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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19:39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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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中央、省属及其他驻揭阳市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一并缴纳。
  第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或欠缴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对逾期不缴纳并经催缴30日后仍不缴纳者,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欠缴次月起,停止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六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社会统筹。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遇有特殊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下列费用:
  (一)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第九条 生育包括:顺产、吸引产、钳产、剖宫产。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男女绝育术、流产术、引产术、复通术。
  第十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定额补助办法,标准为:
  (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补助100元;
  (二)顺产、吸引产、钳产补助1000元;
  (三)剖宫产补助2500元;
  (四)妊娠三个月以内的人工流产补助400元;妊娠三个月以上的人工流产补助600元;
  (五)男女绝育术补助300元;
  (六)引产术补助800元;
  (七)输精管复通术补助1600元;输卵管复通术补助20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生育补助标准随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运作状况适时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生育、计划生育期间并发疾病,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实际超过生育保险定额补助标准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由发生费用的一方申报待遇;夫妻一方参加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另一方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参加生育保险的一方申报待遇。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基金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三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待遇:
  (一)人口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新生儿死亡证明);
  (三)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单位的正式收费发票(并发疾病的附疾病诊断证明和费用明细清单);
  (五)所在工作单位证明;
  (六)结婚登记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0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揭府[2006]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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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1988年9月1日,劳动部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企业培训中心的实际情况,决定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是根据职业技术培训教师工作岗位的需要,对从事培训工作多年,具有一定业务知识或教学能力,但未达到现行教师任职资格所要求的大专毕业程度的人员,有目的地进行成人高等专业知识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达到了职业技术培训教师岗位所要求的大专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只在职业技术培训部门(如技工学校、技工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培训研究室、就业训练中心、企业培训中心)本专业(工种)的教学工作范围内适用,作为评定、聘任(任命)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若转换其他专业(工种)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
二、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学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技工学校、技工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培训研究室、就业训练中心、企业培训中心教学或研究工作,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程度而仍需留原岗位工作的专职人员;
(2)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以及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3)有五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龄,所学专业对口;
(4)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承办院校文化考核合格后,方能入学。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课目应考虑培养职业技术培训教师的特点和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职业技术培训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本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教学班由劳动部培训司规定。
三、根据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若干规定的精神,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职业技术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向承办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班。确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办班或招生,应报劳动部培训司批准后实施,并抄报国家教委和承办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内容,应包括委托办班院校、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学员人数、办学形式及入学考试办法等。
四、《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根据职业技术培训的实际需要制订,在专业知识上要达到与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学校同类专业相当的质量要求。课程设置要体现职业技术培训的特点,专业(工种)的针对性要强,教学要侧重应用知识和工艺理论的内容,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教育理论和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学习。课程设置为八至十门,教学总时数一般为八百学时。办学形式可根据专业(工种)的实际情况,办脱产班或半脱产班。学制:全脱产班一般为一年,半脱产班为一年半。
五、《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的颁发
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由劳动部培训司统一印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职业技术培训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后,由承办院校颁发。
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职业技术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和指导。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实施,防止一哄而起;要从严要求,按需培养,确保质量。


劳动部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中银人〔1997〕2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障你行员工合法休息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同意你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为:
总行副总经理级以上、分行部门领导以上的管理人员;承担外事服务、接待和后勤等任务的人员;经常外出进行稽核、监察的人员;从事非生产性值班的人员(如保卫人员)。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为:
从事电子通讯、信用卡授权、外汇资金交易等工作,需要连续作业的人员;在基层储蓄网点(含储蓄所和储蓄专柜)从事储蓄工作的业务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因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工作时间不确定的人员。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你行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同时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



19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