇榭鱿拢?形?艘讯晕:?峁?赡懿环⑸?娜鲜叮?挥腥魏沃骺凸厶跫?饕谰荩?耆?瞧局鞴劢男倚睦怼?BR>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点火抽烟这一行为时是否预见到了可能引燃被害人廖某身上汽油的危险性?由于汽油作为一种易燃易爆的燃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因此答案是肯定的。对此,持不同意见的双方也不存在争议。在此前提下,刘某仍实施这一行为,是出于放任的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刘某在主观上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理由有:1、刘某向被害人身上倾到汽油的目的是想以此威胁,希望被害人回心转意,与其重归于好,虽然也不能排除目的不能达到时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的可能性。但由于当时被害人廖某已经缓和了自己的态度,表示可以考虑与其重建恋爱关系,虽然这只是廖某的缓兵之计,但这足以打消被告人刘某同归于尽的想法。在此情形下,刘某对廖某被汽油烧伤致死这一结果,不仅不希望发生,而且是完全反对的;2、从刘某走到门口才点火抽烟,而不是在廖某身边点火抽烟的这一细节,可以证明被告人一方面预见到危险性的存在,同时即不希望也不放任这一危险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否则他也没有这么做的必要。刘某之所以走到门口去点火,显然是相信这样做就可以避免引燃廖某身上汽油这一危险的发生。而他作出这一错误判断是基于其对汽油的化学性质的一知半解之上的,也就是说是因为错误的理解导致其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并不是出于一种侥幸心理;3、刘某在危险发生后积极施救的行为,也可以印证其完全反对廖某被汽油烧伤致死这一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综上所述,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告人在主观方面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光具盘》等19个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光具盘》等19个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1年11月28日,国家教委


《光具盘》等19个行业标准,经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JY 0033—91 光具盘;
JY 0307—91 长方体棱长与表面积演示器;
JY 0308—91 小学几何形体模型技术条件;
JY 0309—91 梯形坝与水渠模型;
JY 0310—91 白光的色散与合成演示器技术条件;
JY 0311—91 河蚌解剖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2—91 牛胃解剖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3—91 始祖鸟化石及复原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4—91 蚯蚓解剖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5—91 皮肤结构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6—91 淋巴结放大模型;
JY 0317—91 细胞膜结构放大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8—91 脊椎骨放大模型;
JY 0319—91 肾、肾单位、肾小体放大模型技术条件;
JY 0320—91 菜粉蝶生活史标本技术条件;
JY 0321—91 内耳模型技术条件;
JY 0322—91 脊髓与椎骨部分模型技术条件;
JY 0323—91 肝、胰、十二指肠模型技术条件;
JY 0324—91 脑干模型技术条件。
上述行业标准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教委标准(部标)JY33——79光具盘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光具盘》等19个行业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