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28:24  浏览:8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02号),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减后的扣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报告表,继续沿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中的附件1。
  二、各储蓄机构进行扣缴申报时,应继续按“一率一表”的要求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即按调整前的税率20%、调整后的税率5%,以及不同的税收协定税率5%、7.5%、10%、15%分别填报。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一率一表”的要求,进行归档、统计、分析。
  四、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关于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对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控制新的污
染,保护环境,促进四化建设。
第一条 凡有污染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和挖潜改造项目,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在建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的,投产前要一律补上,否则不准投产。
第二条 各建设单位在申报计划、编制计划和扩初设计时,必须有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篇章和专项投资。其内容应包括;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和综合利用的措施;污染物所应达到的排放标准等。大、中型项目报省环保局,小型项目报行署、市环保局(办)审核同
意后,方可列入计划进行设计。
第三条 要合理布局。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时,要充分考虑有毒有害物质的净化、扩散、贮存和利用,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规模,工艺概述;
2、建设地点及周围地区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状况。
3、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其处理方法;
4、排放污染物对人、周围环境影响及危害;
5、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建议。
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不得建在城市上风向、水源上游、城镇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
对现有的工厂企业,在污染未解决之前,不准扩大生产能力的建设。污染严重的单位,应结合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搬迁。
第四条 设计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设计部门对防止污染设施没有投资的,不予设计:在设计主体工程时,没有防止污染的设计不准出图。对有污染的工程项目设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力求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对产生污染物的项目必须考虑到综合利用、
净化回收和闭路循环流程的设计。防止污染设施的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污染物处理方法和工艺流程,要求达到的处理水平;防止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使用方法及环境保护的机构和定员;概算和预算。
第五条 对目前防止污染技术不过关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积极会同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待试验成功后,方可安排建设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只进行主体工程设计而违反同时设计的原则。
第六条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时,对防止污染设施的投资、材料、设备要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要保证与主体工程一样。对于挤占环保投资、材料、设备、土地等,无故拖延工期的,环保部门有权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凡有污染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投产验收时,属大、中型厂矿、企事业由省环保局参加,小型的由行署、市环保局(办)参加。经检查防止污染设施完善,可试投产。经监测,达到排放标准时,由建设单位填写“三同时”审批表,经环保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建设项目
验收的必备文件。经监测,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应立即停产,解决后再投产。不经正式验收不得以“简易投产”、“部分投产”、“试车”等名义变相投产,否则按违反环保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工矿、企事业单位,要把防止污染的设施同生产设备一样,设专人管理,使其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已建成的防止污染设施闲置不用或不注意维修而造成污染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群众有权监督、检查违反“三同时”原则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的中直和驻军的所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到之日起生效。




1980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451号,以下简称《通知》)一文的执行期限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1998年前出口货物征、退税率相差较大,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缴税也不申报退税问题较为严重的实际情况,为平衡出口货物税负,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7月31日下发了《通知》,规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申报退税而且拒不提供生产供货企业的,应先补征其货物
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待出口退税凭证齐全并查实无误后,再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但是个别地方假借贯彻上述规定为名,一方面将出口企业缴纳的税款作“查补收入”入地方财政收入,同时又以地方财政返还的形式将所征税款全部或部分返回出口企业,另一方面又为出
口企业从中央财政收入中全额办理出口退税。这不仅在实质上违反了《通知》规定的精神,而且还会引发骗税,必须立即予以纠正,而且还要视情节予以必要的处罚。
二、凡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通知》的执行时间是有明确期限的(即1996年1月1日~1998年6月底出口的货物,到期限不再执行)。1999年以来国家大幅度调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大部分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已基本或完全一致,因此,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征税及退(免)税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予以退(免)税。
特此批复。



19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