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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02:41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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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九)结论和建议;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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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

教学厅〔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落实今年高校招生重点治理任务,加大防范和严惩高校体制外招生,打击中介招生诈骗活动的工作力度,确保高校招生录取正常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普通高校招生资格。除经我部批准具有2007年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外,其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招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安排计划参与招生,并要反复提醒考生注意了解招生学校确实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
  二、严格督查民办高校切实按章程招生。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民办高校不得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擅自调整、变更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有关内容。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和广告发布情况负责。独立学院的举办者要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全过程的监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高校按照此前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执行,并对其招生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严禁民办高校发布与经过审核备案的内容不相一致的章程或广告、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录取等方式吸引欺骗考生入学。
  三、严禁高等学校违规录取考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我部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本省(区、市)、本校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规模,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高校组织在校学生(学员)、雇用社会人员、委托中学教师或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违规录取学生。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四、认真做好录取考生信息确认工作。2007年对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录取的参加全国统考的本科层次考生,各省级招办要根据录取考生名单,统一印制《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并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原则上三日内向有关高校寄送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高校负责将《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连同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同时,省级招办还要采取措施,确保所有考生均可通过其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五、加强对涉嫌招生诈骗的查处。各省级招办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网络有害信息监察制度,一经发现涉嫌招生录取中介诈骗行为的信息,凡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的,必须立即核查,并通报省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予以处理;涉及非本行政区域内的,立即报告我部(高校学生司)。各省级招办和高校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招生诈骗活动,妥善处理因诈骗事件可能引发的事端。
  六、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准备工作。为确保今年录取考生顺利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我部全面、准确、规范上报各高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录取数据库,实施高职(专科)层次补录的省份应在9月30日前完成补录工作,并及时上报补录数据。对高校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和省级招办未报送录取数据的考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七、做好防范、打击招生中介诈骗宣传工作。各省级招办和高校要把防止招生诈骗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主动宣传高校招生政策、程序和纪律,并且要把有关方面查处的非法招生中介诈骗典型案例向考生及家长进行反复、广泛的宣传教育,促使考生和家长认清非法招生中介的虚假欺骗性质,避免上当受骗。请各省级招办把本省(区、市)该项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于7月底前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八、我部将对招生管理不严,办学秩序混乱,违规体制外招生和乱收费,以及出现严重不稳定事件的高校,建立招生、办学秩序不良记录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违法违纪招生案件,要严格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发生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的高校,要先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再进行组织处理,对参与非法招生中介活动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依法依纪作出严肃处理。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24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明确职责,改善服务,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理制适用于开发银行贷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部分大中型建设项目(含在建和投产两个阶段)。
第三条 凡安排项目经理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对所在信贷处处长负责,必要时可直接向局领导汇报工作。
第四条 项目经理参与贷款项目的前期有关工作,负责项目贷款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确定
第五条 信贷局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选择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服务意识较强、坚持政策原则的同志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每个项目一般设正副经理各一人,正、副经理在项目间可以交叉。经理对项目全面负责,副经理对经理负责。
第七条 项目经理在项目经开发银行评审通过、发出贷款承诺函后由信贷局确定。
第八条 项目经理的任用由信贷处提出意见,报信贷局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单位。信贷局可从行内聘用项目副经理,聘用外局人员担任项目副经理由信贷局与有关局协商确定。更换项目经理,要认真做好项目的交接,并由信贷局书面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九条 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在开发银行未正式承诺贷款前,信贷局根据需要委派一人作为项目经理的预备人选参与项目评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外资项目谈判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参加合同谈判和组织签约工作
参加与借款人借款总合同的谈判和组织签约等工作(含总合同的变更),对总合同进行审查并落实担保措施,在局内合同审批表上签字后送主管局长审核。
牵头与借款单位办理签订年度借款合同等事宜。
第十一条 对贷款项目合理拨付资金并监督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根据年度计划、借款合同、工程进度和其它资金到位情况提出项目具体用款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变更方案,报行内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并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第十二条 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及服务
要深入到贷款项目单位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每季度至少一次,了解项目建设和项目投产后的经营状况以及需求,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尽可能帮助项目单位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管理。
对在建项目,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各项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并参与项目的招标投标、竣工验收,对项目因超概算而要求增加开发银行贷款的,负责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对已投产项目,要了解并分析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条 狠抓贷款本息回收并负责对代理经办行回收资金进行监督
负责提出贷款回收计划的建议,对借款人提出的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及借款展期的申请,负责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
定期分析研究项目单位的工程进度、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还款能力,研究和督促借款单位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提出回收贷款本息的具体措施。
项目经理要定期催收贷款本息,并监督代理经办行将回收的本息及时上划到国家开发银行帐上。
对贷款本息的回收要负责催收催交,对不良资产和债权纠纷,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维护信贷资产安全,提出具体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四条 提交项目专户报告
项目经理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对在建项目和投产项目专户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提交专户报告。
第十五条 提交贷款项目自我评价报告
项目经理负责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提交贷款项目的自我评价报告,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并报送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 组织和进行对代理经办行代理业务的监管
项目经理提出对代理经办行的选择意见并报处、局领导审定,经常与代理经办行联系,了解代理业务和执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发现问题后及时与代理经办行或省区市分行进行交涉,定期对代理经办行的代理工作作出评价。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开发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对项目单位提出工作之外的要求,做到廉洁自律,尽职尽责,搞好服务。
第十八条 信贷局、处和行内有关部门对项目经理的工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内有关部门要注重对项目经理业绩的考核,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要与其职务晋升、奖金发放等挂钩。具体的考核和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