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汕头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0〕1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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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定点单位,是指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定,为旅行社组织、引导的团队旅游者(以下称团队旅游者)提供游览、就餐、住宿、购物等定点服务的旅游经营单位。
第四条 汕头市旅游局是本市旅游定点单位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旅游定点单位的日常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旅游定点单位实施管理。
第五条 凡需为境内外团队旅游者提供定点服务的旅游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旅游定点单位资格。
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视为取得旅游定点单位资格;星级饭店自评定生效之日起视为取得旅游定点单位资格。
第六条 申办旅游定点游览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游览价值的景区、景点、游乐项目等自然或人文景观;
(二)有休息场所;
(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国家标准;
(四)有二名以上普通话讲解员;接待境外旅游团队的,有二名以上英语讲解员;
(五)有男女分开的卫生间,卫生间有封闭式间隔;
(六)有停放五辆以上大型旅游客车的专用停车场。
第七条 申办旅游定点游览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游定点单位申请书;
(二)旅行社推荐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办旅游定点餐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资格;
(二)经营饮食业期满一年以上,声誉良好,餐馆基本设施齐全,营业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食品、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四)从业人员符合卫生健康规定,管理人员熟悉旅游餐馆饮食业务,餐厅服务人员和厨师持证上岗,其中三级以上厨师不少于两名,有能用英语进行接待的从业人员;
(五)有男女分开使用的卫生间,卫生间有封闭式间隔;
(六)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国家标准;
(七)地理位置便于旅行团队就近用餐,有停放三辆以上大型旅游客车的专用停车场。
第九条 申办旅游定点餐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游定点单位申请书;
(二)旅行社推荐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六)负责人身份证明;
(七)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办旅游定点商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店堂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休息场所;
(三)商品标识齐全,货真价实,明码标价,陈列美观、整洁;
(四)服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良好,能用普通话进行售货服务,涉外旅游定点商店有能用英语进行接待的服务人员;
(五)有男女分开的卫生间,卫生间有封闭式间隔;
(六)有健全的财务、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和进货验收管理制度;
(七)地理位置便于旅行团队购物,有停放三辆以上大型旅游客车的专用停车场;
(八)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申办旅游定点商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游定点单位申请书;
(二)旅行社推荐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经营珠宝玉器的,提交技术检验部门检验证明;经营药品的,提交医药卫生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明;经营文物商品或文物监管商品的,提交文物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办旅游定点旅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资格;
(二)有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三)公共场所、食品、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四)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符合国家一星级饭店以上的要求;
(五)能够按国家规定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提供服务;
(六)有健全的财务、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申办旅游定点旅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游定点单位申请书;
(二)旅行社推荐书;
(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办旅游定点单位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旅游定点单位证书》和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对旅游定点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年检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旅游定点业务。
第十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发生抵押、转让、变更或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定点单位停业的,其旅游定点单位资格自停业之日起终止。
第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引导团队旅游者游览、就餐、住宿、购物等,不得随意安排在非旅游定点单位。
第十七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团队接待登记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旅游定点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定点单位不得将《旅游定点证书》和旅游定点标志牌转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 旅游定点单位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商品和服务价格,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商品标识齐全,商品名称与实际相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三)不得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四)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旅游定点单位不得采用付给司机、导游人员回扣等方式招徕客源。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与旅游定点单位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旅游定点单位证书》;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玉林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单位合作建房的管理,改善玉林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合作建房的目的
单位合作建房(即: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委托开发建设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建设的目的是为加快玉林城区住房建设,改变玉林城区住房供应不合理结构,有步骤地解决玉林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单位合作建房的管理机构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的指导、协调。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对单位合作建房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市房改办要建立单位合作建房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严格审批,防止非中低收入家庭违规购房和中低收入家庭多购住房。
三、单位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
(一)常住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
(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中低收入家庭。
(三)单位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含已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职工,临时工不作为参加建房对象)。凡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合作建房的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桂政办〔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除外)不得再次参加合作建房。
(四)玉林城区内其他中低收入无房家庭,可向市房改部门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五)符合购房条件的每一职工家庭只允许购买一套住房。
四、单位合作建房的建设要求
(一)合作建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户型应以二、三类中小套型住房为主,应按照基本设施具备、能够满足住房日常生活需要为原则,标准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规定。
(二)合作建房项目开发建设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招投标获准开发合作建房的企业,凭房改主管部门出具的《合作建房项目合同书》分别到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五、单位合作建房的条件
单位合作建房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政府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各单位合作建房项目需要使用自有土地的,必须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项目用地计划,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审批后才能实施。
单位利用原有土地合作建房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的,符合城市规划,可继续用于建合作建房方式的经济适用房,所建房屋的80%用于出售给本单位的无房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如本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实际户数少于80%的,按实际户数出售给本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超出部分由政府统筹安排);20%用于政府统筹安排,出售给市内其他中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土地用途为居住用途的,符合城市规划,用于建合作建房方式的经济适用房,所建房屋的70%出售给本单位的无房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如本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实际户数少于70%的,按实际户数出售给本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超出部分由政府统筹安排);30%用于政府统筹安排,出售给市内其他中低收入无房家庭。
(三)其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用地,若符合城市规划,且经批准列入当年土地利用供应计划,可以用于建合作建房方式的经济适用房,所建房屋的50%出售给本单位的无房中低收入职工家庭;50%用于政府统筹安排,出售给市内其他中低收入无房家庭。
(四)政府统筹安排部分房屋的销售收入所得归受委托的开发企业。
(五)合作建房用地采取有偿划拨,地价款参照我市目前征用土地综合成本,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政府确定收取标准。其中属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款归财政所有,企业单位归企业收益。
六、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合作建房的审批程序
(一)资格审查。
1、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合作建房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利用计划申请;
2、申请单位向房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改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房改主管部门审查合作建房的条件、销售对象和用地性质,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其中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有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其他企事业单位要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房改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申请单位向房产部门提交参与建房对象资料核查是否有房产登记及登记面积;
4、房产部门审核后,按照工资管理权限由申请单位向人事、劳动、国资(其中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由国资委审核职工收入水平)部门提交参与建房对象资料分别对干部职工进行收入水平审核;
5、人事、劳动、国资部门审核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初审;
6、经过房改、房产、人事、劳动、国资、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申请单位在单位内进行内部公示;单位内部公示后,再在玉林日报公示。
(二)经资格审查后,由房委会召开会议审定。
(三)房委会审定后,由房改办报政府批准。
(四)经政府批准后,申请建房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开发企业并办理委托开发建设协议。
(五)受委托的开发企业到发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受委托的开发企业到规划部门申办规划定点。
(七)受委托的开发企业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八)受委托的开发企业到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办理有关报建手续。
(九)建设项目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十)工程完成经竣工验收后,受委托的开发企业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七、单位合作建房的销售价格
单位合作建房的销售价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玉政发〔2005〕42号)执行。
八、单位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
单位合作建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