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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2:00:38  浏览:9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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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


农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农经发[2010]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龙头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农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

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异常波动的不利影响,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紧密合作,加大政策扶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帮助龙头企业应对危机,克服困难,龙头企业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发挥龙头企业在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解龙头企业融资难这一突出问题。

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实施战略合作,是创新金融服务,提高龙头企业经营活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的重要举措。加强双方合作,有利于引导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有效对接,发挥政策对信贷支农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向涉农领域投放;有利于龙头企业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挑战,调整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拓宽发展空间;有利于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梯度转移,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加快城乡统筹进程,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合作,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二、突出重点,明确农业产业化合作支持领域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互相确认对方为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围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目标,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原则,突出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支持一批竞争能力强、带动农户面广、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着重支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主要支持领域: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和节能减排,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服务体系建设,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生猪等大宗农产品的仓储、运输等物流节点建设,园艺、观光、特种养殖和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重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电子商务等。

三、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做好企业和项目推荐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建立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及时了解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掌握企业基地建设、原料采购、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资金需求,建立企业和项目储备库,择优推荐给同级农业银行,融资规模大、影响面广的重要项目可由上一级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给农业银行。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把农业银行当年的信贷政策、投放重点和基本要求等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告知龙头企业。积极配合农业银行做好龙头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建立企业信用记录资料库。对信贷违约的企业,视其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增强龙头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贴息、补助、担保、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业银行支持的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及相关项目给予扶持。

四、农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现代农业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新要求,稳步增加贷款投放规模,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附加值高、技术和市场比较成熟、政策扶持的企业和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知识产权、节能环保的企业和项目。对于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的、符合本行信贷规定的龙头企业和项目,及时纳入营销和信贷支持范围,按照择优扶持、控制风险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调查评估、优先安排资金规模。农业部推荐的重大项目,由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组织营销和业务受理。

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龙头企业的经营特点,积极推广季节性收购贷款、龙头企业集群客户融信保业务等特色产品。努力创新担保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等新型抵质押方式的适用范围。加强与农业产业化担保公司的合作,拓宽担保渠道,解决龙头企业担保难问题。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对重点企业的优质贷款,要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利率,优化期限结构。积极探索对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信贷支持的新模式。

五、加强合作,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建立部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做好政策研究、信息交流、重大项目协调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以下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沟通,共同确定重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纳入信贷支持范围的重大项目,双方联合进行项目调查评估。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利用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向农业银行通报农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情况。农业银行要将相关金融服务情况向农业产业化部门及时通报。要加强对龙头企业使用贷款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调查研究,研判经济形势,及时总结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新做法、新经验。省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每年要汇总分析当年项目推荐、贷款投放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将情况报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将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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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城市规划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资阳城市规划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府办函〔2010〕281号


雁江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城市规划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资阳城市规划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规范资阳城市规划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妥善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试行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国有土地规划、拍卖条件,与商品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廉租房按土地拍卖时以成本核定方式确定的价格由政府收回,其他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经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分解下达全市住房保障任务和对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监督和检查。

  市监察局、市政府目标督查办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雁江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

  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整幢或整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得分散建设。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按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5%的比例配建,其中:廉租住房不得低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20%,限价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低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30%,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低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35%。上述几种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配比例,可根据年度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调整。

  第六条 单套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最低不得少于30平方米;单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套限价商品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单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在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第七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进行简装,达到入住即可使用条件,即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简装。保障性住房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房一致。

  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及图纸(包括室内简装)应经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

  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包括保障性住房建设实际占地面积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分摊的用地面积。

  第九条 市规划局在出具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时,应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明确该地块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廉租住房面积,以及建成后的廉租住房由政府收回、其它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按国家规定自行管理经营等事项;在规划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时,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落实情况纳入审查内容,写入规划批复文件。

  对于项目较小,配建的廉租房不能按整单元建设的或不宜建设的,市规划局在出具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拍卖出让供地前,应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面积、建设时限以及廉租住房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成本、政府按确定的成本价收回等事项按规划要求纳入土地拍卖文本并书面告知竞买人。其配建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按每平方米1500元确定。

  市国土资源局在与土地竞得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建设时限、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优先建设以及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标准、建设成本、建成后的廉租住房政府按确定的成本价收回等具体事宜。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中,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划拨、出让)、应分摊的占地面积等事项。

  第十一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立项)审查时,应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内容列入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凡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内容列入项目备案(立项)审查内容或不相符的,依法不予批复。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立项批复文件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依法不予施工许可、不予竣工备案。

  第十三条 市房管局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进行审查,并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凡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立项批复文件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依法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十四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的验收。验收实行分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土地拍卖价款全额缴入财政,其配建的廉租住房经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按土地拍卖时确定的成本价在该地块土地收益中安排支付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属市政府所有,建成后由市政府按确定的成本价收回。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挪作它用。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投资人所有,按市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配租,市房管局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应载明“公共租赁住房”。

  配建限价商品房销售办法另行制定。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销售。

  第十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保障对象应自觉接受管理。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减半收取。

  第十八条 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其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依法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市政府目标办要及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中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督办、处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时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的面积、建设时限等事项建成交付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追究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增发国债和1999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增发国债和1999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1999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代表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增发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所作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增发国债和调整中央预算的议案。会议同意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议案,决定:批准增发国债和1999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议案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要充分总结去年增发国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和问题,并将去年增发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要认真做好今年新增国债的安排使用工作,抓好在建项目的竣工建设,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对新上项目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注意投入产出效果,坚决制止重复建设。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要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贪污挪用和损失浪费;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对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尽量采用国产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



关于提请审议增发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议案的说明

——1999年8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受国务院委托,我就今年增发600亿元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以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扩大国内需求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1998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财政部向国有商业银行增发了1000亿元国债,重点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信、环境保护、城乡电网改造、粮食仓库和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我国经受住了亚洲金融危机和特大自然灾害的严峻考验,基本上实现了1998年的国民经济增长目标。据统计,实施这项措施大致拉动1998年经济增长1.5个百分点。
但是,今年三四月份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又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国内经济生活中的一些问题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尤为突出。一是外贸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下降。1~6月外贸出口同比下降4.6%,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同比下降9.2%。外贸外资的这种状况,给我国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二是消费需求持续不振。近几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对未来支出的预期增强,储蓄倾向不断强化,消费意愿减弱。今年1~6月新增储蓄存款达5805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加1647亿元。1~6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6.4%。由于消费需求不旺和供给结构不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一般工业品出现全面过剩,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库存大大超出正常水平。三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慢。一季度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城乡集体和个人投资)同比增长22.7%,1~5月增长17.6%,1~6月降到15.1%。由于1998年国家安排的1000亿元国债资金已拨付完毕,今年预算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国债资金也基本拨付使用,若不采取措施,下半年投资增幅下降的趋势会更加明显。四是物价持续下降的趋势继续发展。今年以来,价格总水平进一步下降,截止今年6月份,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下降已持续了21个月,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下降的时间更长。这种长时间、大范围的价格下降,造成了企业生产经营的重重困难,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使下岗职工增多,就业机会减少,居民收入水平降低,低价倾销和恶性竞争现象增加。这种情况再继续下去,对经济发展全局会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
从目前的情况分析,1998年以来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正在逐步减弱,如果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1998年下半年以来经济回升的良好势头就可能逆转,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将面临更大困难,财政增收的基础难以稳固,金融风险将进一步暴露,企业下岗人员增多,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因此,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权衡利弊,作出了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力度的重大决策。主要内容,一是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二是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三是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对用于国家鼓励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通过采取上述财政政策措施,并协调运用货币政策、价格等经济杠杆,进一步拉动消费、投资和出口需求,加快结构调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调整部分税收政策影响财政增支减收的部分,本应扩大财政赤字,为了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预算超收收入应主要用于减少当年财政赤字”的精神,拟通过增加财政收入、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不再扩大财政赤字。
增发600亿元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第一,1998年增发的1000亿元长期国债,对全年国民经济增长基本达到预定目标起了关键作用。今年在出口需求对经济增长拉动下滑较多的情况下,再增发600亿元长期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保持投资需求的较快增长,对于实现今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是十分必要的。第二,目前储蓄增势很强。银行资金充裕,不仅得不到有效利用,而且还要增加银行利息负担。通过向银行发行国债,能够迅速将部分资金转化为投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刺激需求和改善金融资产质量。第三,国债资金占社会投资比重虽小,但具有见效快、导向作用大、拉动力较强的特点。这次增发的国债资金可以增加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本金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会相应带动银行贷款和地方、企业配套资金的投入,扩大投资需求。而且相当一部分投资会直接转化为居民收入,促进消费增长。第四,经过一年的实践,我们已积累了利用国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在项目选择、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方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可以有效地防止乱铺摊子、搞重复建设和劣质工程,避免给财政背上新的包袱。
根据国务院对新增国债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和1998年国债资金的使用情况,结合今年经济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今年新增国债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优先安排弥补1998年国债专项投资中重点项目的资金缺口,确保这批项目早日竣工,发挥效益。二是用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贴息,支持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三是转贷资金安排与地方政府财力相适应。凡是地方政府财力不足,1998年国债项目原定配套资金无法落实到位和今后偿贷无法得到保证的,今年安排增发的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原项目资金缺口,一般不再安排新的项目。四是资金安排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中央拨款项目优先安排中西部地区,同时在转贷条件方面,将实行差别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
根据上述原则,新增国债资金项目安排的重点是:(1)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支持1998年1000亿元国债资金的续建项目。包括农村1800个县的电网改造,西藏自治区城市电网改造,资金困难的公路干线续建项目和国家级贫困县连接国道的地方公路建设,中西部地区的铁路和机场建设,几个大城市的地铁和轨道交通建设。(2)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这是今年国债资金安排的重点。主要用于冶金、有色、石化、纺织、机电行业中产品有市场的骨干企业技改续建项目,以及一部分有一定工作基础的新项目;军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移动通讯设备产业化、高清晰电视产业化、稀土应用及软件产业、网络技术、专用集成电路、生物技术、新医药、低温核供热、环保技术、集约化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等高技术产业化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环保设备国产化。(3)环保和生态建设。“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污染治理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长江、黄河中上游“坡改梯”、“退耕还林还草”,节水灌溉、畜禽良种及防疫;首都环保建设等。(4)教育文化设施。包括高等学校校舍建设,支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等文化设施建设。这部分国债的使用,可以使1998年国债投入的在建项目尽快建成投产,改善投资和消费环境,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扩大出口,为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打好基础。
关键是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建立健全偿还机制。国债资金来之不易,因此,我们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管好用好这笔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是要树立财政投资风险意识和效益观念。要深刻领会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力度的意义,认清国债资金性质,在国债资金的安排使用上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和效益意识,增强偿还责任观念。二是要严格选择项目。在资金安排使用上要注意与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产业结构升级等结合起来,无论是基建项目还是技改项目,都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真正杜绝重复建设和“三边工程”、“胡子工程”、“豆腐渣工程”。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资金管理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审核,切实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源头控制,督促落实配套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凡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包括这次国债项目,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定。财政部门要以资金的流动为主线,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的监控,严防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否则将停止拨付相关财政资金或调减投资项目。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各地对所借国债资金和银行贷款一定要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还贷机制,确保按时还贷。
需要说明的是,在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增发国债会加大中央未来偿债压力和调整支出的难度。但是,如果我们不采取上述措施,经济增长势必会继续下滑,推后解决就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财政面临的困难也会更大。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在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力度的同时,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清理欠税,减少税收流失,确保继续实现财政收入的较快增长。同时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反对铺张浪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并力争缩小财政赤字数额。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