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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7:46  浏览:8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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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1]23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管理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经批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指导意见》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三、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3)及数据软盘。

  四、财政部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同时,厂办大集体应提供在职职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有关中央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审核重点包括:企业性质,改革上一年度效益状况、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六、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接受委托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

  七、财政部依据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核定并拨付补助资金。

  八、财政部将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对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表一)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9/P020110905600854095524.xls
  2.××年已妥善安置的在岗职工情况明细表(表二)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9/P020110905600854214985.xls
  3.××年已妥善安置的离岗职工情况明细表(表三)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9/P020110905600854313577.xls
  4.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审核结果汇总表(表四)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9/P020110905600854449909.xls
  5.编报说明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9/P020110905600854581832.doc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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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办理进口烟叶检疫审批手续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办理进口烟叶检疫审批手续的通知


           ((90)总检植字第23号)

 

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

  为了更好地执行农业部(1989)农(检疫)字第6号“关于进口疫区烟草检疫审

批单位的通知”规定,防止发生不明疫区而盲目进口疫区烟叶以及未经检疫审批即进口烟霜霉病疫区烟叶的情况,对今后进口烟叶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凡你公司及下属公司进口烟叶,须统一由你公司事先报我所办理检疫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二、烟霜霉病疫区生产的烟叶禁止进口。因特殊需要进口疫区烟叶,须事先报我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附上进口原因、进口国家及烟叶的产期、品种、等级和进口后使用范围等说明,经我所特批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或协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今后进口烟叶时,应在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协议中,单独列明植物检疫条款,并将合同或协议在进口前抄送我所。

  现将国际机构公布的烟霜霉病疫区名单抄送你公司,供进口烟叶时参考。希望你公司今后积极配合我所,做好进口后的检疫工作,共同防止烟霜霉病的传入。

  附件:关于烟草霜霉病疫区国家名单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烟草霜霉病疫区国家名单※

 

  非洲:阿尔及利亚、埃及、利比亚、摩洛哥、莫桑比克、卢旺达、突尼斯、扎伊尔;

  亚洲:缅甸、伊朗、伊拉克、以色列、苏丹、黎巴嫩、叙利亚、土耳其、也门;

  欧洲: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英国、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苏联、南斯拉夫;

  美洲:墨西哥、美国、加拿大、古巴、多米尼加、危地马拉、牙买加、萨尔瓦多、阿根廷、巴西、智利、乌拉圭;

  澳洲:澳大利亚。

  ※注:本名单根据国际机构公布的名单整理而成,系内部掌握资料,不宜对外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1988)33号《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应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对于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在对其前罪再审时,应当将罪犯犯新罪时的判决中关于前罪与新罪并罚的内容撤销,并把经再审改判后的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已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数罪并罚。关于原前罪与新罪并罚的判决由哪个法院撤销,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再审法院是对新罪作出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或者是对新罪作出判决的同一法院,可以由再审法院撤销;否则,应由对新罪作出判决的法院撤销。对于前罪经再审改判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其已执行的刑期可以折抵新罪的刑期。执行本答复中遇有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应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请示报告

鄂法研(1988)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碰到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在再审时难以确定其执行的刑罚的问题。我们认为,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再审时应按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将前罪经再审改判而未执行完的刑罚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但上述作法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罪犯犯新罪时的判决中关于新罪与前罪并罚的内容是否撤销ⅶ同哪几个法院撤销ⅶ二是对前罪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其已执行的刑期是否应当折抵新罪的刑期ⅶ我们认为,对同一犯罪事实不能有两个相互矛盾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并立,再审改判时,对罪犯犯新罪进行判处的判决中关于新罪与前罪并罚的内容应当撤销。如果再审法院与对新罪作出判决的是同一法院,或者再审法院是对新罪作出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上述内容由再审法院撤销;若不是,则由对新罪作出判决的法院撤销为宜,前罪经再审改判为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其已执行的刑期与新罪判处的刑罚虽然所依据的不是同一事实,但考虑到罪犯是不应受到的限制自由,因而将原已执行的刑期折抵新罪的刑期比较合理。
当否,请指示。
198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