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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1:35:06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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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岗位设置的总量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为基数。
第五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和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第六条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岗位类别设置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3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行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的设置,我省对行业、系统编制(人员)结构比例有统一规定或已由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了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此结构比例设置岗位。省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在《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前未明确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按以下控制标准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四)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六)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确需核定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设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一)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二)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三)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后,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高配的领导人设置相应岗位的,可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和有权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设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区县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第二十条 各事业单位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第二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区县、各部门和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第二十四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二)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四)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的;
(五)其他确需设置的。
第二十六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市政府审核后,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详见附件7),报省人事厅核准。
第四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3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八条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第二十九条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三)六、七、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八、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和现有人员队伍结构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三条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二)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获得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四)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省(部)有突出贡献专家;
(三)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五)其他在各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第三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等因素具体研究制定。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详见附件2);
(二)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四)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五)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二)各区县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各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各区县部门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各区县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四十二条 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变更: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八条 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由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按规定的比例择优上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后核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分别经省、市审核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和《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第七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川办发〔2002〕40号文件和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应根据新调入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五十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条件的区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单位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3.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4.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5.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6.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7.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附件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职员 高 级 一级 技术工 一级
二级职员 二级 二级
三级职员 三级 三级
四级职员 四级 四级
五级职员 五级 五级
六级职员 六级 普通工
七级职员 七级
八级职员 中 级 八级
九级职员 九级
十级职员 十级
初 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附件2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机 构
规 格 经费形式 编制总数 实有人数
单位编制
结 构 管 理
岗 位 其
中 领导岗位 专业技术
岗位 工 勤
岗 位
中层领导岗位
单位岗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比例
数量
管理岗位 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比例
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比例
数量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比例
数量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比例
数量



审核
意见 乡镇政府或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
2.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编制总数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量;
4.实有人数是指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5.本表填写一式3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3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机构规格 经费形式 编制数 现有人员数
岗位
聘用
情况 管理岗位 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技 术 工 普通工
一 二 三 四 五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审核
备案
意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 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备案;
2. 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 现有人员数是指现有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4. 核准岗位数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5. 聘用岗位数是指现已聘用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6.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7.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4
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作时间 聘用
岗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备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2. “等级”一栏按照岗位设置文件中规定的等级填写;
3.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4.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5.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5
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作时间 聘 用
岗 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取得资格
时 间 备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2. “等级”一栏按照岗位设置实施细则规定的等级填写;
3. “取得资格时间”一栏指取得最高职称资格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4.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5. 对于高职低聘的人员,将其实际专业技术资格情况填写于“备注”栏中;
6.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7.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8.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6
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
作时间 聘用
岗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取得工人技术职务、等级资格时间 备 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等级”一栏按照聘用岗位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等级填写;
2. “取得工人技术职务、等级资格时间”一栏指取得最高技术等级资格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3.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4.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5.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
3=100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7
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经费
形式 机构
规格 编制
总数 现岗位聘用人数
岗位
基本
情况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岗位设置时限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设置
原因
聘用
人员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参加工
作时间 最高
学历 毕 业
时 间 原工作单位

原聘岗位类别 原聘岗位名称 原聘岗位等级







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1. 本表用于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的审核;
2. 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 现岗位聘用人数是指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现聘用的人员数量;
4. 岗位类别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属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工勤技能岗位;
5. 岗位名称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
6. 岗位等级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等级;
7. 岗位设置时限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起止时间;
8. 本表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9.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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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
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
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
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
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
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
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
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
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
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
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
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
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
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
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
、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
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
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
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
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
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
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
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
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
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
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
见。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
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
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
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
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
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
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
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
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
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
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
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
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
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
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
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
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
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
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
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
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
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人于2008-3-13在贵站发表的《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一文,现在又进行了文字上的部分修改并发表!


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修订稿)

作者:宋飞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盖尤斯的生平和著作,接着从盖尤斯的前辈们谈起,对比盖尤斯身处的时代背景和《法学阶梯》的创作思路,然后,我将结合《法学阶梯》的创作思路和盖尤斯思想重点介绍盖尤斯研究中需要澄清的十大问题,最后我将谈谈盖尤斯在写作方面的贡献和存在的不足,以求对盖尤斯这位法学大师来一个透彻的灵魂剖析。
关键字:盖尤斯 法学阶梯

目录
一、 导论
二、 盖尤斯的前辈们
三、《法学阶梯》的写作脉络及法学思想
(一)第一卷 总论及人法
(二)第二卷 物、物权、遗嘱继承
(三)第三卷 法定继承、债
(四)第四卷 诉讼法
四、盖尤斯研究中需要澄清的十大问题
五、盖尤斯在写作方面的贡献和存在的不足

一、导论
盖尤斯现象,如同达芬奇密码一样,历来为民法史学家所津津乐道。
盖尤斯最有名的东西,我觉得算是他的《法学阶梯》一书。此书的发现,颇具有传奇色彩。1816年为德国历史学家尼布尔在意大利旅游时在北部城市维罗那城的开普特教堂的图书中发现此书,系公元5世纪的手抄本(中译本封面上有该抄本的残页照片),用羊皮纸写成,抄本共126页,仅缺3张,但上面又誊写着后来的神学家圣哲罗姆的书札和评论,因而字迹很难辨认。柏林科学院获得此信息后,立即派遣高森和贝克两位学者赶赴弗罗那,与已在那里的刑诉大师贝夫曼.赫尔维格博士一起解读,并让德国著名历史法学家萨维尼进行鉴定,最后确认该手稿确系盖尤斯的《法学阶梯》,遂于1820年出版了校订本(由高森校订)。该书的手抄本面世后,人们在埃及和西欧各地又陆续发现了它的其它一些片断,这些片断订正并补充了弗罗那抄本的错误和缺页,从而使我们对该书的了解更为全面。该书面世后,迅速被分别译为英、俄、日等国语言,在西方引起很大反响。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学者已对盖尤斯的法学思想作出系统而且深入的研究,在我国,这项工作还很零散而不完整。达成共识的仅是他的生平介绍和其著作的简介:
盖尤斯是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所谓的“罗马五大法学家”中的出生最早的一位。古罗马人的姓名由3个名字组成,盖尤斯是其首姓。他出生和活跃的时代分别是罗马皇帝哈德良(公元117-138年)和安敦尼.庇乌(公元138-161年)(即中国史书上的大秦王安敦)在位的时候。作为一个法学教师,盖尤斯可以说是现在世界上有专业论著传世的第一位职业法学家。在学术上,盖尤斯自称属于萨宾派。他是一位多产的法学家,他的著作共有13种,如《十二铜表法注释》、《行省敕令评论》32篇,《市政裁判官告示评论》、《法律论》15篇,委托论、案例论、规则论、嫁资论以及抵押论各1篇等著作。其代表作无疑是四卷本《法学阶梯》(Institutes),该书不仅是当时法律学校的教材,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法学阶梯》(罗马《国法大全》其中一部)时的范本,同时也是唯一的一部完整地传至后世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此外它还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专著。在它以前,古希腊学者柏拉图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古罗马共和国学者西赛罗的《论法律》,都未能将法律与政治、哲学、神学等话题严格区分。盖尤斯的论著则是以纯粹法学的视野来研究法律现象。其能完整地传至后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归功于该书的普及程度。该书大约成于公元161年前后,是一部初级法学教材,长期用作罗马法科学生的课本。有关私法的内容几乎都已涉及,很适宜作法律学校和市民自学法律用的教材。因而该书当时流传很广。与《法学阶梯》配套,盖尤斯还编写了一本《日常法律事件》,该书曾被后世学者称为“黄金书”,是进一步阐述《法学阶梯》的著作。可惜,这本解释书现在已失传了。公元426年,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伦廷二世颁布《学说印证法》,盖尤斯与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丁被一起列为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的地位仅次于乌尔比安和帕比尼安。公元六世纪时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有535条选自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现今西方奉行的“一个人的住宅即其壁垒”的原则,就是出自盖尤斯。“
介绍完我国法学界目前的共识之后,笔者试图开创一个先例,对盖尤斯这位法学大师作一个透彻的灵魂剖析。笔者在阐述自己的理解时,主要以《法学阶梯》为参考蓝本。笔者的创作计划是这样的:首先,谈谈盖尤斯的前辈们,接着讨论一下盖尤斯身处的时代背景和他的创作源泉,然后,我将重点介绍《法学阶梯》中的一些重要思想,最后我将谈谈盖尤斯在写作方面的贡献和存在的不足。虽然笔者知道,自己既不是什么罗马法权威,也不是什么法学专家,但笔者坚信,我的论文结束的时候正是大多数中国著者的论文开始的时候!

二、 盖尤斯的前辈们
如果不把盖尤斯放在和他的前贤和同时代的人的关系之上考虑,那么,就没有一个伟大的思想家能被恰当地评价。在此,为了集中一点加以叙述,笔者截取的时间段是撇开古希腊时代,从罗马共和国后期(《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后)开始来探讨这个问题。
罗马共和国后期出现数十位法学家,其中最有名的有七位:
C.弗拉维乌斯,罗马共和国中后期执政官A.克劳迪.崔库斯的秘书,公元前307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继把诉讼方面的程序和进行诉讼的日期表公布于众,称《弗拉维努姆法》,开始打破祭司团垄断法律知识的局面,受到贵族和平民的普遍欢迎。
提贝留.科伦卡纽斯,平民出身,公元前254年担任大祭司(祭司团的首领)。此职过去一直由贵族垄断,他是担任该职的第一个平民。他进一步在公开场合传授法律知识,并解答人们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这样,法律由秘密时期进入了公开时期。
赛斯特.阿埃利乌斯.伯图斯,曾任罗马共和国后期执政官,公元前254年以世俗官吏的身份,对法律进行解释、论述,并著书立说,进一步使法学最终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而摆脱了神学体系,促进法律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P.鲁提里.鲁弗斯,公元前118年罗马的大法官,公元前105年的执政官。曾创制“鲁提里取得时效”、“ 鲁提里诉讼”,在法律执行中引进财产拍卖制度。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曾对其大加赞赏。
库尹特.穆齐.斯卡沃拉,公元前95年的执政官,法学家布布利.穆齐.斯卡沃拉的儿子。著有18卷《市民法论》。他是第一个将希腊的逻辑分析方法和罗马传统的简单归纳方法结合起来的学者。根据彭波尼介绍,库尹特.穆齐.斯卡沃拉第一个组创了市民法,他把分类论述、归纳演绎以及系统的方法适用于市民法。他的作品也是后来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曾代理著名的科波尼乌斯遗产继承案,但却被辩论中被对方代理人L.李锡尼乌斯击败。公元前82年被谋杀。
塞尔维.苏尔皮其,公元前51年的执政官,公元前43年去世。曾创制“塞尔维诉”,首次将公平原则应用于两个契约诉的竞合。许多法学观点被后来的查士丁尼皇帝采纳。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号—前43年12月7号.古罗马共和国后期著名政治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出身于古罗马阿尔皮诺的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雄辩而成为罗马政治舞台的显要人物。从事过律师工作,后进入政界。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以后成为贵族派。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在后三头政治联盟成立后被三头之一的政敌马克•安东尼派人杀害于弗米亚。 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代表作是《国家篇》和《法律篇》。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务,是人们在正义的原则和求得共同福利的合作下所结成的集体;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体都是单一政体,理想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即以当时罗马元老院为首的奴隶主贵族共和国。早在罗马帝国初期法学家兴起以前,他就系统地论证了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它在国家产生以前早已存在;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根本不配称为法律。
进入罗马帝国前期,又有数百名法学家,而且出现职业化和学派化趋势.从屋大维于公元前27年当政起到哈德良皇帝于公元138年去世止的约一个半世纪中,罗马法学家形成了世界上最早的两大法学派别,双方在提贝留皇帝在位时正式形成不同的学派——普罗库鲁斯学派和萨宾学派,各树一帜,展开争鸣。在盖尤斯之前共产生5名著名职业法学家:
A.拉贝奥(公元前50——公元20年),普洛克鲁斯学派的创始人,出身平民,倾向共和政体,当过大法官,曾拒绝屋大维推荐他为执政官。在法学上,他富有创新精神。传说留给后人的法学著作有400多卷。该学派的后继者彭波尼曾赞誉他是法学界的革新者。
S.普洛克鲁斯,活跃时期为1世纪中叶,是普洛克鲁斯学派的真正领袖,公元33年继A.拉贝奥的弟子内尔瓦(与S.普洛克鲁斯是同学,公元33年自杀)任普洛克鲁斯学派主持人。著有《法律文书集》,其著作中有37篇为后来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所转载,被引用的有134处。
C.A.卡必多,萨宾派的鼻祖,公元5年担任执政管,22年去世。拥护帝制,唯皇帝之命令是从,故生前深得屋大维的宠信,曾升任执政官,是第一个获得公开解答全荣誉的人。但他在法学方面常因循旧说,比较保守。与A.拉贝奥两人各设讲坛,招收门徒,著书立说。著有《法学杂记录》等。
马苏里.萨宾(公元64年去世),萨宾派的代表,著有三卷《市民法论》和《解答集》,确立了关于市民法的体系。萨宾的《市民法论》,后来为许多罗马法学家所注释,如帕比尼安的《市民法论注释》35卷,乌尔比安的《市民法论注释》51卷,保罗的《市民法论注释》16卷等。萨宾还带了众多的弟子。萨宾一生没有任官,仅仅是一个法学解答者、教师和著作家。但通过上述作品,萨宾在当时学术界获得了极大的声誉。
赛斯特.彭波尼(约公元160年去世),与盖尤斯同时代,但去世较早,属普洛克鲁斯学派,也是一个多产的法学家。在他众多的作品中,汇集了到他时代为止的所有罗马古典法学的成果,并通过在作品中附上案件和判决的方式,予以充分阐述。彭波尼的代表作是关于萨宾学说的35卷注释书、关于斯卡沃拉学说的39卷注释书、关于告示的79卷注释书以及《教本》、《元老院决议录》、《书简集》和关于他老师著作的注释书等。其中,《教本》是关于罗马法制史的断片性质作品,也是当时唯一的一本自王政时代至彭波尼生活时期的法制史著作。由于彭波尼在法学研究上的伟大成就,他的许多学说(共有578个段落)被后来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所吸收。
从罗马共和国以及罗马帝国前期的上述概况分析,公元2世纪以前,罗马的法学家最初仅限于对先前制定的法律加以整理和可能的整理,而不增加任何他们自己的东西;在随后的发展阶段,法学家们在法律旁增加了诉讼以及对它们的解释,这种解释很可能是注释性的;此后法学家们把对法律的评论纳入到一个以其学识为基础的总体系之中,用分类论述、归纳演绎以及系统的方法研究法律,从而奠定了民法的基础;后来的作品则都遵循“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即在论述中有时表现为对告示内容的考察,有时表现为对法律、元老院决议或君主谕令内容的考察,有时表现为对先前法学家的意见、为反映某一问题丰富多彩的侧面而编设的例子或者要求法学家发表见解的具体案例的讨论,这种方法总是由一种深刻的内在系统性加以指导,总是尽可能地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并辅之以建立在普编接受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其他论述方法。同这些罗马法学家所采用的方法不同,盖尤斯的作品中占知道地位的是教学方面的要求,这使得创制性成分降低,对已固定的法的叙述性成分增加;在那里受到注重的是系统的方法,这也鲜明地表现在使人易于理解和记忆的叙述次序上。他为在系统论书中形成内在的体系做出伟大的努力。当时其它法学家作品的次序表现为一种同缔结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和诉讼舞台上的原告的活动紧密联系的考察,盖尤斯比他们超前一步,他很早就进行对权利内容的考察。在他的体系中,人、物、诉讼(即从人的观点关注的权利)、人对物的享有以及对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享有(还考察这些权利和关系的内容、取得和丧失)这样一些议题被置于首位,充分体现了以人为中心并且使权利为人服务的法律观念。可以说,盖尤斯的体系是以现实中平等的、主权的和有产的家父及其相互关系为模式创造的,这种家父赋予民法以特色;这些家父代表者理想中的人及其在法中的中心地位。这种法学思潮与当时流行的新斯多葛主义哲学中倡导的“人人皆兄弟、彼此应友好”无疑是遥相呼应的。

三、《法学阶梯》的写作脉络及法学思想
我们现在来看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写作脉路,其间附带对其法学思想作一评注(注:笔者对其中的有些罗马法术语,对照周??前辈和黄风教授对拉丁文的翻译,择优录取,没有一一说明)。该书约成于公元161年前后,载有古罗马皇帝安敦尼.庇乌时的法制情况。其内容包括市民法和长官法,分四卷三编,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卷的划分(以下段落以黄风的中译本为准,下同)如下:
(一)第一卷 总论及人法
1.总论(见第1——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