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0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今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增加或减少及企业名称变更,国务院授权国资委随时予以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
(截至2003年9月30日)
序号 企业名称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0.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1.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 国家电网公司
16.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8.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9.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0.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1.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2.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23.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5.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2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27.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8.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30. 东风汽车公司
31.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2.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3.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3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35.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36.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37.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8. 中国铝业公司
3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40.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41.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42.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43.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4.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45.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46.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47.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8.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9.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50.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51.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52.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53.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54.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55.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56.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57.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58. 中国包装总公司
59.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60.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61.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62.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63.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64.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65.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66.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67.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68. 机械科学研究院
69.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70.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71.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72. 钢铁研究总院
73.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74.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75.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76.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77.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78.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79.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80.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81. 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82. 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83. 中国盐业总公司
84.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5. 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
86.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87.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88.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89.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0.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91. 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2.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93.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94.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95.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96.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97.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98.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99.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
100.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10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0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03.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04.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105.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106.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107.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108.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109.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110.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111.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112.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113.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114.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115.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116.中国水利投资公司
117.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118.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119.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120.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121.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122.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123.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124.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125.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126.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127.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128.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129.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
130.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131.中国医疗卫生器材进出口公司
132.中国唱片总公司
133.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134.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135.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136.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
137.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
138.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
139.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140.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141.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142.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143.珠海振戎公司
144.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145.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146.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147.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148.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149.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150.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151.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152.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
15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154.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155.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156.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157.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158.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159.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160.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161.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162.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163.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164.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165.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
166.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167.长沙矿冶研究院
168.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169.沈阳化工研究院
170.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171.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72.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173.中国寰岛(集团)公司
174.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175.长江口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176.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177.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178.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179.彩虹集团公司
180.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181.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182.华侨城集团公司
183.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184.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185.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
186.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187.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188.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189.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
※此企业拟进行公司制改建,企业名称正在规范之中。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8〕3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和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同级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信息化办和县(市、区)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技术维护、栏目设计、政府信息上传技术培训、指导和数据汇总。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督查机构,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调整更新,更新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了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 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规划方面
1.市或县(市、区)情概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
2.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4.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空间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情况;
5.为民办实事的工程建设、管理等情况;
6.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乡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的条件、程序和中标的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2.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的方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政府机构、工作目标和人事方面
1.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2.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3.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其执行情况;
4.行政机关负责人人事任免情况;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及其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六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设立统一的政府综合门户网站;
(二)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三)在行政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前款所列载体中的一种载体作为主要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政府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发文时,应明确文件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并按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 对确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府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以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网址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履行,并有权要求相关机关向其公开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书面公开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记录并编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时间。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指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依有关规定需缴费的,应载明支付金额标准;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申请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减免收费。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三)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四)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市属、驻市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和政府派出机构、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不服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处理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境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自动废止。