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肇庆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9:36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肇庆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庆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2〕 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肇庆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促进门(楼)牌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做好门(楼)牌编制工作归口管理的批复》(粤府函〔199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筑物都应设置门(楼)牌,住宅楼还应设置单元牌及户号。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全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及其管理的工作,必要时,可以授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供水、银行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第二章 门(楼)牌号的编制原则



第七条 门牌的编号原则。

除历史形成的编列顺序外,门牌应当从道路、街巷的起始方向开始,右侧单号、左侧双号有序编列,不得重号。

  (一)东西走向或者近似东西走向的道路、街巷,由东向西编列。

  (二)南北走向或者近似南北走向的道路、街巷,由北向南编列。

  (三)非贯穿的道路、街巷(包括大院、住宅群、住宅小区等)以入口处为起点,向纵深方向编列。

  (四)道路、街巷目前仅一侧有建筑物,将来可能新建建筑物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街巷目前仅一侧有建筑物,客观条件没有可能新建建筑物的,按顺序编号。

  第八条 楼牌的编号原则。

(一)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之”字形顺序编号。

(二)楼房排列复杂的,本着楼号衔接、方便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九条 单元、户的编号原则。

  (一)住宅楼楼门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顺序编单元号。

  (二)住宅楼内各套房屋分层编户号,户号采用房间所在的自然楼层数+房间顺序号构成,房间顺序号按背向楼梯间顺时针编排。 

第十条 特殊情况的编号原则。

  (一)一个院落只能设置一个门牌号,一院多门的,确定一个主门,其余的门按主门门牌号编方位门牌号,方位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主门门牌相一致。

(二)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

(三)街巷两侧的低层小楼房,没有形成院落的,以主门所在街巷名称为依据编门牌号。

(四)跨区、县城市公路两侧建筑物,以所属街道、乡镇地域为依据划分并命名各段,按顺序编排门牌号。

  (五)同一建筑物内的商铺,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牌。

  (六)同一基座上建多栋楼的建筑物,基座单独编一楼号,基座上的建筑物分别编楼号。

第十一条 门(楼)牌号、单元号、户号只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依次顺序编号,不得跳号,不得使用外文字母。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门(楼)牌的编号,按照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的建筑布局先期编号。新建建筑物之间有空地或待拆迁地区的,应根据实际规划情况,预留出备用的门(楼)牌号,后期建成的建筑物在预留号范围内补编门(楼)牌号。

重建、扩建或改建建筑物,原号码符合规定的,沿用原号;原号码不符合规定的,由公安机关重新编号。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建筑物、增开新门的,有预留号的按顺序号编号,无预留号的在其前号后加支号编号。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包括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以及临时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门(楼)牌号,确定建筑物地址信息。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

(三)总平面图。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核实情况完成编号,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建筑物竣工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门(楼)牌号通知书》到所在地公安机关预约申请设置门(楼)牌。

  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制牌信息数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制牌安装单位。制牌安装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工作。合同约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自制牌安装单位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门(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733-2008《地名标志》。

  第十八条 门(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面对门左上角的门框。门框上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左侧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米。

(二)中、大门牌安装在面对门的左侧位置,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米。

(三)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一侧及醒目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5米(二、三楼之间)。 

  (四)一条路、街的门牌或者一个住宅区的楼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五)建筑物在建筑时,要在相应的地方预留安装门牌、楼牌位置。

(六)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发现门(楼)牌尚未设置、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充设置。建筑物所有人可以持房地产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建筑物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凭建筑物所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管理权证明代为申请办理。

公安机关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门(楼)牌尚未设置、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当核实登记,根据情况告知建筑物管理人、使用人补充设置门(楼)牌。

第二十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必须在门面装修施工结束时,按规定重新钉挂门(楼)牌。 

第二十一条 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注销,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牌号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  

第二十二条 因地名主管部门新命名或者更改路名等须新设或者变更门(楼)牌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新命名道路、更名道路路牌设置后及时完成门(楼)牌的编制、变更,并通知当事人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改造、路型变化、道路延伸、道路更名等原因变更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

门(楼)牌变更导致居民户口簿、房地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地址信息需相应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址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牌的档案管理,完善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并将门(楼)牌号设置、变更的信息予以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五条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县级公安机关按其正常经费供给渠道向政府财政申请。

  因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不善导致门(楼)牌损坏、丢失需补领的,门(楼)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需要拆除、重新安装门(楼)牌的,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门(楼)牌号,擅自编制门(楼)牌号;

(二)不按规定位置或者阻止在规定位置安装门(楼)牌;

(三)私自设置、变更、移动或拆除门(楼)牌;

  (四)故意遮挡、覆盖或者污损门(楼)牌; 

  (五)损坏门(楼)牌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1987年2月5日,卫生部

为实现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目标管理,推动防治工作发展,卫生部和原中共中央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中共中央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曾先后颁布了九种疾病防治工作的标准和技术考核方法。为使这些标准和考核方法进一步完善,现根据改革精神,提出考核验收办法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疾病和标准(详见原规定)
1.鼠疫基本控制和稳定控制标准
2.布氏菌病控制和稳定控制标准
3.地方性甲状腺肿病基本控制和基本消灭标准
4.氟中毒基本控制标准
5.克山病基本控制标准
6.血吸虫病基本消灭或消灭标准
7.疟疾控制、基本消灭、消灭标准和恶性疟基本消灭标准
8.丝虫病基本消灭标准
9.麻风病基本消灭或消灭标准
二、考核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疾病达标的考核验收办法。从1987年2月起凡上述几种疾病经过防治,达到国家颁布的各有关标准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按着标准自行组织考核验收,上报省(区、市)政府审核批准,并将考核验收材料报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备案。卫生部视情况有选择的进行抽查复核。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X X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胡某一人出资设立福州市某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胡某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x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