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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1:09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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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贸易[2003]1号


关于做好2003年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为贯彻中宣部、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2003年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深入开展,继续加强商业领域诚信与精神文明建设,国家经贸委决定今年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以“创企业品牌、创商品品牌、创服务品牌”为主题,开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深入开展

  (一)建立健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动态管理机制。

  1.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对示范店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流通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群众监督、职工监督的作用,逐步建立起“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有效监督管理机制。

  2.建立“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经贸委和流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店的督促、检查,对没有严格执行示范店标准,出现严重问题的“示范店”,要由原授予机关取消其示范店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积极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延伸。

  要结合流通改革和发展的新特点,逐步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向各种新兴业态延伸,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延伸,向各种所有制的零售企业延伸。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努力推动活动再上新水平。

  (三)以“创品牌”活动为重点,进一步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深入开展。

  “创品牌”活动要与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与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结合起来,努力培育出一批在商贸流通行业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品牌和服务品牌,推动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今年“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安排

  (一)2003年2月20日国家经贸委将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在北京举办“创品牌”活动启动仪式。各地经贸委和流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时举办相应的创品牌活动启动仪式。

  (二)2003年5月前后,国家经贸委将会同中宣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地方开展“创品牌”活动进行检查、总结,以推动活动的开展。各地经贸委和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检查、督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创品牌”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和先进典型,不断引导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2003年7月底前,各地经贸委和流通主管部门在征求工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将在“创品牌”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企业和和先进个人(各3-4个)报国家经贸委,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

  (四)2003年10月,国家经贸委将会同中宣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表彰一批在“创品牌”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

  (五)继续推出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中宣部、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2003年将公布第四批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请各地经贸委和流通主管部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活动的标准和要求,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推荐3-4家代表性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商贸流通企业,于2003年4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联系电话:010-63193356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联系电话:010-68592616(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10号,邮编:100865)。

  附件:一、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标准

     二、表彰创品牌活动先进企业的范围和要求

     三、表彰创品牌活动先进个人的范围和要求

     四、创品牌活动先进企业推荐表

     五、创品牌活动先进个人推荐表

     六、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推荐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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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81号




关于印发《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通知


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24号)精神贯彻落实。


附件:渤海碧海行动计划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喀署办发[2008]63号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行署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3号)的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喀什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喀什地区行署每年将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定《喀什地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落实《喀什地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负总责,县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签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情况。(30分)
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各县、市与所辖乡(镇、场)、乡(镇、场)与村(队)、村(队)与基本农田承包户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10分,责任书签定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乡、村按规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并保持完好;少一个扣1分,扣完30分为止。
(二)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情况。(20分)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0.5分。
(三)执行喀什地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20分)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未突破当年地区下达计划指标的得10分,突破的扣10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3分,突破的扣3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5分,突破的扣5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2分,突破的扣2分;建立建设用地项目台帐,未建立的扣2分。
(四)执行喀什地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情况。(8分)
完成喀什地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的得8分,没有完成的扣8分。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10分)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全部合格的得10分,不合格的每个项目扣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未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的扣10分。
(六)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12分)
无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等案件发生的得12分,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扣6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等重大案件发生的此项不得分,其他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发生的一起扣2分。

四、考核与奖惩: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并汇总考核结果,形成专题汇报材料,在每年11月1日前报喀什地区行署,同时抄送喀什地区国土资源局。在此基础上,每年11月上旬喀什地区行署组织地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贯彻落实《喀什地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对优秀的,喀什地区行署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对有关县、市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于2006日8月23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06〕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